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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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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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 概述
• 二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 三 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
• 四 放射性污染去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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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定义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 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 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 者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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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
环境中的放射性的来源分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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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尽可能少。 (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必须适当考虑放
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的各阶段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9)设施的安全: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使用寿期
内的安全。
据此原则我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40字方针:减少产生、 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 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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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分类方法 • 按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半衰期(大于100天)、
中半衰期(10~100天)、短半衰期(小于10天)。这种 分类方法是利用半衰期的含义,便于采用贮存法去除放射 性沾污。因为任何一种放射性核素,当其经过10倍半衰期 之后,其放射性强度将低于原来强度的1∕1000,对短半衰 期废水,采用贮存法将是一种简单而又经济的出来措施。
射性废物作必要的浓缩及固化处理后,在与环境 隔绝的条件下长期安全地存放。净化后的废物则 可有控制地排放,使之在环境中进一步弥散和稀 释,固体废物则经去污、装备后处置,污染物料 有时可经去污后再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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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分类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特点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 按使用方法分,放射性废物主要有核设施、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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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2月,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放射卫生法规《放射性
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依据此法同时发布了《电离辐射
的最大容许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
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三个执行细则。 1964年1月,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法》;1974年5月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集 管理法规和标准为一体;1984年9月5日发布了《核电站基 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3月11日发布《辐射防 护规定》(GB 8703 -88);1989年10月施行《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3)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他国人员健康和环境影
响。及时交换信息和保证越境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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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后代:后代的健康。
(5)给后代的负担: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 负担。应尽量不依赖于长期对处置场的监 测和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回取。
(6)国家法律框架: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在 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划分责 任和规定独立的审管职能。
•
我国现已发布实施的辐射环境管理的专项、标准等计50
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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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射防护一般措施
• 外照射的防护
• 距离防护:实际操作应尽量远离放射源
• 时间防护:工作人员须熟悉操作,尽量缩
短操
作时间,从而减少所受辐射剂量。
• 屏蔽防护:是射线防护的主要方法,依射线的穿透性采取
相应的屏蔽措施。
• 内照射的防护
成放射性物质间接地进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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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受到射线过量照射而引起 的急性放射病,以及因辐射导致的远期影响。
• 1.急性放射病 • 急性放射病是由大剂量的急性照射所引起的,多为意外
核事故、核战争所造成。按射线的作用范围,短期大剂量 外照射引起的辐射损伤可分成全身性辐射损伤和局部性辐 射损伤。
• 此外尚有按射线种类分为甲、乙、丙种放射性废物。按
废液的ph值分为酸性放射性废水、碱性放射性废水等,但 较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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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原则
• 国际原子能机构(1AEA)在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中提出了九条基本原则: (1)保护人类健康: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的照射在
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值之内。 (2)保护环境:确保向环境的释放最少,对环境的
• 2.远期影响 • 辐射危害的远期影响主要是慢性放射病和长期小剂量照
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多属于随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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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 1.放射性废物及处理途径 •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
素所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审管部门确定的 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弃物。
• 放射性废物处理基本途径是将气载和液体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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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放射性防护标准
• 为了有效地进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
理,我国在学习和借鉴世界核先进国家的 经验,并参照IAEA制定的核安全与辐射防 护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 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制定发布了一批核安 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条例、规定、导 则和标准,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高起点, 并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法 规体系。
• 防止呼吸道吸收
• 防止胃肠道吸收
• 防止由伤口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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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
• 1.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技术 • 放射性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可分为湿固
体(蒸发残渣、沉淀泥浆、废树脂等)和 干固体(污染劳保用品、工具、设备、废 过滤器芯、活性炭等)两大类。为了减容 和适于运输、贮存和最终处置,要对固体 废物进行焚烧、压缩、固化或固定等处理。
生矿和和技术应用三个来源。
• 2.放射性废物的特点 • (1)长期危害性 • (2)处理难度大 • (3)处理技术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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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 1.国家分类标准 • 我国根据国家原子能机构(IAEA)提出的放射性
废物分类的建议,修订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分类 标准》(GB133-1995)。该标准从处理和处置角 度,按比活度和半衰期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放长 寿命、中放长寿命、低放长寿命、中放短寿命和 低放短寿命五类。寿命长短的区分按半衰期30年 为限。
•
天然放射源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人体内的放射
性物质,这种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辐射。
•
对公众造成自然条件下原本不存在的辐射的辐射源称
为人工辐射源,主要有核试验造成的全球性放射性污染,
核能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导致放射性物质以
气态或液态的形式释放而直接进入环境,核材料贮存、运
输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和核设施退役等则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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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 概述
• 二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 三 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
• 四 放射性污染去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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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定义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 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 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 者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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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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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中的放射性的来源分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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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尽可能少。 (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必须适当考虑放
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的各阶段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9)设施的安全: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使用寿期
内的安全。
据此原则我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40字方针:减少产生、 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 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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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分类方法 • 按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半衰期(大于100天)、
中半衰期(10~100天)、短半衰期(小于10天)。这种 分类方法是利用半衰期的含义,便于采用贮存法去除放射 性沾污。因为任何一种放射性核素,当其经过10倍半衰期 之后,其放射性强度将低于原来强度的1∕1000,对短半衰 期废水,采用贮存法将是一种简单而又经济的出来措施。
射性废物作必要的浓缩及固化处理后,在与环境 隔绝的条件下长期安全地存放。净化后的废物则 可有控制地排放,使之在环境中进一步弥散和稀 释,固体废物则经去污、装备后处置,污染物料 有时可经去污后再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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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分类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特点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 按使用方法分,放射性废物主要有核设施、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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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2月,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放射卫生法规《放射性
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依据此法同时发布了《电离辐射
的最大容许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
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三个执行细则。 1964年1月,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法》;1974年5月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集 管理法规和标准为一体;1984年9月5日发布了《核电站基 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3月11日发布《辐射防 护规定》(GB 8703 -88);1989年10月施行《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3)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他国人员健康和环境影
响。及时交换信息和保证越境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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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后代:后代的健康。
(5)给后代的负担: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 负担。应尽量不依赖于长期对处置场的监 测和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回取。
(6)国家法律框架: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在 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划分责 任和规定独立的审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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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已发布实施的辐射环境管理的专项、标准等计50
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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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射防护一般措施
• 外照射的防护
• 距离防护:实际操作应尽量远离放射源
• 时间防护:工作人员须熟悉操作,尽量缩
短操
作时间,从而减少所受辐射剂量。
• 屏蔽防护:是射线防护的主要方法,依射线的穿透性采取
相应的屏蔽措施。
• 内照射的防护
成放射性物质间接地进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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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受到射线过量照射而引起 的急性放射病,以及因辐射导致的远期影响。
• 1.急性放射病 • 急性放射病是由大剂量的急性照射所引起的,多为意外
核事故、核战争所造成。按射线的作用范围,短期大剂量 外照射引起的辐射损伤可分成全身性辐射损伤和局部性辐 射损伤。
• 此外尚有按射线种类分为甲、乙、丙种放射性废物。按
废液的ph值分为酸性放射性废水、碱性放射性废水等,但 较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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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原则
• 国际原子能机构(1AEA)在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中提出了九条基本原则: (1)保护人类健康: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的照射在
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值之内。 (2)保护环境:确保向环境的释放最少,对环境的
• 2.远期影响 • 辐射危害的远期影响主要是慢性放射病和长期小剂量照
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多属于随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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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 1.放射性废物及处理途径 •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
素所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审管部门确定的 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弃物。
• 放射性废物处理基本途径是将气载和液体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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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放射性防护标准
• 为了有效地进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
理,我国在学习和借鉴世界核先进国家的 经验,并参照IAEA制定的核安全与辐射防 护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 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制定发布了一批核安 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条例、规定、导 则和标准,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高起点, 并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法 规体系。
• 防止呼吸道吸收
• 防止胃肠道吸收
• 防止由伤口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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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
• 1.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技术 • 放射性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可分为湿固
体(蒸发残渣、沉淀泥浆、废树脂等)和 干固体(污染劳保用品、工具、设备、废 过滤器芯、活性炭等)两大类。为了减容 和适于运输、贮存和最终处置,要对固体 废物进行焚烧、压缩、固化或固定等处理。
生矿和和技术应用三个来源。
• 2.放射性废物的特点 • (1)长期危害性 • (2)处理难度大 • (3)处理技术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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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 1.国家分类标准 • 我国根据国家原子能机构(IAEA)提出的放射性
废物分类的建议,修订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分类 标准》(GB133-1995)。该标准从处理和处置角 度,按比活度和半衰期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放长 寿命、中放长寿命、低放长寿命、中放短寿命和 低放短寿命五类。寿命长短的区分按半衰期30年 为限。
•
天然放射源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人体内的放射
性物质,这种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辐射。
•
对公众造成自然条件下原本不存在的辐射的辐射源称
为人工辐射源,主要有核试验造成的全球性放射性污染,
核能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导致放射性物质以
气态或液态的形式释放而直接进入环境,核材料贮存、运
输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和核设施退役等则可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