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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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必备内容

CMA章或CMAF章CAL章CNAS章(选择项)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

生产单位:

委托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检验类别:国家监督抽查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封面背面内容)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地址:电话(含区号):

邮编:传真(含区号):

E-mail:

(检验报告内容第一页无标识标签检验)

承检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第一页有标识标签检验)

检验报告

批准:审核:主检:

附件4-7文书说明:

1.此文书用来统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具的检验报告形式,仅用来统一检验报告的封面、封面背面内容和检验报告第一页内容。

2.此文书仅规定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必须具备的内容,各检验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添加其他内容。

3.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时,正常情况下,按1或2填写。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批产品“**项目”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规定。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一式四份(生产领域抽查为三份)。一份由检验机构寄送受检企业(特指流通领域抽样,若在生产领域抽样,无此份)。一份由检验机构寄送生产企业。一份分三种情况寄送:①抽样领域为生产企业,直接寄送负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且已确认生产企业的,若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同属一个行政区域管辖,直接寄送负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管辖,寄送给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③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且无法确认产品生产企业的,寄送给负责抽查后处理的流通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份检验机构留存。

5.检验报告封面左上角用于检验机构盖有关签章,其中CMA(或CMAF 章)、CAL章必须加盖。

6.“检验依据”在列出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方案的同时,必须列出判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能表明产品质量信息的企业相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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