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
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改革的发展,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已日益成为频道专业化和品牌塑造的重要元素。为进一步规范对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频道标识和呼号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方可启用。如需变更,应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37号令)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二、电视频道标识应以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为主体,并与台名(简称)、频道
名称(简称、序号)组合而成,播出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标出。频道呼号由总局批准的台名和频道名称组成。
三、根据各级电视播出机构频道定位和覆盖特点的不同,其频道标识和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