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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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律何时产生

二、法律产生的标志

三、法律产生的原因

一、法是何时产生的?

原始社会有没有法?

观点一:没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学术界的主要观点。

习惯规则→阶级性→国家对习惯的认可→国家立法

观点二:原始社会有法——八十年代以后的新观点

1、恩格斯讲过原始社会有法,说原始社会无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

2、法人类学的研究证明原始社会有法。

3、我国已消灭了阶级,但仍需要法律,从而证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并不必然无法。

争论的实质是什么?

二、法律产生的标志是什么?

(一)自然法学派

社会契约的签订,人民主权的形成

(二)历史法学派

将法律起源等同于国家起源,以国家作法律起源的标志。

(日)穗积陈重认为社会规范之体制化是社会规范法化之端,人类生活进入国家体制时,社会规范也就逐渐取得“法性”。

(三)规范法学派

从规则的角度来判断法律是否存在,低级的社会规则只有主要规则:设定义务的规则。法律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但次要规则产生后,法律就产生了。(哈特)

(四)综合法学派

三条标准:

1、解决纠纷的“法庭”的存在

2、判决的强制执行

3、“规律性”:判决的前后一致性,不是纯主观、任意的。(霍贝尔)

三、法律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一)精神解释:法律是法哲学发展的产物

(二)定纷止争

(三)契约论解释

(四)社会管理解释: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五)社会连带关系的解释:如果一个经济规范或道德规范被认为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必需,同时认为对违反者予以制裁是公平的,这个规则就上升为法律。

(六)选择需要解释

选择需要的四个要素:人类行为方式中的固有一致性;驱策力减少的需要;儿童由成人控制,其成长与已建立的基本方式保持一致;人类集团生活的本性。

(驱策力减少:一种心理学理论。人是受基本驱策力的影响去行动的。饥则餐,渴则饮,以减少驱策力。行动不能减少驱策力则个体必走向灭亡。因而,饥餐渴饮就逐渐成为一种行为习惯。)(七)生产的解释。生产、分配、交换行为的需要。

(八)阶级的解释:

阶级镇压的需要使原始习惯质变为法律。

四、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二)重刑轻民(三)维护血缘关系(四)军事战争的产物

一、夏代历史简介

(一)存续时间:约前21世纪——前16世纪

(二)17君,14世

(三)夏代的建立

1、公共权力的建立

2、禅让制的打破

二、“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

《甘誓》

?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三、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二)制定法(三)誓

四、夏代的《禹刑》

(一)关于《禹刑》的由来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是夏代法律的统称;《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

五、奴隶制五刑的初步确立

墨、劓、剕、宫、大辟

六、皋陶之刑

?昏、墨、贼,杀。

?皋陶

?灋

七、慎刑的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七、司法制度

据传,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急就章》说:“皋陶造狱。”《广韵》云:“狱,皋陶所造。”

据文献记载,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做圜土。”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历史简介

(一)存续时间:约前16世纪——前11世纪

(二)契

(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四)14世纪,迁都于殷,殷商

二、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天命神学的发展

(二)神权法思想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三、《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代的立法概况

1.《汤刑》

2.《官刑》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书、王命、训、誓、和单行法规。

四、刑事及行政法规

(一) 刑事法规

1、“刑名从商”

2、主要罪名及刑罚

(二)行政法规

官刑:三风十愆

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尚书.伊训》

五、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二)婚姻制度

原则上的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三)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的继承。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到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六、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1、司法机关:士——史、正——司寇——商王

2、审判制度:

疑难及重大案件的审理

天罚与神判

慎刑

(二)监狱

圜土、囹圄

《史记·殷本纪》记载:“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羑里”即“牖里”,本指监狱的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第二章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二、“礼治”思想

(一)内涵

1、礼: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礼,履也。所以事神以致福。”

2、周公制礼,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

3、“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5、周礼包括两个层面:本(精神原则)与文(礼仪形式)

?周礼的精神核心为“亲亲”、“尊尊”。

?五礼、六礼、九礼

(二)“礼治”的社会基础:宗法制度

1、何为宗法制度?

2、宗法制度的物质根基:分封制

3、宗法制的原则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九刑》

2.《吕刑》

3. 周公制“礼”

4. 遗训及殷彝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此外还有誓、诰、命等王的命令。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

礼”字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因此,中原地区的古人在造字之初以玉、鼓之形来表达“礼”这一概念。人们既将“行礼之器”称作“礼”,又将祭祀活动即“奉神人之事”称作“礼”。

“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三、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按照《礼记·礼运》所说,礼“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其关系是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友罪。(二)杀人越货罪。(三)群饮罪。(四)失农时罪。

(五)放弑其君罪。(六)犯王命罪。(七)违背盟誓罪。

二、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一)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二)圜土之制

(三)嘉石之制

(四)流刑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从文献记载可知,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实际上是“明德慎罚”及“礼治”思想的具体化。

(一) 恤刑原则

(二)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三)罪疑从轻、从赦

(四)宽严适中

(五)刑罚世轻世重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1、西周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

西周初年,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诸侯及臣属只享有占有、使用权,不得买卖。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实力增强,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2、公田与私田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私田的出现与土地私有制的萌芽。

二、契约制度

1、契约的出现:“责” “判”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周礼》

2、债的产生

契约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3、契约的主要种类:

买卖契约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借贷契约“傅别”

三、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1、社会分层:奴隶主贵族、自由民、奴隶

2、社会各阶层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四、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缔结

西周宗法制度要求,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才合法有效。

2、同姓不婚的原则

3、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七出”、“三不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盗窃、恶疾。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中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宗祧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与审判程序

(一)从总体上看,西周时期司法机关的特点是: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尚未出现专职司法官。

1、中央:西周早期,周王之下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不分;西周中晚期,才出现了“司寇”,但仍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出来。

2、地方司法:

领主在领地内相对独立的司法权

小宗对其大宗裁判的承认

3、乡村(基层社会)司法官:乡士、遂士

(二)审判程序

?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免犹赦也。

——《周礼.秋官司寇》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一)刑、民案件的区分

1、狱:谓相告以罪名

2、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3、钧金与束矢

(二)告诉与审理制度

1、起诉

(1)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决败诉。

(2)告诉权的限制:父子不得相讼;下级禁告上级

2、审理

(1)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即“两造具备”。

(2)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读鞫)

判决时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4、上诉(乞鞫)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

文献当中所记载的西周的监狱,最著名的就是所谓“圜土”之制。

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

四、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制度的设置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概况

(一)西周的灭亡

1、奴隶主贵族内部阶层的升降起伏

“卫鼎”铭文裘卫矩伯

2、阶级对抗的加剧

3、平民阶层的反抗

国人暴动周召共和宣王中兴幽王败政平王东迁

(二)春秋(前770——前476)

1、前770年周平王东迁

2、《春秋》(前772——前481)

3、诸侯争霸

4、礼崩乐坏

二、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步确立。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这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私田不断增多,井田制渐趋瓦解。土地私有制的形成。

(二)在政治上,至春秋末期,周天子早已失去了昔日驾御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郡县制的产生。

(三)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进入到一个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三、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儒家代表了旧贵族的利益,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

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四、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一)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前期法家指春秋及战国初期、中期的法家,中心思想是:批判传统“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诸侯国政权的途径;勾勒出一幅“以法治国”的政治蓝图。

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的法家,思想宗旨是:总结变法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完备的、系统的“法治”理论,以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理论

(二)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

1、商鞅

2、慎到

3、申不害

第二节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一、具体事件

(一)郑国

1、子产铸刑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书”事件。

2、邓析制《竹刑》

(二)晋国

1、“被庐之法”

2、荀寅铸刑鼎

(三)楚国

1、仆区法

2、茆门法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一)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中国法制的历史上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二)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礼法之争”

为国以礼,还是事断于法?

以礼明是非,还是以法为权衡?

第三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创建

一、各国的变法与立法

(一)战国七雄

齐、楚、燕、韩、赵、魏、秦

(二)相关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 魏李悝的《法经》

楚吴起变法

齐邹忌的《七法》

楚屈原的《宪令》

韩申不害的《刑符》

赵公仲连的《国律》

二、《法经》

(一)内容:

《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1、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2、正律与杂律的区分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3、具律:总则篇

(二)意义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之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立法指导思想

(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三)行刑,重其轻者。

第四节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这是战国时期在魏国李悝改革之后推行的一次内容更广泛、规模更宏大、影响也更深远的法制改革。

商鞅原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秦孝公封于商,故人称商鞅或商君。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期曾在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游学,师从李悝,深受发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招贤,商鞅挟《法经》入秦,得到秦孝公重用,在秦国推行意义重大的变法活动。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时间: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二)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法:平直如水

律:整齐划一,体系化

2、重农奖功

《垦草令》《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律》

3、明法重刑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 商鞅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从而使秦国从不被人重视的“夷狄之邦”,一跃而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 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

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一节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重刑主义

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商鞅的重刑主义理论无论是对统一前的秦国还是统一后的秦朝,都有深刻的影响,所谓秦统治者“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正是对此问题的说明。

(二)法令由一统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1、以法为教

2、以吏为师

3、性恶论

(三)皇权至上和中央集权统治

1、尊君

2、法、术、势相结合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共有4万余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

“令”是皇帝的诏令,可说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4、廷行事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5、法律答问

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因这种解释是官方做出的,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2.法网严密

第二节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

3.见之不举罪

4.不直罪

5.纵囚罪

6.失刑罪

7.以古非今罪

8.非所宜言罪

9.妄言罪10.投书罪

二、刑罚体系

生命刑

1.绞刑。2.枭首。枭首刑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3.腰斩。腰斩是将罪人拦腰斩段的酷刑。4.磔。是将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6.戮。戮刑是既剥夺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一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据史籍记载,族刑始于秦文公十三年,以后一直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使用,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9.具五刑。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死刑方法。身体刑

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4.宫刑。

5.髡刑。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

劳役刑

1.城旦舂。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司寇。

5.候。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刑等较轻的身体刑结合使用。

流刑

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2.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身份刑

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

4.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财产刑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

子。大体上说,秦朝的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秦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三、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从轻

4.累犯加重

5.共犯加重

6.教唆同罪

7.连坐原则

8.诬告反坐

第三节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主要民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的多样性

皇帝、有爵者、士伍、作务、商贾、赘婿、后父、隶臣妾、官奴婢、人奴妾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秦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它主要包括官私土地及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

秦始皇时推行“使黔首自实田”的政策,允许农民自行垦占土地,土地私有制被正式法定化。

秦代法律亦保护其他的私有财产权。

(三)婚姻与家庭关系

结婚只有经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亦需经官方批准,否则构成“弃妻不书”罪。

禁止“娶人亡妻”,娶人逃亡之妻要被处以黥刑;又禁止“弃子而嫁”,寡妇抛弃子女改嫁他人是一种违法行为。秦律还规定,丈夫不得伤害妻子,否则即属违法。

对夫妻的相互忠诚的规定。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1.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2.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

3.有关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4.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第四节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

“廷尉”是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实,在帝制时代,皇帝无疑具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汉书·刑法志》称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就已确立。

在地方上,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但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是在郡守。县令或县长负责本县的司法审判。即为“行政司法合一”。

二、主要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成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

(二)秦律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

非公室告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三)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有序的步骤。

?两造具备

?询问

?调查

?审讯记录

?判决与再审

(四)诉讼原则

?有罪推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条件的刑讯

?证据原则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御史中丞除

掌管朝廷图书外,还掌监察殿中违法官员。

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但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台,不是地方官。

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代的建立

二、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

(一)汉初之凋敝

刘邦的汉帝国建立在秦帝国的废墟之上。长期的战乱,留给汉帝国的是一派凋敝,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二)刑新国用轻典的举措。

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安定社会和发展经济的前提。

(三)黄老之学

1、黄老学派是道家中的一个支派。黄,黄帝;老,老子。

(1)产生于战国中期,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其特点在于以老子思想为基础,强调托古和兼收并蓄。

“为道者必托于神农、皇帝,而后能入说。”

——《淮南子》

(2)代表人物:陆贾《新语》贾谊《过秦论》

2、黄老之学的主要法律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减省,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

(1)约法省刑和明法慎刑。

(2)统治者的明法修身。

三、汉代中期以后的“独尊儒术”思想

(一)背景:

1、汉初分封制的弊端。七国之乱的发生。

2、文景之后的统治者之所以放弃“无为而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二)董仲舒“独尊儒术”思想的提出

1、董仲舒生平

2、董仲舒的思想的实质: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和殷周天命神学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建了一套为加强专制主义服务的神学政治论和法律观。

3、董仲舒思想的主要观点

●法自君出,王者法天——“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阳德阴刑

●礼律结合,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

●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于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夏主生,冬主杀,生为德,杀为刑,冬不可废,刑不可废;夏不能代冬,德不能代刑。

4、实际立法过程中的滞后性

儒学在汉武帝时期虽然获得官学的地位,但确切地说这种地位还是形式上的。实际上武帝治国更重法家那一套,他所倚重的大臣如张汤等也是法家人物,这也就是被司马迁所讽刺的“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即后世所谓“阳儒阴法”。此种现象一直持续到宣帝时期。

四、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一)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肇端于汉初。

(二)在汉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1、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决狱”。

引经注律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春秋决狱之例证

例一: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例二: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诗经·小雅·小苑》的诗句“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说有一种叫蜾蠃的小虫,只有雄的,没有雌的,只好把螟蛉衔回窝内抚养。后人根据这个典故,把收养义子称为螟蛉之子。

例三: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告儿子殴父的罪名不应被认定论刑。

第二节汉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二)西汉立国初年,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九章律》。

另外,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篇,这是一部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三)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其专制统治,又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和增补律令的活动。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

●《九章律》和《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共计六十篇。至此,汉律的规模大体奠定了。

二、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因为刑律是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成文法典,故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汉代在正律之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律文,如《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以适应当时统治需要。

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汉代诏令多且涉及面宽,官府将皇帝诏令相继汇编为令甲、令乙、令丙等。同时还有些单行的诏令颁行,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

3.科根据《释名》解释:“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科与刑律有所不同,它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如《后汉书·桓谭传》注说:“科谓事条” 。它是针对特定犯罪而设,如汉代曾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持质科》,专事惩办这类犯罪。

4.比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由于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与针对性,所以,被广泛应用。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鞭、扑、赎、 流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5.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吕刑》的作者是( D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A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C )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

的那些内容即(D )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C )C.周公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B)A.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 C.《吕刑》D.《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B.礼C.遗训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AC ) A.7岁以下B.70、80岁以上 C.80、90岁以上D.10岁以下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最新1001《中国法制史》问答题题库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义刑义杀(3分)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分)(2)明德慎罚(3分)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2分) 2.唐朝的司法机关。参考答案: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第一,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3分)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分)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3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1分) 3.《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参考答案: (1)《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4分)(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2分)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2分)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2分) 4.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

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行。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5.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1)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3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6.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 7.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参考答案: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最新完整练习

中国法制史练习 一、填空题 1、传说中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2、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3、《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 4、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 5、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____ _____。 6、汉朝专门适用于女犯的徒刑称作___ _____。 7、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____ ____罪。 8、曹操制定的,是魏国最早的法典。 9、北齐将廷尉扩大为。 10、北齐律共篇,第一篇是。 试卷第2页共3页 11、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12、“重罪十条”确立于律。 13、“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确立于。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秦朝 2、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圜土 B.钧台 C.夏台 D.囹圄 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 A.1840年 B.1841年 C.1842年 D.1843年 4、清末改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 A.大理院 B.廷尉 C.法部 D.审刑院 5、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 A.日本帝国宪法 B.德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法国宪法 6、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 A.清朝末期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7、中国近代“检审合署”的做法开创于() A.革命根据地时期 B.清末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北洋政府时期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约法》 9、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 A.嫡长继承制 B.兄终弟及 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D.诸子均分 10、商朝刑法的总称是()。 A.九刑 B.禹刑 C.宫刑 D.汤刑

法制史案例分析

法制史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3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3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大中刑律统类 2、大清律例 3、刺配之法 4、奸党 5、热审 6、重法地 7、编敕以敕代律 8、流杖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5 C C A A C 6-10 D B B B C 三、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BCD BC ABCD ABCD BCD AD ABCD CD AB ABCD 四、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10 分。) 2、7、9错误,其他的正确 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每空3分) 1. ,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2. 。 3. 4. 5.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 6.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法。 7.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和。 8.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死、徒、笞。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等。 A. 三 B. 四 C. 五 D. 六 2. 充军最早创设于()。 A. 宋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3.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 A. 红契 B. 质剂 C. 乞鞫 D. 傅别 4. 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 A. 重法地法 B. 盗贼重法 C. 皇祐法 D. 折杖法 5. 汉唐以来,虽然盐禁法网日密,但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始于()。 A. 《宋刑统》 B. 《元典章》 C. 《大明律》 D. 《大清律例》 6.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 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2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2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 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文字狱。 2.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3.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 4. 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5. 作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大诰》。 6. 忽必烈建元后,接受汉儒的建立,明确提出了法治指导思想,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7. 《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8. 唐代的致仕制度,即现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70

岁。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c )。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2.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B )。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D. 三司会审 3. 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B)。 A. 《大唐六典》 B. 《大中刑律统类》 C. 《武德律》 D. 《贞观律》 4. 朱元璋编制大诰的主要目的是( D )。

A. 预防官吏犯罪 B. 预防平民犯罪 C. 惩治官民犯罪 D. 进行法制宣传 5.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D)。 A. 《唐六典》 B. 《北周律》 C. 《大业律》 D. 《开皇律》 6.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D)。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7.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B)。 A. 三司使 B. 三司推事 C. 小三法司会审 D. 大三法司会审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 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 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 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 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 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 容。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 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 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 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 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 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 条件,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4)书状: (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 神) 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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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 A. 自诉 B. 越诉 C. 直诉 D. 亲属代诉 2.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 A. “重法地”法 B. “盗贼重法” C. 枉法赃 D. 折杖法 3. 清朝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包括()。 A. 《回疆则例》 B. 《苗律例》 C. 《蒙古律例》 D. 《西宁番自治罪条例》 4. 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 大理寺 B. 刑部 C. 都察院 D. 御史台 5. 宋朝法律规定,地租采取两种分成方法,即()。 A. 对分制

B. 二八分成 C. 三七分成 D. 四六分成 6. 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采取了以下措施()。 A. 设立审刑院 B. 限令各州十日一报囚账 C. 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公事 D. 派御史台的推勘官分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7.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 A. 新律 B. 开皇律 C. 大业律 D. 开皇令 8.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 A. 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B. 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C. 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D.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9. 明朝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 A. 钞法 B. 钱法 C. 盐法 D. 茶法

10.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免官等法律特权。 A. 请 B. 减 C. 赎 D. 官当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大明律》最后完成()。 A. 吴元年 B. 洪武元年 C. 洪武二十二年 D. 洪武三十年 2.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A. 《唐六典》 B. 《北周律》 C. 《大业律》 D. 《开皇律》 3.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A. 成 B. 廷行事 C. 断例 D. 比 4.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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