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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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声明事项
1、VISA奥运卡、VISA Mini卡、三星信用卡为套卡形式,套卡每套共两张卡片。乙方申请套卡,经本行核发后,乙方将收到一套两张卡片;一张为标准尺寸的卡片(以下简称“大卡”),一张为较大卡尺寸约小43%的卡片(以下简称“小卡”),三星信用卡两张卡片均为大卡。两张卡卡号不同,但系同一账户进行结算,使用同一信用额度且持卡人姓名均相同。乙方申请套卡即视为同时申请两张卡,不得单独申请一张卡。
2、小卡由于尺寸较小及无卡片号凸字的特性,不能在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使用,也不能在需要以手工压单方式完成信用卡交易的商户处使用。持卡人如遇上述情形,请使用大卡或其持有的其他招商银行信用卡进行交易。因持卡人使用小卡不当造成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故障或损坏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如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2、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发放附属卡。
3、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5、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开通密码刷卡消费功能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确认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三条使用和收费
1、在甲方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套)每年元人民币,金卡附属卡(套)每年元人民币;标准卡、普通卡每卡(套)每年元人民币,标准卡附属卡、普通卡附属卡每卡(套)每年元人民币;VISA Mini卡套卡每套每年
元人民币,VISA Mini卡套卡附属卡每套每年元人民币;NBA卡主卡仅收取首年
元人民币,附属卡免收。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
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时,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元人民币或美元。通过中国银联发生的交易按人民币收取,通过维萨、万事达卡或其他卡组织发生的交易按美元收取。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记账日为此笔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在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
6、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按每笔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最低收费额为每笔5元人民币或1美元,汇款手续费币种以甲方实际汇出款项的币种为准。乙方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7、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