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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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采购合同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合同标的
第二章合同价格
第三章付款结算方式
第四章设备交货及维保
第五章知识产权
第六章违约责任及索赔
第七章不可抗力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十章其他
总则
甲方:
乙方:
在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设备及服务达成共识,并授权各自代表根据下列条款及约定签署本合同。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标的
1.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系统设备组成如下:(详细的设备组成清单见附件一)
1.2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如下所选服务:
注:选择处打√,没有标记代表不提供。
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额:
大写(人民币):元整
其中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2.1 合同设备价格
备注:以上价格为含17%增值税价格。
付款结算方式
3.1 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并支付。
3.2 合同付款进度表
3.3 款项定义
3.5 本合同款项如采用电汇方式应汇入本合同指定的乙方开户银行帐号。
3.6 如甲乙双方开户行、帐号或帐户名称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前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3.7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银行费用,由各自承担。
设备交货及维保
4.1设备交货
1)发货时间及收货信息
4.2 维保条款。
乙方所供设备自到货之日起,对合同中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提供终验后壹年的免费技术支持和质保。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软硬件使用以及管理维护方面的培训内容,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知识产权
5.1 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版权、专利权或所有权。如有第三
者对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户范围内使用合同产品而提出中国范围内的关
于侵犯版权、专利权、所有权的索赔,甲方有权拒绝,并立即通知乙方,
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出现的问题,乙方将承担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和经济
方面的责任。
5.2 甲方对于知识产权项下的责任在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期满后都继续存在。
违约责任及索赔
6.1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向甲方交货时,则乙方应从规定交货之日
算起,每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部分总额的0.1%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责任不能交货,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不能交货部分款项外,还
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的款项总额5%的违约金。
3)如因甲乙双方共同认可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
赔偿,此项赔偿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超过部分由双方协调解决,
若无法解决,提交当地仲裁机构,直至提交法院诉讼。
4)违约责任的赔偿不意味违约方整个合同责任的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
迟、降低、减少有关合同条款履行的承诺。
5)如果软、硬件服务由原厂商提供,软、硬件出现问题时,乙方在协调配
合原厂商解决问题的同时,不能免除集成商的责任。
6)如乙方将合同产品错发收货单位或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
货地点或收货单位外,应偿付甲方的保管、保养费用。
6.2甲方的违约责任:
7)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合同款项时,应自款项最迟应付日
算起,每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完成部分总额的0.1%的违约金;
8)如甲方未在乙方所要求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有关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
数据和图纸,合同产品的交货期由双方重新商定,由此引起的工程进度
相应顺延。
9)如由于甲方原因甲方中途提出退货,甲方应偿付给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
额的5%的违约金。
10)甲方如书面通知的到货地点有误,或由于甲方变更收货地点未及时通知
乙方,应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6.3 共同部分
11)如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合同另一方应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索赔,说
明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天内作出答复,
否则视为接受对方提出的索赔;如违约方对违约责任有异议,双方应尽
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
12)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违
约方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3)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
并说明违约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如违约方对违约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对方。双方应
在收到对方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双方就违
约金额达成协议后的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14)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可以扣除不可抗力条款中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
迟期。
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洪水、台风、
地震、战争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7.2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遇有不可抗力
事件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传真、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经当地
公证机构公证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具体情况及其对己方影响的
书面报告。
7.3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延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合同方的违约责任。但若因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的,该迟延履行方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7.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或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良后果,尽力争取履行可能执行的合同义务。
7.5 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