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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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道德规范

爱情本质上只意向于实现自身——与爱人结合。但人不只是爱情的存有,除了爱情之外,人尚有许多存在特质以及存在目的。因而爱情需要被理解,被限制,被引导,被养成,因此爱情需要道德——爱情的规范。对现代人而言,“爱情的道德”是一个难接受或难为情的词,因为对现代人而言爱情正意味着一种情感的自由,不,自我的自由;甚至在某个意义上,爱情正意味着最高的自由,对爱情加以限制正是对爱情的否定;但,这是现代人虚幻的爱情主义意识形态,或者,浪漫爱情宗教。

完全相反,道德不在于否定爱情的价值,而在于使爱情实现最大的价值,间接使人实现生命的最大价值。其实,爱情非但不违逆道德,反而是道德的源生地以及最本真地显示道德的机缘与处所。在真正的爱情中我们将看到真正道德的展现,忠贞,诚实,负责,舍己,节制,忍耐,饶恕,勇敢,正义,献身等等这一切德性都在纯真的爱情中表露无遗,以致于没有这些德性爱情就不成其为爱情。然而由于现实人性的败坏,使得人的爱情无法自如地实现其美善;因此,现实上,虽然爱情本质上是珍贵的,富有价值的,但却不是最高价值而常沾染着人性的种种败坏面向,因而必须受到规范并臣服于最高善之下。事实上,只有不逾越道德的爱情才有真正的爱情价值,因而不是所有爱情都应当或值得义无反顾地实现。

一、尊重所爱者

爱情是正常的情感而不是偏执的情欲或迷恋,因而进入爱情者必然对所爱的对象怀有高度的尊重。尊重意味着肯定对方作为一个完整之人格的自主性,也同时意味着爱情乃自发的(非强迫的)情感。甚至相对于对待一般人,爱情自身要求对所爱者有更高的尊重。尊重爱者蕴涵者接纳所爱者对爱者之爱情的拒绝与否定,因为若非如此,自发的爱情即不能成立。爱情对立于强迫。爱者不能也不应强迫所爱者爱他(她),否则爱情必造成伤害。但,爱情没有伤害。爱人不可能刻意伤害所爱者,除非为了更高的善的缘故;但,若为了更高的善而不得已使所爱者“受伤”,此伤害亦不能称为伤害,只能称为为了更高善所当负的代价。

尊重的条件是良善,不良善则无尊重可言。“尊重”一个邪恶的,败德的爱者,这不是爱情所有的尊重,因而这种“尊重”与爱情无关。包含着尊重的爱情不尊重爱者之恶,因而一个真正持守爱情之纯洁性的爱人最后可能由于善的理由而结束与其爱人的爱情。

因为尊重爱人,所以愿意信任与顺服爱人。因为信任,所以愿意顺服。顺服不是凡事听从,而是衷心地愿意听从。这样,爱人间的沟通与人格关系基本上是以理彼此说服,而非以力(包含各种力量,如身体,语言,情感,情绪等)相互威胁。所谓“以理”,意指展示在爱中的各种美善的可能性,换言之,爱人作为爱人乃是单单以美善来说服或吸引爱人的认同。

二、忠于所爱者

爱情作为一种被所爱者强烈吸引的情感,它的整个焦点完全集中于所爱者身上。这种情感要求将自己全然投身于爱者,将自己全然委献身于所爱者,因而必然是一种排他的情感——排除自己又投身于他人或他人投身于所爱者。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对两个人产生这种情感(爱情),也不可能同时以相同的情感接受或回应这种情感,因而本质上一个人只能对一个人产生爱情。对爱人的忠贞是爱情之纯洁性所在,也是爱情最为可贵的德性。如前所言,爱情所意向的后果就是一起生活,彼此分享相称的情感,共构一个婚姻家庭。

在最低限度上,忠于所爱者即是忠于自己的爱情,亦即忠于自己。一个人总是最清楚自己是否真心诚意地爱着另一个人。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没有爱情,而却又对他(她)表现出如同爱情的作为,这就是对爱情与所爱者不忠贞——虚情假意的爱情,当然,他(她)首先不忠于自己。因此,忠于自己的爱情必然是一个诚实的人;没有诚实,忠贞不可能;没有忠贞,则爱情不可能;所以,诚实是爱情的要件。

作为一种情感,忠贞不是外加的道德义务,也不是出于道德义务而产生的情感,而是爱情自发的要求。可以说,爱情蕴含且要求忠贞;如果忠贞是一种道德义务,那么爱情本身即蕴含这样的义务。至于出于爱情而对爱人信守承诺(实现为他(她)做什么,成就什么,带给他(她)什么等等)则是爱情之忠贞本身的必然延伸;在违反了爱情之忠贞的前提下,种种信守承诺已然失去其意义且不可能。

三、成全所爱者

爱人必须为所爱者的幸福设想,并为此决定其爱情行为。给予所爱者最大的益处,甚至必要时也愿意牺牲自己,这是爱情的伟大特质。除非一个人甘心乐意给予另一个人最大益处并为此努力,否则很难说他(她)爱那个人。倘若一个人只顾念自己的利益,爱人只是满他(她)自己利益的工具与手段,此时绝无爱情可言。

成全蕴涵关心。爱人必然关心爱人,把爱人视为自己不可分的一部分,在意爱人是否活得好。因此,关心爱人则会促使自己尽己之力使爱人活得更加卓越而有价值,也就是使所爱者体现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并使之活在幸福之中。在此,爱成为一种责任,一种愿意为爱人之生命负责的责任。

当然,幸福绝不只是有形可见的物质利益而已,更包含精神的善,因而成全爱人的幸福也就包含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增益爱人的精神之善。一个爱人清楚意识到其爱情无法给予爱人幸福或会伤害爱人,那么他(她)甚至愿意取消或抑制其爱情,这是爱情伤感却伟大的自我否定。依此,成全所爱者也就不意味着成全所爱者的个人喜好,而是意味着成全所爱者作为一个人的最高价值。因此,成全绝不等于“认同”。在所爱者并非良善的情况下,“成全”就必然蕴涵着对所爱者的批判。当然,这种出于爱的批判只有在批判者本身是良善的前提下才可能。

四、饶恕所爱者

爱情再完美,爱人仍然是常人。常人的爱情就总是不完美的,失败的,有问题的,因为常人是不完美的,失败的,有问题的。因此,爱情必定含有包容爱人,接纳

人,饶恕爱人之罪的德性,否则爱情不可能持续。寻找一个完美的爱情对象,或以为爱人总一直会是美好的,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如果爱情要能实现为婚姻,则爱人必须能饶恕所爱者才可能。

饶恕使得爱情更为实在,更为有价值。饶恕意味着爱情中有过错,也就意味着有爱情瑕疵;此时的爱情己不再纯真无邪。但,有饶恕的爱情比起纯真的爱情更为难得可贵,因为饶恕是爱人的道德努力,也是爱情的奋斗,即他(她)想挽回或保有他(她)那失足的爱人。当然,饶恕意味着爱情是人间的,脆弱的,易受伤害的,除非人不要这世间的爱情,否则饶恕是爱情不可或缺的德性。

五、所爱者非家人

爱情不当以家人为对象。如果所爱者为家人,则此爱情将破坏原有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与情感,根本言之,就是破坏以家庭为基础所发展起来的爱与道德。法国社学家Durkheim有一段话值得我们思想:“有关家庭生活的一切均受到义务观念的支配。我们与兄弟,姐妹和父母的关系,全都由道德严密地加以规定;这是一张义务之网,如果我们能够恰当地见容其中,那么我们就能够愉快地履行这些义务,不过它也难免会强加给我们一些强制的非人格性,而这正是道德法则的特徵所在。……但是,家庭感情往往具有这样一种独特的属性,即那里的爱被浓重地罩上了一种相互尊重的色彩。在此,爱不仅仅是私人情感的自发冲动;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种义务。……尽管兄弟姐妹之间是相互平等的,但他们会深深地感受到,他们彼此间的情感不仅仅依赖于,甚至可以说基本上并不依赖于他们各自的优点,而主要是取决于某种高于他们并支配着他们的影响。是家庭要求他们联合,是家庭使他们爱与被爱,敬与互敬。家庭使所有这些关系带上了一种独特的印记,提升到了那些个体之间的简单关系之上。直到今天家之所以和从前一样,总是具有某种宗教性质,也正由于这个缘故。即使不再有家祠,不再有家神,人们对家庭也会始终不渝地充满了宗教之情;家庭是不容触动的一方圣土,其原因就在于家庭是学习尊敬的学校,而尊敬又是最重要的宗教情感。此外,它也是全部集体纪律的神经。而正像我们所设想的那样,性关系与之截然不同。男人和女人的相互结合是为了在其中寻求快乐,由这些结合所形成的社会,至少在原则上,完全依据的是有择亲和势。他们之所以联合在一起,是因为他们愿意如此,而兄弟姐妹则是应该彼此喜爱对方,因为他们都被联合在了一个家庭的内部。对于性关系来说,惟有自发的爱,才能成其为爱。它排除了所有义务和规则的观念。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在那里,想像可以毫无束缚地任意发挥,双方的兴趣以及他们的欢乐几乎就是支配的法则。然而没有义务和规则之处,就必然没有道德。而且,凡是不能充分体现义务观念和道德约束观念的人类活动领域,都将会给放纵敞开道路,所以,男女之间的相互引诱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往往表现为一种对道德的威胁,这是毫不奇怪的”。

家庭是道德的养成处所,而道德的本质在于义务感,即对道德义务或法则的无上尊祟。因而道德本质即排除了一切不相关的欲望与情感(在此康德是对的),当然包括爱情。除了夫妻——他们是家庭的源生者,如果家庭成员之间被认定可以发展爱情,那么家庭的伦理秩序(尤其生者与被生者,养者与被养者,长者与少者,教者与被教者之间的人伦秩序)必然被破坏,依赖家庭所发展的道德也必遭破坏,即我无法确立与人之欲望,喜好,爱情无关的道德义务。如果作为被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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