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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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质量安全
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对我市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购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有关责任承诺书。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
(一)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对生鲜乳收购站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将获证收购站名单上报市、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奶源监管,监督其收购的生鲜乳来源于建立养殖档案的奶畜养殖场(小区),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检测,并督导生鲜乳收购站依法建立和保存生鲜乳收购销售、质量检测和设备消毒等记录。
(四)依法做好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和管理工作,严格准入门槛,确保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条件符合《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与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明收购、运输生鲜乳,向生鲜乳加入禁用物质,以及收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六)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二、奶牛场、生鲜乳收购站责任:
(一)对生产、收购、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应向市农委申请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三)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确保收购的生鲜乳质量符合要求。
(四)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
(五)禁止在生鲜乳中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1.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2.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3.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4.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七)收购的生鲜乳经检测确认不符合规定后,应在市农委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奶牛场或生鲜乳收购站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监管方:
生产、收购、销售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