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日期】2009-04-01【生效日期】200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和《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四条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从总体上阐述项目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预警及应急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现场作业或典型事故类型,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令第2号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省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省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
2.1.2.1省应急总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总体决策,组织本预案的实施。
分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或者跨市(地)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辽宁省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工作,并进行考核,使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工作情况,应当有记录档案。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局)的部门预案,以及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体系*
1.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共60分)。
(1)应明确组织体系的主要人员构成、联系方式(40分)。
(2)应急组织体系及功能部门应保证能够准确及时的调动本单位的所有应急资源(20分)。
2.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40分)。
指挥机构及职责*
1.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30分)。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各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如果应急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工作。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发布、备案、修订、培训、演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的职责,负责本行政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应急预案编制所需费用。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际进行编制。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互相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应急管理部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应急管理部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生产安全是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于××年××月××日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此次最新版管理办法不仅对过去的管理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借鉴,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完善经常性和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
下面,我们将从一些重要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一、指导思想本管理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为重要任务,并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合理配置资源、强化技术保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工作。
二、预案管理的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对预案管理提出了以下原则:1.综合性原则:预案应综合考虑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因素,兼顾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科学性原则:预案编制应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为依据,充分调研和分析,明确灾害风险,确保预案的科学可行性。
3.系统性原则:预案应具备完整的体系结构,明确各级各类预案在应急体系中的职责和地位,确保各级预案衔接顺畅。
4.灵活性原则:预案应根据地理、气候、资源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确保适应不同应急情景的需要。
5.可操作性原则:预案应具备明确、简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容易操作和执行,确保应急处置的高效性。
三、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预案组织架构、人员职责等信息,确保预案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灾害评估和风险识别: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和评估,明确灾害风险等级,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3.应急资源保障:对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划,包括人员、物资、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应急处置的可持续性。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局)的部门预案,以及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大型规模以上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同时报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研究确定。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并经专业培训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技术咨询服务。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也可选择相应的专家和安全评价机构作为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7〕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发至县级政府)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3.轮船触礁、碰撞、搁浅,或者列车、地铁脱轨、碰撞,或者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4.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管理,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执行以及评估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风险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化工事故、机械设备故障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应急处置流程、物资储备、信息通讯、应急逃生通道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执行第八条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合理组织人员疏散和逃生,同时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各级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由负责人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后更新。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责任的调整、物资储备的增加、应急处置流程的优化等。
第五章关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发现未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应急预案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并要求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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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应急预案评审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划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发布、备案、修订、培训、演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入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应急
预案编制所需费用。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r9002-2006)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际进行编制。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互相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参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二条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内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也可以聘请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外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重点审查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等。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重点工作岗位编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贵、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决策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六)应急预案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内容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理解。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经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应急预案,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依据监管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对预案编制单位报送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组织不同形式的应急管理培训班,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金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应针对本地区、本行政领域、本单位事
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隙练。
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职能落实情况;
(二)行动计划及流程执行情况;
(三)参演单位预案相互衔接情况;
(四)应急保障准备情况以及控制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组织演练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同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送程序重新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评估报告中要求进行修订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七)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随时修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