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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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篇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一、填报方法及数据基本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生办,采取网络直报的方式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乡、县、地、自治区各级报表通过报表汇总软件自动生成。

乡(镇、街道)计生办所填数据,于所管辖的村(居、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

二、统计对象所辖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一)常住户籍人口1、居住在本县(市),户口在本县(市)的人;2、户口在本县(市),离开本县(市)不足3个月的人;3、居住在本县(市),户口待定的人:①未落户口的新生婴儿②新调入本县(市)工作③未落户口的军队复转人员④未落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⑤婚嫁到本县(市),户口未变动者。

(二)流动人口(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指户口不在本县(市),居住在本县(市)的人。

包括:1、居住在本县(市)3个月以上,户口不在本县(市)的人;2、居住在本县(市)不足3个月,离开户籍地超过3个月的人;3、区内流动和区外流动分别统计。

同一城市跨区居住的人仍按户籍人口统计。

(三)城镇、农村人口以户口性质来划分城镇、农村人口。

户口性质为非农业的计入城镇统计数,户口性质为农业的计入农村统计数。

如果家庭的各个成员户口性质不一致,在统计人口总数和育龄妇女情况时以家庭成员各自的户口性质为准;在统计出生时,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城镇户口的计入城镇统计数;在统计领取《光荣证》情况时,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入农村统计数。

三、统计期限半年报表: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3月31日24时。

全年报表: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一)半年报表1、乡(镇、街道)应在本年4月7日前审核录入所辖村(居、单位)的基础数据并通过网络上传,同时上报纸制报表。

2、县(市、区)应在本年4月10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指导,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现制定如下统计工作制度。

一、总体思路“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信息化建设质量为重点,以统计监测为支撑,全力提升统计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十二五”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统计工作任务(一)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工作监管1、落实重点对象个案管理制度。

一是继续按照“以个案促求实”的原则,在对当年节育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安排再生育指标对象实行个案监管的基础上,对当年落实意外补救措施对象、检出的政策外怀孕对象和一女孩的独女户对象也实行个案监管,跟踪服务,随机核查,以促进节育质量的提高、政策外怀孕处理力度的加大和孕情出生的及时掌握。

二是对累计二女结扎户进行严格监控,凡因非正常原因(子女数变化、子女性别错报、节育虚假、配偶死亡、婚姻变动)退出二女户个案的,每退出1例,当年二女户结扎任务追加1例。

三是进一步增加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户人数,重点对生育一个男孩且年满5周岁的夫妇要主动上门核实情况、宣传政策,动员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及时提供环情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减少政策外生育。

2、坚持出生联系通报制度。

一是建议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卫生部门协调开放《广东省出生证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县局必须按月对本地卫生医疗单位出生婴儿登记情况反馈乡镇核查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对本乡(镇)卫生院出生婴儿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对属外省、外乡的,要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同时报送县计生局统计股备案。

二是争取按月和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出生登记信息核对,进一步核实核准人口及出生信息,确保通报不留死角,出生如实上报,避免瞒报、漏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

具体为: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1)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2)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3)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4)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二)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

(三)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

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

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

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①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

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

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2007年11月一、填报单位和资料来源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下同)及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变动)单,以及信息交换平台信息。

县及县以上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计生委(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一)有关统计口径界定为方便人口信息统计,将统计对象分三种类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1、“户籍常住”。

包括:①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②户口在本地,由于经商、务工等原因离开户口所在地,不足半年的;③户口不在本地或户口待定,在本地有常住趋势的人;常住指:不论有否户籍,居有其所,生活稳定在本行政区内的人口。

常住趋势:指的是按常理推断,将来将长期居住的趋势,如婚嫁、有固定的住所或职业等。

2、“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

离开原户籍地半年以上,在外无常住趋势的人口(农业单位按流出县域统计,省辖市所在地以流出同城区为标准统计),以户籍地统计为主,同时作为现居住地流入人口。

3、“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

在现居住地无常住趋势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落实双向管理,同时统计人口和出生信息。

(二)报表统计对象为方便数据的对比,使用“户籍管理人口”,“常住管理人口”和“管理服务人口”概念。

1、“户籍管理人口”=“户籍常住”+“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2、“常住管理人口”=“户籍常住”+“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3、“管理服务人口”=“户籍常住”+“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

出生节育月报表和季度人口一般情况报表的统计对象为“户籍管理人口”;年度人口和出生情况报表的统计对象为“管理服务人口”。

三、报表统计期限及上报时间1、出生、节育情况月报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对本委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武冈市政府关于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否进行处罚请示的回复意见》等3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四、《关于被拐卖妇女获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复函》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重新公布。

以上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03.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年1月)

03.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年1月)

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1-6)一、全员人口管理(一)新建卡1、女方建个人卡时,年龄在15--50岁的是否必须标记为育龄人口,标记育龄人口后可否取消。

答:是计生业务管理的育龄人口就需要标记,标记后育龄人口无法取消。

2、对象没有身份证号码,只有军官证,新建人口档案卡时怎么录入?建卡时户籍地如何录入?答:军人在系统中可以建卡,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为“军人证”;军人无户籍地。

现在无户籍地的军人,暂时无法在系统建卡,之后会对军人进行考虑。

3、如果是外国或者香港的怎样入证件号码?答:新建卡时,可以输入证件号码(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进行查询,查询时,系统会提示不是合法公民身份证号码,但此只是提示,不影响正常建卡。

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选择为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

4、请问非婚生育的怎样建卡?答:建未婚个人卡,再录入子女,录入子女时,填写好子女的亲生父亲、亲生母亲的信息。

5、请问,省外流入人口建卡,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本地居住地,配偶不同来的,怎么建卡呢?答: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外,男方居住地为省内,男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男方已婚个人卡;(此类型建卡,不会判断为逻辑错误)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内,男方现居住地为省外,女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丈夫没有同来”的夫妻卡(男方需填写的信息项相对简单)。

6、外出务工的如何建卡?答:外出务工指的是户籍流出人口,户籍地在本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人群。

可以采取“户籍地建卡”,户籍地和居住地填写本地,建卡后,再在“居住地变动”中标记离开;若知道其居住地,还可以发送消息给现居住地,告知其将对象进行居住地搬入的操作。

(二)个人档案卡更新7、失踪人口如何注销?答:失踪人口,暂无相关注销选择。

之后会新增,请新增后再注销。

8、超龄人员无提供批量注销功能?答:由系统每月底自动做超龄注销的。

(三)户籍地迁移及居住地变动9、为什么无法进行户籍地迁入操作,提示:“档案卡已存在”或者“检查身份证合法性”?答:现在做“户籍迁入”时,系统会校验身份证号码要合法且与出生日期、性别匹配,不能重复。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吉人口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吉人口办〔2010〕36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现将《吉林省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吉林省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根据国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和信息化网络优势,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工作目标,制定本规范。

一、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1.采集内容:基本信息、生育信息、妊娠信息、避孕信息、手术信息、三查信息、婚育证明管理信息、合同信息和社会抚养费征费信息。

村(社区)计生专干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个案信息适时采集与更新,并填写《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采集卡》。

2.采集对象: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

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3.采集方法:采集人员对辖区的采集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入户或以适当方法采集。

具体以询问和查看相关证件结合的方式,采集人员必须查看采集对象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落实避孕措施证明等有效证件,采集的信息须和采集对象有效证件上的信息一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真实数据,根据《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计原则(一)人口数字档案唯一性原则确保建立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人口个案数字档案具有唯一性。

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入库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口和外省籍流动人口。

本省户籍人口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户籍地)负责建立,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负责对本省户籍人口个案数字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

外省籍流动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现居住地负责建立。

确保入库对象的人口数字档案资料不重、不漏。

(二)统计属地唯一性原则确保各类统计对象的统计属地具有唯一性。

本省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户籍地统计上报;外省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

现居住地还应统计上报省内流动人口在当地的生育、节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三)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坚持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

本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统计则以户籍地为主。

现居住地也要按规定将当地流动人口统计上报。

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还要作为常住人口统计上报。

二、统计区域(一)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行政区域为界作为统计区域。

省内户籍人口在县内流动,视为县内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

(二)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市辖区之间视为同一行政区域。

省内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仍视为当地户籍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

(三)东莞市和中山市视同为县级统计区域。

本文所称“本地”均指上述统计区域。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工作,大力提升人口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全员人口数据统计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队伍作用,以采集出生人口、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等信息为重点,做好全员人口数据统计工作。

村(居)要逐户、逐人、逐项采集信息,做到信息完整,按月报送。

乡镇(街道)要根据村(居)上报数据,及时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还应在为群众提供日常服务的同时,主动采集相关信息,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个案数据。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出生医学证明、产妇分娩、计划免疫、住院病案首页等数据与全员人口库数据进行及时比对完善,提高全员人口数据库数据质量。

二、做好生育登记服务要通过发动群众自主登记、服务引导登记、干部采集登记、信息共享登记等方式,促进服务对象应登尽登,确保生育登记率达到90%以上。

一是发动群众自主登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二孩政策和生育登记服务宣传,广泛动员拟生育一孩和二孩的群众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者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全面、及时、准确登记个人信息,提高网络生育登记率。

二是服务引导登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各类服务平台向群众宣传优孕、优生、优育知识,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当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便为办理生育登记的群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生育登记吸引力。

三是干部采集登记。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录登记;对有生育意愿尚未登记的育龄群众要动员其及时办理登记。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计生厅[统]字[1995]163号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计生厅[统]字[1995]163号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生厅(统)字[1995]163号)委机关各单位:现将《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委各司(厅)、局以及委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单独或与外单位联合进行的统计调查,都应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统计司负责对各单位统计调查工作的归口管理,依照本办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二章设计调查表格及问卷的原则第四条凡所需资料能从已经批准实施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中搜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凡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凡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报表调查。

第五条严格控制发往县(市、区)以下单位的报表和问卷;严格控制调查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应充分考试基层的承受能力,尽量精简统计报表数量、指标内容、报送次数和份数。

第七条各单位新制定的统计报表与本委其他单位已印发的统计报表,内容不得重复。

第三章设计调查表格及问卷的要求第八条每张统计报表的中间上方列表名;右上角列审批标志,即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统计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和“填表日期”。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

(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

三、报表统计期限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

五、填表要求(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14个统计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对象、范围和资料 ·计划生育统计的七个指标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14个统计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对象、范围和资料 ·计划生育统计的七个指标

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14个统计口径1.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且有生育证明出生的第一个孩子,统计为计划内,否则统计为计划外(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及时发放生育证明)。

2.按规定批准并领取二孩生育证明后出生的,统计为计划内二孩。

3.初婚多年未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特批现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统计为计划内二孩。

4.历年出生漏报在当前统计年发现的,在发现的当月及时报入《统计报告单》,按当年出生人数统计。

5.非婚(不含事实婚姻)生育子女归女方户籍地报;已委托管理或女方户口未落实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报,孩次按女方家庭现有子女数统计。

6.依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当月报入《统计报告单》,统计为计划内出生;未办理合法手续收养的,当月填入村《统计报告单》,乡镇街道建立花名册;超过五个月(从领养的时间开始计算)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于次月报入常规报表,统计为计划外出生,同时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收养的孩子的上报时间与出生时间不在同一年,作往年出生补报。

7.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入赘到女方,如有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签具的确认其入赘纳入女方所在地管理的联系单(交接单)的,其家庭出生子女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

否则,农嫁农家庭出生子女的统计口径仍由男方统计。

8.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其出生统计经与外省联系,若外省不予报入,由我省上报。

9.统计管理对象已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的,由现居住地统计管理。

10.统计管理对象在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后,现居住地发现其计划外出生未上报的,退回户籍地,由户籍地负责上报。

11.2001年1月1日以来的漏报初婚,在发现的当月应及时报入《统计报告单》,列入当年初婚人数统计。

12.“人口流产”不包含自然流产,“引产”包含病理性引产。

13.“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是指婴儿出生时家庭现有子女数(包括抱养及前夫前妻留下的孩子)的排列顺序。

14.计划外的双胞胎,二个孩子均统计为计划外。

03.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年1月)

03.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年1月)

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1-6)一、全员人口管理(一)新建卡1、女方建个人卡时,年龄在15--50岁的是否必须标记为育龄人口,标记育龄人口后可否取消。

答:是计生业务管理的育龄人口就需要标记,标记后育龄人口无法取消。

2、对象没有身份证号码,只有军官证,新建人口档案卡时怎么录入?建卡时户籍地如何录入?答:军人在系统中可以建卡,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为“军人证”;军人无户籍地。

现在无户籍地的军人,暂时无法在系统建卡,之后会对军人进行考虑。

3、如果是外国或者香港的怎样入证件号码?答:新建卡时,可以输入证件号码(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进行查询,查询时,系统会提示不是合法公民身份证号码,但此只是提示,不影响正常建卡。

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选择为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

4、请问非婚生育的怎样建卡?答:建未婚个人卡,再录入子女,录入子女时,填写好子女的亲生父亲、亲生母亲的信息。

5、请问,省外流入人口建卡,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本地居住地,配偶不同来的,怎么建卡呢?答: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外,男方居住地为省内,男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男方已婚个人卡;(此类型建卡,不会判断为逻辑错误)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内,男方现居住地为省外,女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丈夫没有同来”的夫妻卡(男方需填写的信息项相对简单)。

6、外出务工的如何建卡?答:外出务工指的是户籍流出人口,户籍地在本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人群。

可以采取“户籍地建卡”,户籍地和居住地填写本地,建卡后,再在“居住地变动”中标记离开;若知道其居住地,还可以发送消息给现居住地,告知其将对象进行居住地搬入的操作。

(二)个人档案卡更新7、失踪人口如何注销?答:失踪人口,暂无相关注销选择。

之后会新增,请新增后再注销。

8、超龄人员无提供批量注销功能?答:由系统每月底自动做超龄注销的。

(三)户籍地迁移及居住地变动9、为什么无法进行户籍地迁入操作,提示:“档案卡已存在”或者“检查身份证合法性”?答:现在做“户籍迁入”时,系统会校验身份证号码要合法且与出生日期、性别匹配,不能重复。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五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七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老年人护理照料时间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2024年计生统计工作总结(六篇)

2024年计生统计工作总结(六篇)

2024年计生统计工作总结今年上半年,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卫计委的精心指导下,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秉持创新理念,积极探索新方法,打造新亮点,取得了显著突破。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优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大力推动家庭发展支持政策,加强部门联动,确保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得到有效落实,为全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工作进展概况截至____月____日,我镇出生人口共计____人,其中政策内一孩____人,二孩____人,政策内生育____人,政策外生育____人;多孩生育____人,政策内____人,政策外____人。

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生育对象的孕情上报及时率达到52.____%,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女孩出生数____人,占比达到____%。

政策外多孩生育率为0.____%。

我们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成功发现“两非”线索两例。

1.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取得进展,村级计生专干中有____人担任妇幼保健员,占比超过____%,并与卫生院协作,全面提升孕产妇及____岁儿童健康管理、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及农村妇女叶酸增补等服务质量。

2. 家庭发展支持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政策。

____人,特别扶助____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____元,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____户,开辟绿色就医通道____个。

春节期间,我们还对困难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____元。

3. 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市直延伸单位、卫生院、派出所、学校等相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率达到____%。

4. 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力度加大,为确保工作经费,我镇于____月____日发布《____村主职干部实绩考核和村级工作责任状考核及村干部工作报酬测算的情况通报》,要求各村依照标准统筹落实专干报酬和工作经费。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1987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我部制定了《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此执行。

附: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其内容包括:优抚统计,安置统计,社会福利事业统计,社会福利企业统计,社会救济统计,自然灾害统计,扶贫统计,行政区划统计,基层政权建设统计,殡葬事业统计,婚姻登记统计,财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

第三条全国和地方民政事业的统计工作,分别由民政部、地方民政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地方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下同),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

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职权。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加强协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并按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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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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