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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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及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林业基本建设计划的造林绿化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进行造林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造林施工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专业队资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中标或承包造林的造林专业队(包括造林承包商、造林公司等)。
第五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造林绿化工程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六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任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是对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各项造林绿化工程的技术规程和标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确保工程按设计施工,保证造林绿化工程达到建设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的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绿化施工的监理,其他林业工程造林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归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审核和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监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
地州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并向省林业厅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情况。
县市区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行造林招投标制(或合同承包造林)和施工监理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开展工作,负责对某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实行监理过程中,有权对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的质量、资金使用和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级重点林业工程的造林,应推行造林招投标制,由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实施造林,同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根据监理合同、工程作业设计和施工合同,制定监理实施方案;
(二)执行有关监理规定、要求;
(三)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
(四)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争议;
(五)复核、复查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
(六)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理报告和建议。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
(二)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批准的监理方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被监理单位职责:
(一)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接受监理;
(二)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提供造林种苗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
(四)造林主要环节,每道工序须经监理人员质量认可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提供工程作业设计、相关技术规程及其标准;
(二)提供施工合同,按工程建设的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责任合同;
(三)审核批准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
(四)对监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有权对监理质量提出建议,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理建议进行整改;
(五)审核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报告;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时,应根据监理业务的范围、工程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监理纠纷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监理人员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依法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等问题并及时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八条监理期限一般从造林施工准备阶段到实施完工验收为止。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建设工程的作业设计,对种苗、整地、栽植、管护、林地基础设施等主要造林环节实行监督跟踪,对工程政策兑现、资金拨付和物资采购等实行跟踪调查。监理人员要按照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要求,采用全面监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旁站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控制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监理工作标准参照执行2002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