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三十条解读及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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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三十条解读及重要意义
《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一、解读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面对灾害时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

为了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引导慈善组织更好地开展募捐和救助,本条对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作了专门规定。

(一)实施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的条件有两条:一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二是“需要迅速开展救助”。

换言之,在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关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本法没有“社会安全事件”的表述,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安全事件情况比较复杂,也比较危险,主要依靠政府加以处置。

本法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应该包含特别重大和重大两级内容,即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关于需要迅速开展救助。

由于各种灾害事件大都具有突发性,往往导致受灾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在紧急搜救、医疗、防疫、住所、食物、饮用水、衣被等方面及时给予救助和帮扶,以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害及影响。

(二)实施内容
根据本法规定,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在启动预案、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在慈善活动领域应当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建立协调机制,二是提供需求信息,三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关于建立协调机制。

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需要政府、社会、市场多方共同参与、协同应对,形成工作合力,因此
有必要建立社会、市场力量参与救助的协调机制。

有关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责。

通过建立协调服务平台和信息平台,制定协调工作制度和规则,畅通有关各方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市场等参与主体之间的协调协作,促进信息共享、资源对接、行动有序协同,提升突发事件救助效率和水平。

关于提供需求信息。

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需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方面的物资以及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需求信息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关于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流、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近年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团结互助精神,作为政
府力量的有力补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协调不到位、活动不规范等一些不足,导致捐赠物资供需不匹配、非专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无序等问题,影响了工作整体效率。

因此,本条将“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作为一项政府的义务加以规定,目的就是要强调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规范性和协调性,使得募捐和救助活动更加科学、有序、高效。

二、重要意义
第一,支持慈善组织以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的方式参与突发事件救助。

本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允许慈善组织参与到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救助工作中,一方面,慈善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在应急救助中精细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方面的特长,成为政府力量的有益助力;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引导慈善组织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工作水平,促进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二,明确政府在协调引导慈善组织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救助中的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条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政府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助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也最有能力掌握全面信息。

由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能够防止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协调和信息引导
导致的种种问题,将各慈善组织有机集合在一起,更有效的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将社会资源引导到最合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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