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和光伏发电《用地管理办法》解释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发改能源[2005)1511号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厅):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国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
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核准前要取得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用地预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等,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需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光伏无孔不入,为了消纳产能,光伏人到处找适合光伏落脚的空间,从西北的荒漠,到北方的大草原,从西南的荒山野地到东部的良田盐碱地,如今我们能想到的荒山荒地、盐碱地、一般农田、盐碱地、沼泽地、河流鱼塘、煤矿塌陷地、车棚、屋顶到工厂厂房等等,由大到小,地面到空中,光伏人都在亲历中,他们的智慧可谓是无穷,但土地资源依旧是横在所有电站开发人员心上的痛,不可小觑。
近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光伏、风电等用地进行了明确解释。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意见》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三、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意见》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如果项目占用了农用地,土地占用期间均无法进行农业活动,因此如果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了农用地,则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解析及土地性质分类大全
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解析及土地性质分类大全
一、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解析
1.国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土地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2. 光伏项目的用地通常为土地流转使用,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3.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获取;
4. 土地的出让和租赁价格一般会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而定;
5.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土地征收、土地承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
二、土地性质分类大全
1. 国有土地:由国家所有并管理的土地,包括城市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2. 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并管理的土地,包括村社土地、集体林地、草原等;
3. 宅基地:由农村居民家庭所有并管理的、用于建设住宅和附属设施的一定面积土地;
4. 工业用地:由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包括工厂用地、公用事
业用地等;
5. 商业用地:由商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包括商场用地、酒店用地等;
6. 住宅用地:由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土地,包括别墅用地、普通住宅用地等;
7. 公共设施用地:由公共机构或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学校用地、医院用地等;
8. 特殊用途土地: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需求使用的土地,包括军事用地、科研用地等。
光伏风电土地性质
2013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13年全国林地管理检查情况》中,公布了将重点督办的18个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中,名列第一的就是一个光伏项目。
违法项目:甘肃省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原因: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62.9534公顷;违法责任单位: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MW的项目,占地约250公顷,显然项目3/4的土地是合法的,只有1/4的土地是非法占用的。
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在前期工作中,没有对全部土地的性质进行核实!“土地性质”是高压线,不能碰!那什么性质的土地,才能用作建设光伏项目?哪些地类,是绝对不能碰的?本文参考并大量引用了“光伏资讯”两篇文章的内容、江苏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黎明的一份资料。
文章1:文章2:【收藏】土地性质大全!了解哪些土地可以做光伏!一、土地的分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按照“土地所有权”分1)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2)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决定了项目开发者需要从哪个渠道获得土地。
2、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分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用途分类的分类,直接决定了这类土地是不是能用来做光伏项目。
理论上,“未利用土地”、大部分“建设用地”和小部分“农业用地”可以用作光伏项目的场址。
二、土地用途的细分,哪些可以用(参考:GB/T21010-2007 )上述分类相对笼统,对于非专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下文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
上表中:1)“未利用土地”用“绿色”标记,此地类全部可以用做光伏项目场址。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0日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我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全市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源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风电、光伏发电资源。
第三条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由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布局。
各县(市、区)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自行签订协议等方式授权资源开发。
第四条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采取区域化整体开发模式。
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开发规模以20万千瓦为基准(上不封顶)。
第五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优选”的原则,采取资源竞争性配置的方式来确定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企业。
资源竞争性配置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采取组织专家打分论证机制,围绕企业综合实力、项目融合程度、技术和科技水平、带动能力、对地方贡献等方面对企业的开发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打分排名,将评估结果报政府授权部门,政府授权部门再呈报市清洁能源产业推进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第六条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应与各行业进行有机融合,围绕装备制造、储能、氢能、微电网等产业,结合市场化交易等形式,实现“发、储、用、造”、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云大物移智跨界带动崛起的产业形态;应符合技术经济超前性、设备先进性、布局合理性、环境友好性;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光伏无孔不入,为了消纳产能,光伏人到处找适合光伏落脚的空间,从西北的荒漠,到北方的大草原,从西南的荒山野地到东部的良田盐碱地,如今我们能想到的荒山荒地、盐碱地、一般农田、盐碱地、沼泽地、河流鱼塘、煤矿塌陷地、车棚、屋顶到工厂厂房等等,由大到小,地面到空中,光伏人都在亲历中,他们的智慧可谓是无穷,但土地资源依旧是横在所有电站开发人员心上的痛,不可小觑。
近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光伏、风电等用地进行了明确解释。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意见》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三、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意见》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如果项目占用了农用地,土地占用期间均无法进行农业活动,因此如果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了农用地,则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新能源发电项目投建法律实务手册(二)——用地管理原则及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
新能源发电项目投建法律实务手册(二)——用地管理原则及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文/杜晓成、史琦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博洋、尹亮、管辉寰、高樱芝天同律师事务所西安办公室光伏、风电项目占地面积较大、不同功能分区用地要求不一,且涉及的法规政策繁杂、修订活跃,加之各地在细化规则和管理方式上的差异,长期以来,新能源项目存在较大的用地合规风险。
关于新能源项目用地合规的话题,我们将分为三篇推送,系统梳理涉及光伏、风电项目的用地要求及流程,分析如何保障项目用地的合规。
本篇主要探讨光伏、风电项目的用地管理原则、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方式和要求;后续两篇将讨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形,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中使用农用地的要点,以及涉及林地、草地的特殊要求等问题,敬请关注。
光伏、风电项目用地管理原则及各功能分区的用地要求一、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采取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用地要求即以此三大类为依据,规定项目不同功能分区可使用的土地类别[1]。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2015年出台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下称“5号文件”),光伏、风电项目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即针对不同的功能分区进行分类管理。
二、各功能分区用地要求1.光伏发电站各功能分区用地要求原国土资源部2015年发布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3]中,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和实际用地情况确定了地面光伏发电站的四个功能分区: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和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场内道路用地和施工期施工道路,并明确了各个功能分区的用地要求和用地指标。
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4](下称“8号文件”),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一般光伏发电站用地要求予以明确,对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的用地要求给出用地支持政策。
风电光伏项目政策
风电光伏项目政策一、补贴政策为了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政府设立了补贴政策。
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地区,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都可以享受到国家或者省级的补贴政策。
此外,政府还会对关键设备进行补贴,如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等。
二、土地政策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
因此,政府在土地政策方面也给予了支持。
一般来说,政府会提供免费的土地或者优惠的价格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使用。
此外,政府还会对土地使用进行规范,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三、电力市场准入政策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需要接入电力网络并销售电力。
因此,政府在电力市场准入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一般来说,政府会规定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项目的正常运营。
此外,政府还会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四、环保政策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是绿色环保项目,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
因此,政府在环保方面也给予了支持。
一般来说,政府会提供环保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
此外,政府还会对环保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项目的环保性能。
五、投资政策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大量的投资。
因此,政府在投资方面也给予了支持。
一般来说,政府会提供贷款、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
此外,政府还会对投资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六、技术研发政策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的发展对于项目的成功运营至关重要。
因此,政府在技术研发方面也给予了支持。
一般来说,政府会提供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支持行业的发展和应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扶持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促进整个行业的进步和发展,确保项目质量和长期运营效果。
政府会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监管部门,对整个政策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效果,同时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能源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主业发展,鼓励获取资源,同时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的陆上风电项目、光伏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
第三条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用地方式、土地性质应合法合规,权属清晰,不得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形。
第四条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节约性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尽量集中用地,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章新能源项目用地的性质第五条新能源项目的升压站和综合楼(包括海上风电项目在陆地上或填海形成的土地上建设的升压站和综合楼)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新能源项目的集电线路和送出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七条新能源项目的箱变基础和汇流箱基础如占用土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八条新能源项目的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用地,除了利用乡村道路、防火通道等公用道路或公益道路,以及光伏项目的场内道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和租用未利用地且不硬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形外,都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风电项目的风机基础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光伏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未利用地,并办理备案手续;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但不得破坏生产条件,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实施;林光互补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宜林地,并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租赁手续。
第三章项目前期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项目前期阶段,进行项目选址和土地预审工作时,要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指标等信息,向林业、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详细调查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权属,判断使用该土地办理手续的难易程度及土地税费的高低,并注意避开基本农田和一级公益林,提高项目选址工作质量,确保选址范围内的土地合法可用。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前言随着人们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国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发展。
然而,这类发电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用地资源。
为了保障这些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有效地管理建设用地对于提高发电效率和保障发电项目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将介绍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内容。
建设用地管理为了保障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的规范,确保用地的有效利用和节约,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办法:用地规划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并参照当地自然资源现状和可利用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
用地审批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进行审批,并经过环境评估和其他审批程序后,方可建设和投产。
用地保护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建设用地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违规占用和破坏行为,确保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用地管理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的标记、界桩的确定、用地的巡查、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等。
用地补偿在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需征收集体土地和农民土地,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给予征地补偿。
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管理办法,还需注意以下事项:安全管理在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生态保护在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注意生态保护,包括植物资源的保护、水源保护等。
合理利用在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结论综上所述,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是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7•【字号】卫政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卫政规发〔20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行为,确保全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取范围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池组件、列阵占地(永久性建设用地除外)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收费标准(一)光伏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光伏项目用地收费标准:230元/亩·年。
(二)风电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风电项目用地收费标准: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
(三)该标准暂定执行5年,期满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期限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到期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该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赁费;该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标准收取租赁费。
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按新标准实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赁费。
四、其他要求(一)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该日期之前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土地租赁费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配合,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收缴;该日期之后的土地租赁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会同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按程序收缴。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晋能源新能源发〔2022〕208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能源新能源发〔2022〕208号各市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为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电网接入管理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六章附则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不含自然人)发电项目。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在省能源局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年度开发建设计划、项目储备、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电网接入管理、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
16项国家级光伏行业用地政策梳理
光伏发电用地一直是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其用地性质、具体适用于哪种用地政策关系到了光伏项目的立项、收益以及是否违规等一系列界定和决策。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前后制定了若干政策性文件,以指导光伏行业用地有关事宜。
本文梳理了逾10年间国家陆续下发的若干光伏用地政策相关文件,以供行业参考。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首次提出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占地应主要是沙漠、戈壁、荒地等非耕用土地的用地要求。
在经过第一批、第二批光伏特许权示范项目建设后,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首次提速,光伏用地政策则进一步明确。
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出更完善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意见。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土地拥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是抑制中国光伏发展的问题之一,其国有化的特殊性让项目业主会担心土地使用权的不可持续性,该文件首次将土地问题公开并提出明确的管理办法,解除了项目投资方的顾虑。
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首次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明确表示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在此文件之后,各类光伏+农业、林业、渔业、滩涂的农光互补、林光互补以及渔光互补等项目开始在终端电站环节得以应用,但由于未对光伏+项目的具体用地政策给出明确管理办法,故此类项目的落地条件仍在探讨。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的解读与分析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的解读与分析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
根据对《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研读及分析,我们认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有效期及与《暂行办法》的衔接问题1.《管理办法》仅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对分布式光伏电站不适用。
解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仅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管理,尚需国家能源局另行出具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
解读:《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除非国家能源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延期,原则上应自动失效。
3.《管理办法》生效后,《暂行办法》即废止,但《管理办法》生效前的已投产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
解读:《管理办法》生效后,《暂行办法》即已废止,后续投资及开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均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并已投产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原则上应继续按照《暂行办法》执行,不适用《管理办法》规定。
二、光伏电站发展规划的权责分配及衔接1.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总体布局,制定本省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
解读:《管理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国及各省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权责划分。
三、投资配套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69号(资源环境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69号(资源环境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89•【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新能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69号(资源环境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89 文振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为实现碳中和提供基本支撑的提案》收悉。
发展光伏、风电产业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我部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合理用地用林政策,为光伏、风电项目建设提供大力支持。
您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用地用林政策、推动光伏风电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商国家林草局,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一、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为支持光伏、风电产业发展,我部会同国家相关部委专门出台了文件,在严守生态保护和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上,明确了支持项目用地政策,助推新能源产业持续发展。
(一)严格保护耕地。
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粮食生产的根基,保护好耕地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对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和国家能源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30号)都明确规定,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结合国家战略和地方实际,完善能源项目协调处理规则,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将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和重大项目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调出,提前为内蒙古、新疆等能源大省预留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空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川发改能源规〔2023〕51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51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级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规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省光伏、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2023年10月16日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开发权授予第四章项目审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光伏、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
抽水蓄能、地热能、农林生物质能等资源开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光伏、风电资源,是指已经资源调查确定、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开发用于发电的电源工程项目。
第四条光伏资源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原则上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5.27•【文号】发改能源[2016]1150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详见附表)。
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
已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先发电顺序的要求,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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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风电和光伏发电将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开发的土地,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特别指出,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屋顶或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的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按照实际装机容量核定用地面积。
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封闭管理的风电项目中的太阳能发电组件和风电机组用地,将按照每台(组、阵)发电设备基础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其他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对于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先得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能妨碍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营。
《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
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及场区用地总面积的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以10MWp计算),该规定见下图。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以上场区用地总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两项指标。
其中项目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指标,项目建设实际占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除外)。
当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或机组组合与上表所列标准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插入法计算确定。
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及附属建筑(生产区、生活区)只在一处规划建设,其他同类设施的建设指标相应减少。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电池板列阵之间的土地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用为建设用地。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特殊技术条件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用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用地管理办法》特别强调,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
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