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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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可以说,这一方针的确立,是对我国具有几千年历史传统的“人治”治国理论和模式的突破。
它必将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深入、全面地理解、把握以及贯彻、实现这一方针,有必要对其做些研究与探讨。
一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治国作为民主的体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
,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一基本路线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集中体现。在这一路线中,“民主”与“富强”、“文明”同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提出来了。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割的关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同时他又强调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离的,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可见,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江泽民同志在《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中对依法治国的含义的解释是:“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可见,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整体上的综合体现,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推进器。邓小平同志多次
提出,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进行改革。中央确立的基本路线也把改革开放作为两个基本点之一。十二大以后,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他在1986年9月的一次谈话中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感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在分析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既相互依赖又相互促进的基本关系的同时,他又强调从一定角度来讲,政治体制改革对整个改革具有关键作用,因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依法治国对于我国的体制改革来说,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整个改革的推进器。首先,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下的诸多制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这些新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以法律和制度确立并切实保障法律的最高权威;(2)以法律和制度确立和调整执政党和国家以及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改善领导方式,确保依法治国方针的实现;(3)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和制约行政权力,建立一整套有效配制权力和制约权力的法律和制度;(4)以法律和制度规范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使国家、法人和公民的行为有法可依;(5)建立完善有力的法律监督机
制,保障法律切实有效地实行。其次,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必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不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而且能够达到市场主体平等和意志自由的要求,从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再次,依法治国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同时,必将推动人们观念的更新,逐渐培育和形成一系列适应改革和新体制的思想、观念,为改革提供精神基地,更有力地推动整个改革的发展。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保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现阶段的中心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而维护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早在1989年他在与布什的谈话中就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他强调,对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他认为:“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他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可见,依法治国不仅能为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创造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为我们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提供了经常性的斗争武器,更加有效地保障了社会的和平稳定,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
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所达到的一种状态,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中与蒙昧、野蛮状态相对而言的进步和开化状态,体现着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因此它一般表现为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形态。法律属于制度文明。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
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在治国思想上就始终存生着人治与法治之争。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美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向至善,因此提出“哲学王”的主张,实际上是一种人治主张。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法家与儒家就对此各执一说,导致著名的儒法之争,最终以德主刑辅而告终,仍是人治取得了统治地位。当然中国法家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