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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回顾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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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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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 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一)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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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益人
3、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 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 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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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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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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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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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 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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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 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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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二)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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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 利益。 •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 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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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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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 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并非指时间、空 间上最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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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 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 保险合同。
1、 足额保险合同 2、 不足额保险合同 3、 超额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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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 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 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合同 2、 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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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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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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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最大诚信 双务性 机会性(射幸性) 补偿性 条件性 附和性 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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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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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 高的一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 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 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 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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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 益
•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 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 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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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 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 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 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 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 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 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 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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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 被保险人 (二)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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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
1、 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条件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 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 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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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
2、 条件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 自然人。
– 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或称缔约人)。 –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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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 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 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 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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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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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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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 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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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益人
1、 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2、 条件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 被指定为受益人。 (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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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 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 –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 生的保险利益。
•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 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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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五)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六)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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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一)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的告知) (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四)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
–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 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
–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 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单
–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 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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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保险凭证
– 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 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 简化的保险单。 –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 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 – 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 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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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 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 险合同。
– 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 –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 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 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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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 保险人 (二)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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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人
1、 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公司。 2、 条件: (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 经营资格才可经营; (2)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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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保人
1、 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 2、 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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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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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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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 来计算或估价的。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 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 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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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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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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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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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 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 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 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 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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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 性
(一)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 合同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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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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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 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 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 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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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四)暂保单
– 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 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 时保险单。 –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 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五)批单
–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 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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