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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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

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改革的发展,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已日益成为频道专业化和品牌塑造的重要元素。为进一步规范对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频道标识和呼号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方可启用。如需变更,应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37号令)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二、电视频道标识应以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为主体,并与台名(简称)、频道

名称(简称、序号)组合而成,播出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标出。频道呼号由总局批准的台名和频道名称组成。

三、根据各级电视播出机构频道定位和覆盖特点的不同,其频道标识和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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