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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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
GB13659—92
001×7 Strongly acidic styrene type
cation exchange resin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9-01批准1993-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颗粒直径为0.315~1.25mm、含有磺酸基团的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
2 引用标准
GB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GB 1631 离子交换树脂产品分类命名及型号
GB 5475 离子交换树脂取样方法
GB 5476 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方法
GB 5757 离子交换树脂含水量测定方法
GB 5758 离子交换树脂粒度分布测定方法
GB 8144 阳离子交换树脂交换容量测定方法
GB 8330 离子交换树脂湿真密度测定方法
GB 8331 离子交换树脂湿视密度测定方法
GB/T 12598 离子交换树脂强度测定方法渗磨法
3 产品型号及主要用途
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型号按GB1631编制。该产品主要用于硬水软化,纯水制备,湿法冶金等。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棕黄色至棕褐色球状颗粒。
4.2 出厂型式
钠型。
4.3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目测。
5.2 试样预处理
采用GB 5476中规定的方法预处理。
5.3 含水量的测定
采用GB 575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4 质量全交换容量和体积全交换容量的测定
5.4.1 质量全交换容量的测定
采用GB 814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氢型树脂和钠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换算见附录A 。
5.4.2 体积全交换容量的计算
体积全交换容量按式(1)计算:
Q Q X v w =−ρ()1 (1)
式中 Q v ——体积全交换容量,m mol/mL ;
Q w ——质量全交换容量,m mol/g ;
ρ——湿视密度,g/mL ;
X ——含水量,%。
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5 湿视密度的测定
采用GB 833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6 湿真密度的测定
采用GB 833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三位有效数字。
5.7 粒度的测定
用孔径为0.315mm 和1.25mm 的筛子,采用GB5758中规定的方法筛分后,按 式(2)和式(3)计算:
P V V V
V
1
012
0100%
=−−
×(2) P
V
V
2
1
100%
=×(3)
式中P1——试样粒径为0.315~1.25mm的树脂粒度,%;
V0——试样体积,mL;
V1——试样粒径小于0.315mm树脂体积,mL;
V2——试样中粒径大于1.25mm的树脂体积,mL;
P2——试样粒径小于0.315mm的树脂粒度,%。
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8 有效粒径和均一系数的测定
采用GB 575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9 磨后圆球率的测定
采用GB 5758中规定的方法,筛分出0.50~0.63mm的试样,而后采用GB/T 12598中5.2~5.7、5.9、6、7.2~7.3条和第8~9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以每釜为一批。
6.2 取样采用GB 5475中规定的方法。
6.3 每批产品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保证出厂的所有产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6.4 本标准4.1和4.3表中,含水量、质量全交换容量、体积全交换容量、湿视密度、小于0.315mm的粒度和磨后圆球率为出厂检验项目;湿真密度、0.315~1.25mm 的粒度、有效粒径和均一系数为抽检项目,每月至少抽检一次。型式检验按GB1.3 中6.6.1条规定进行。
6.5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需复验,应在收到产品3个月内向生产厂提出。
6.6 检验结果有某项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两倍的包装件中取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定等级。
6.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批产品应有检验报告单。每一包装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等级、批号、净重、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名。
7.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在内衬塑料袋的容器或编织袋中,每一包装件应附有合格证。
7.3 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在5~40℃环境中,避免过冷或过热,注意不使树脂失水。
本产品为非危险品。
7.4 贮存
本产品在7.3条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期为两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 定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符合本标准要求,仍可使用。
附 录 A
氢型树脂和钠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的换算
(参考件)
A1 氢型和钠型质量全交换容量的换算按式(A1)计算:
Q Q Na H
=+1000
100022
(A1)
式中 Q Na ——钠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mmol/g ;
Q H ——氢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mmol/g;
22——钠型和氢型树脂分子量之差。
A2 钠型和氢型质量全交换容量换算见表A1。
表A1型和钠型质量全交换容量换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