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标志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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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标志牌管理办法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设备标志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设备标志牌管理职能与分工、制作、安装标准与要求、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办法适用于我厂设备标志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引用而构成本办法的条文。
在办法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管理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部颁(试行) 1998-05
《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部颁1999-05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27-1997
3 术语
3.1 设备标志牌
设备标志牌是指表征设备、设施的名称、编号、方向等的一切标识或警示牌,包括设备牌(是指单台设备标志牌)、阀门牌、表计牌、电缆牌、转向牌、号头、介质流向、色环、按钮牌、开关牌、门牌(如:400V开关室门牌等)、场所牌、安全牌等。
4 责任与权限
4.1 责任
4.1.1 生技部的责任
4.1.1.1 生技部是设备标志牌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2 负责对设备标志牌损坏及丢失的检查、监督、鉴定、考核工作。
4.1.2 安监部的责任
4.1.2.1 负责指导或提供设备标志牌、安全标志牌等的样本;
4.1.2.2 负责对设备标志牌损坏及丢失的检查、监督工作。
4.1.3 运行部门的责任
4.1.3.1负责标志牌的正常运行管理;
4.1.3.2标志牌损坏或丢失后,负责填写缺陷、联系维护部门及时安装标志牌;
4.1.3.3负责标志牌安装后的质量验收;负责阀门牌的名称统计和编号统计;
4.1.3.4负责审核维护部门安装的设备标志牌名称的正确性;
4.1.3.5负责所有一次管路的介质流向标志、色环标志的提出、安装、维护等。
4.1.4 维护部门的责任
4.1.4.1负责按规定提报所有设备标志牌(介质流向和色环除外)的定货计划及标志牌到货后的验收、领用、安装工作;负责所有异动设备(包括阀门)的标志牌的提报、KKS编号、安装与维护;
4.1.4.2建立健全所属设备标志牌的台帐(按附表);
4.1.4.3在设备检修期间,负责有关标志牌的拆除和妥善保管,修后负责标志牌及时恢复,
工作票结束时,标志牌要一并验收后向运行部门交接。
4.2.1 生技部的权限
4.2.1.1 有权组织维护、运行及有关部门对设备标志牌损坏及丢失情况进行调查;
4.2.1.2 有权对设备标志牌出现争议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定;
4.2.1.3 有权对设备标志牌管理情况对责任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4.2.2 安监部的权限
4.2.2.1 有权组织维护、运行及有关部门对设备标志牌损坏及丢失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2 有权对设备标志牌管理情况提出检查监督意见。
4.2.3运行部门的权限
4.2.3.1 设备检修后,有权要求检修部门恢复设备标志牌;
4.2.3.2 有权对设备标志牌安装后的质量和正确性进行验收。
4.2.4 维护部门的权限
设备检修前有权检查设备标志牌是否完好,提出损坏或缺少的设备标志牌清单,要求运行部当班班长或专工认可,或生技部专工认定。
5 职责分工
5.1设备牌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提报、KKS编号、安装、维护,由运行部门负责验收和管理;
5.2阀门牌由运行部门负责统计名称和编号、验收和管理,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提报、安装、维护;5.3介质流向、色环由运行部门负责提报、安装、验收、管理和维护;
5.4二次阀门及以后设备、电气二次设备、盘内设备、柜内设备的标志牌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提报、KKS 编号、安装、验收、管理和维护;
5.5设备转向标志牌由设备所属部门提报、安装和维护,由运行部门验收和管理;
5.6压力容器牌由锅监站负责提报、编号,由设备所属部门安装、维护,由运行部门验收和管理;
5.7安全标示牌的提报、安装、维护、管理,按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编号规定
6.1主厂房设备的编号用其现有KKS编码;
6.2外围和新增设备的KKS编号按日照电厂2 X350MW机组《电站KKS标识》编码规定进行编号。
7 制作标准与要求
7.1设备牌包括主设备和辅助设备标志牌,材料为1Cr18Ni9Ti抛光板,主设备牌厚度为2mm, 辅助设备牌和一般设备牌厚度为1mm,字体为镂刻凹形黑体红字红框,字体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其规格尺寸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执行;电缆隧道牌及其方向牌按主设备牌规定执行;开关室、控制室、变送器室等生产场所出入口门牌按辅助设备牌规定执行;
7.2全厂所有阀门牌,材料为1Cr18Ni9Ti抛光板,厚度为1mm, 字体为镂刻凹形黑体红字红框,字体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其规格尺寸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执行,见下图;
7.3盘柜类标志牌:控制柜、保护柜、热控柜等盘柜(高度超过2.0米)等,材料:进口2毫米白色PVC
双色板(背后有不干胶);字体采用黑体黑字,英文字母大写,字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文字(包括数字、字母)一律用制版形式凹刻在标牌上。
以上两种尺寸选择使用,具体尺寸如下图:(单位:mm)
B
(1)A=320 B=50 (2)A= 500 B=50
7.4检修电源箱操作箱类标志牌:材料:进口2毫米白色PVC双色板(背后有不干胶);字体采用黑体黑字,英文字母大写,字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文字(包括数字、字母)一律用制版形式凹刻在标牌上。
以上两种尺寸选择使用,具体尺寸如下图:(单位:mm)
(1)
7.5操作按钮开关、把手、仪表类标志牌:材料:进口2毫米白色PVC双色板(背后有不干胶);字体采用黑体黑字,英文字母大写,字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文字(包括数字、字母)一律用制版形式凹刻在标牌上。
以上两种尺寸选择使用,具体尺寸如下图:(单位:mm)
(1)A=60 B= 15 (2)A= 75 B= 25
7.6送电走向类标志牌:如事故照明盘、日常照明盘柜等,材料:进口2毫米白色PVC双色板(背后有不干胶);字体采用黑体黑字,英文字母大写,字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文字(包括数字、字母)一律用制版形式凹刻在标牌上。
以上两种尺寸选择使用,具体尺寸如下图:(单位:mm)
7.7相别标志牌类:材料:进口即时贴,要求:字体采用黑体黑字,英文字母大写,字大小参照小母线
大小适当调整,可采用白色与黄、绿、红和字母依次粘帖,具体样式如下图:
7.8电线、电缆类:材料为打印纸两面压膜;字体及边框均用黑色,汉字仿宋体,字体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文字可用微机打印,一边打孔以便捆扎,具体内容可按照起点、终点、型号、编号、长度等项目进行填写,要整齐、美观,具体尺寸和要求为:(单位:mm)
A=70 B= 50 C=5 D=5 E=45
7.9 测点标示牌类:材料:1mm1Cr18Ni9Ti抛光板,要求字体及边框均用黑色,汉字仿宋体,英文字母大写,字大小参照标志牌大小适当调整,文字(包括数字、字母)一律用制版形式凹刻在标牌上,方形牌文字双行布置,上面为编号,下面为名称,具体尺寸如下图:(单位:mm)
A= 80 B= 20 C= 68 D= 2 E=5
7.10所有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有明显的标志,具体原则黄绿相间,要求为:(单位mm)
A=150
7.11介质流向、色环类标志牌:材料为反光膜,规格尺寸按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执行;原则上按标准,长管道10 米一个,但以不影响美观为准,每层都有的标准,炉侧可不执行;风道、烟道、短管道不要求,高管道、紧靠在一起的管道,不要求,直径〈60mm的管道以前有的以原来的为准、没有的不再要求;影响美观的可根据情况不安装;
7.12所有外围设备的二次线包括控制、信号、跳闸及合闸等回路标号头:材质采用白色塑料管,标号头上的文字、符号一律用标号头机印制;
7.13转向类标志牌:材料为反光膜,规格尺寸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执行;阀门旋向按阀门牌上的标识执行;
7.14钻孔要求:凡需要钻眼的在材料计划清单中标出,要求在红色方框与标志牌边框之间距离的一半处钻眼。
8 安装范围与要求
8.1 所有成台或成套设备均应装设标志牌;
8.2 所有现场指示表计均应装设标志牌;
8.3 所有设备操作按钮、把手、开关均应装设标志牌,所有操作手轮装设转向标志(阀门或电动头手轮出厂时已标注清楚转向的,可不再加装转向标志牌);
8.4 所有安装于运行设备上的熔断器均应装设标志牌,安装于端子排上的玻璃管熔断器,可用接线号头代替标志牌;
8.4 所有一、二次电缆均应于电缆终端头部位装设标志牌;
8.5 就地压力表或压力变送器,凡就地目视能直观看出管路连接走向的,可只在指示表计表头接头处或压力变送器取样管接头处装设一个标志牌,相关一、二次门可不再装设标志牌。
凡不能直观看出管路连接走向的,则应在表头和一、二次门分别装设标志牌;
8.6 电动头或执行器,凡与本体之间直接连接的,可不单独装设标志牌,凡经过连杆连接的,则应装设单独的标志牌;
8.7 所有二次线,均应于连线两端装设标号头;(所有外围设备的二次线如控制、信号、跳闸及合闸回路等均应在二次线两端装设标号头,带插头的二次线应在插头处进行标示,标号头的尺寸视具体情况自定;主厂房设备的二次线可根据《电力工程设计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可不装设标号头;热工控制柜接线箱,外方未装设标号头的或使用绕线方式接线的二次线可不装设标号头,柜内端子排应标有明显完整的编号;)
8.8 所有一次管路,均应装设介质流向标志;
8.9 三相分体的电气设备,应装设相别标志;
8.10 现场所有检修电源盘、控制柜、保护柜、照明盘、端子箱等及盘内元件、接线端子、插座等,均
应装设标志牌;
8.12 电气、热控盘内主要元器件,均应装设标志牌,如卡件、继电器、电源开关等无法安装标志牌的地方可用标签打字机打印规格一致的标签粘贴;
8.13 所有开关站、开关室、高压室、控制室、保护室、变送器室、变压器室等生产场所的出入口、门均应装设标志牌;
8.14 生产现场主要通道,主电缆隧道的交叉路口,应装设标志牌;
8.15 额定电压在400V及以下的电机组成的泵组、风机、输送机等,可在被动动力设备(泵、风机、输送机等)上装设一处标志牌,400V以上的电机与被动设备应分别装设标志牌;
8.16事故照明盘、日常照明盘柜均应加装送电具体走向标志牌;额定电压在6000V及以上的刀闸或接地刀闸,应装设单独的标志牌;升压站内的一次母线、支持瓷瓶等应装设明显相别标志牌;接地装置和接地线、排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8.17压力容器安装设备牌,同时按锅监站提供的压力容器牌和要求进行安装;
8.18外方设备已有整齐美观标志牌的设备、列出清单、现场确认、经生技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可不装设标志牌。
9 安装标准与要求
9.1标志牌安装原则:符合标准、整齐美观、位置一致、高低统一、醒目直观、不影响操作。
9.2设备标志牌的安装:
9.2.1可直接装在设备上的,尽可能使用拉铆钉固定,不能采用拉铆钉固定的,用106胶粘贴在设备上;
9.2.2不能直接装在设备上的,用厚度2mm、宽度25mm扁钢框架焊在设备上,但正面不能看到扁铁,并采用6~8mm的圆头镀锌螺丝固定,背面的螺丝端头要与螺帽平齐,焊接部位要打磨光滑整齐、焊接部位刷涂与设备同颜色的油漆;
9.2.3需装在墙壁上的采用6~8mm的膨胀螺栓固定支架,再将标志牌装在支架上;
9.2.4油系统和氢气系统的设备牌全部用106胶粘贴在设备上;
9.2.5设备标志牌安装在设备显眼、醒目的地方,不能影响、妨碍平时维护、检查、检修;
9.2.6设备标志牌安装的高度要一致,如有困难时,同一设备必须实现高度一致、位置一致。
9.3阀门牌的安装:表计牌、电缆牌、转向牌、号头、介质流向、色环、按钮牌、开关牌、门牌、场所牌、安全牌等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执行;
9.3.1阀门牌的安装分成两部分:支架和标牌;支架采用厚度2mm、宽度25mm的扁钢制成;支架高度100mm,支架与阀门牌牌用4X10的圆头镀锌螺栓固定,螺栓尾部在标牌的正面,阀门牌的背面还要与支架之间用802胶加固,支架上端的露出部分去掉;支架与阀门之间首先采用螺钉夹子固定、不能用螺钉夹子固定者可采用焊接固定;支架的颜色与阀门颜色一致;焊接部位刷涂与设备同颜色的油漆,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牌面,不得有歪斜现象;
9.3.2所有阀门(止回阀除外)的标牌支架焊接在阀门框架上,位置在框架中间;集中布置的阀门,要保证标志牌整齐、统一;支架可根据阀门的位置和方向水平或垂直安装;但标志牌要保持垂直;
9.3.3对于铸铁阀门,先在框架中间用支架同样的扁钢做卡子,然后在卡子上焊接支架;卡子用6mm的圆头镀锌螺栓紧固;
9.3.4油系统和氢气系统的阀门牌的支架与阀门之间全部采用螺钉夹子固定;
9.3.5对于被保温包住的止回阀,也要加装标志牌,标志牌要露出保温层,支架安装紧固在阀盖螺栓上;热力系统运行中的止回阀暂不安装标志牌,待检修或停机时再安装。
9.4电气设备要求:
9.4.1变送器、压力表标志牌可直接挂在表头取样管接头处,测温元件可挂在保护套管上,设备标志牌悬挂线绳长度为30mm;(自设备标志牌到标志牌悬挂点);
9.4.2电动门标志牌粘贴在电动执行器外壳醒目处,粘贴位置必须实现高度一致、位置一致,因设备位置不便于安装使,应安装在容易观察到的地方;
9.4.3电缆标志牌安装在控制柜或接线箱内时,高度要一致,悬挂标志牌的高度应以刚接触到地面或柜
底为准;不准因线太长而将标志牌堆在一起;
9.4.4就地设备的电缆标志牌线绳长度为20mm。
(自电缆标志牌到标志牌悬挂点);
9.5介质流向、色环安装要求:统一位置,并排管道同向以色环的上边缘为基准对齐;反向,以上边缘或左边缘为基准对齐;整个安装,以整齐、美观、简洁、标准为原则,影响美观的可根据情况不安装。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正常运行期间,所管理标志牌丢失,考核运行部门10元/个;
10.2 设备检修期间(以工作票实际工期为准),有关标志牌丢失,考核维护部门10元/个;
10.3设备检修前,维护部门未提出缺少的设备标志牌清单,修后又未恢复设备标志牌,考核有关检修部门10元/个;
10.4设备检修前,运行部门或检修部门对对方提出的缺少设备标志牌清单有异议,不在清单上签字,可要求生技部专工组织鉴定,鉴定后考核责任部门20元/个,联责有关班长、专工各5元/个;
10.5发现有人故意损坏设备标志牌,考核责任部门100元/个,并通报批评;
10.6 设备缺少标志牌或安装质量不良,属设备缺陷,缺陷的填写及消除工作,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10.7生技部不定期组织运行、维护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现场设备标志牌进行检查,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11 本办法自2002年08月19日起执行;本办法委托生技部负责解释。
附录A:设备标志牌清册
附录 A
设备标志牌清册
审核:编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