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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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休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微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徵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9]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

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工艺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木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的

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

员,要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木单位安全生产负有

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檀离职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工在100人及以下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木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散)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木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要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对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监督处理,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土即向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向有关

单位报告:

(一)死亡事故:应当于发生后@小时内,以书面快报和电

话两种形式向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以电话和书面快报(传真)两种形式向集团公司安监局主要负责人、集团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快报》见附件1。

(二)重伤事故:应当于发生后1z小时内以书面快报(传

真)形式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并用电话报告给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生产安全重伤事故快报》见附件2。

(三)轻伤事故:应当于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快报(传

真)形式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轻伤事故快报》见附件3。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根据发生事故等级组成调查纽进行调查:

(一)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应全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集团公司

安监局组成调查组或者委托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三)一次二人及以下轻伤事故: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

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集团公司安监局接到事故调查报告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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