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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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

GB13659—92

001×7 Strongly acidic styrene type

cation exchange resin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9-01批准1993-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颗粒直径为0.315~1.25mm、含有磺酸基团的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

2 引用标准

GB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GB 1631 离子交换树脂产品分类命名及型号

GB 5475 离子交换树脂取样方法

GB 5476 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方法

GB 5757 离子交换树脂含水量测定方法

GB 5758 离子交换树脂粒度分布测定方法

GB 8144 阳离子交换树脂交换容量测定方法

GB 8330 离子交换树脂湿真密度测定方法

GB 8331 离子交换树脂湿视密度测定方法

GB/T 12598 离子交换树脂强度测定方法渗磨法

3 产品型号及主要用途

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型号按GB1631编制。该产品主要用于硬水软化,纯水制备,湿法冶金等。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棕黄色至棕褐色球状颗粒。

4.2 出厂型式

钠型。

4.3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目测。

5.2 试样预处理

采用GB 5476中规定的方法预处理。

5.3 含水量的测定

采用GB 575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4 质量全交换容量和体积全交换容量的测定

5.4.1 质量全交换容量的测定

采用GB 814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氢型树脂和钠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换算见附录A 。

5.4.2 体积全交换容量的计算

体积全交换容量按式(1)计算:

Q Q X v w =−ρ()1 (1)

式中 Q v ——体积全交换容量,m mol/mL ;

Q w ——质量全交换容量,m mol/g ;

ρ——湿视密度,g/mL ;

X ——含水量,%。

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5 湿视密度的测定

采用GB 833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6 湿真密度的测定

采用GB 833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三位有效数字。

5.7 粒度的测定

用孔径为0.315mm 和1.25mm 的筛子,采用GB5758中规定的方法筛分后,按 式(2)和式(3)计算:

P V V V

V

1

012

0100%

=−−

×(2) P

V

V

2

1

100%

=×(3)

式中P1——试样粒径为0.315~1.25mm的树脂粒度,%;

V0——试样体积,mL;

V1——试样粒径小于0.315mm树脂体积,mL;

V2——试样中粒径大于1.25mm的树脂体积,mL;

P2——试样粒径小于0.315mm的树脂粒度,%。

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8 有效粒径和均一系数的测定

采用GB 575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5.9 磨后圆球率的测定

采用GB 5758中规定的方法,筛分出0.50~0.63mm的试样,而后采用GB/T 12598中5.2~5.7、5.9、6、7.2~7.3条和第8~9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以每釜为一批。

6.2 取样采用GB 5475中规定的方法。

6.3 每批产品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保证出厂的所有产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6.4 本标准4.1和4.3表中,含水量、质量全交换容量、体积全交换容量、湿视密度、小于0.315mm的粒度和磨后圆球率为出厂检验项目;湿真密度、0.315~1.25mm 的粒度、有效粒径和均一系数为抽检项目,每月至少抽检一次。型式检验按GB1.3 中6.6.1条规定进行。

6.5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需复验,应在收到产品3个月内向生产厂提出。

6.6 检验结果有某项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两倍的包装件中取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定等级。

6.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批产品应有检验报告单。每一包装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等级、批号、净重、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名。

7.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在内衬塑料袋的容器或编织袋中,每一包装件应附有合格证。

7.3 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在5~40℃环境中,避免过冷或过热,注意不使树脂失水。

本产品为非危险品。

7.4 贮存

本产品在7.3条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期为两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 定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符合本标准要求,仍可使用。

附 录 A

氢型树脂和钠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的换算

(参考件)

A1 氢型和钠型质量全交换容量的换算按式(A1)计算:

Q Q Na H

=+1000

100022

(A1)

式中 Q Na ——钠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mmol/g ;

Q H ——氢型树脂质量全交换容量,mmol/g;

22——钠型和氢型树脂分子量之差。

A2 钠型和氢型质量全交换容量换算见表A1。

表A1型和钠型质量全交换容量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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