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我省高校多,毕业生数量大,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省政府先期投入5000万元设立“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创业基金管理部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全省各级政府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盘回盘来盘就业创业,为盘锦高质量发展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更好打造盘锦创新发展主力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企业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配比。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家教育部对于就业的要求
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通知》指出,要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专项行动,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
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通知》强调,要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就业指导,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要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健全帮扶机制,确保得到有效帮助,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断线服务,深入实施“宏志助航计划”。
《通知》要求,要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强化就业统计监测工作。
要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科专业设置和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深化就业工作评价改革。
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加强就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宣传促就业政策和典型经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
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1.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
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2.省科技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
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3.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教育部部署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部署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其他正文教育部部署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行动”,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通知》强调,要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供需适配。
加强就业市场需求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就业市场需求变化,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加强学科专业动态调整优化,主动布局新兴学科专业,扩大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布点,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
加强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校办学资源配置、教学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促就业政策的引领作用。
加力落实助企稳岗促就业政策,加大促就业政策宣传解读。
优化规范招聘安排和秩序,统筹协调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录)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升学考试时间安排,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支持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支持政策研究。
《通知》强调,要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
深入开展“访企拓岗”行动,落实“两个100”和“不少于10家”要求,足质足量开拓就业岗位。
充分用好校园招聘主渠道,拓展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支持二级院系积极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
开展民营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专项行动,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创新挖掘基层就业空间,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项目,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支持各地开发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农业科技等岗位。
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就业信息归集机制,推进国家、省级、高校三级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互联共享,加快就业服务智慧化升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辽政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日辽政发[2003]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管理政策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
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到农林一线工作人员享受上浮工资档次的政策。
2.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各中小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
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高校优秀毕业生。
3.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
录用人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
4.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免费保管两年。
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二、户籍管理政策5.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
各地区要从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实行的人口机械增长落户指标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入制。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凭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派遣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及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后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财税[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的补贴);对培训后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就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高校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教育部决定实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供需适配1.加强就业市场需求分析研判。
各地各高校和分行业就业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调查,通过调研走访企业、委托专门机构开展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行业、区域人才供求信息,及时掌握就业市场需求变化。
鼓励各地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就业市场需求分析会商机制,协同开展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工作,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2.加强学科专业动态调整优化。
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为牵引,主动布局新兴学科专业,扩大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布点,提高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对高质量发展的响应度,更好促进供需适配。
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及时调整或更新升级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的学科专业。
3.加强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
各地各高校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校办学资源配置、教学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浙教高教〔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24〕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毕业生就业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高等教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集聚人力资源优势最直接的贡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促进2024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做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压实工作责任。
加强党对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专题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校-院”两级就业工作领导体系,分别制订促进就业的工作方案。
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督促检查,推动逐级落实就业工作责任,调动全校力量形成全员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
(二)充实就业工作力量。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配强大学生就业工作岗位,鼓励在二级院系明确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
二、大力拓宽就业岗位供给(三)深入开展“访企拓岗”专项行动。
高校书记、校(院)长和校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广大干部走访用人单位、推介学生就业、拓展就业空间。
积极与相关单位建立就业合作渠道,充分动员校友力量,巩固拓宽长期稳定的就业合作渠道。
国家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滨州学院就业指导课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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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 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 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 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009年5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 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 函[2009]135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 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 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 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 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 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 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根据国家现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 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到上述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相 应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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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就业指导课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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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这里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界定? 26.征兵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27.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28.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29.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年龄条件是多少? 30.面向2009届高校毕业生的征兵预征工作何时开始? 3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要经过哪些程序? 32.毕业生预征工作在高校由哪个部门负责? 33.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34.如何理解毕业生“优先报名应征”? 35.如何理解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体检、政审”? 36.如何理解对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审批定兵”? 37.如何理解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选拔使用”? 38.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39.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升学考学优惠政策? 40.什么是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 41.应征入伍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是什么? 4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43.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44.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45.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46.补偿、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47.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48.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49.没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业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教育部:20条新举措促就业
旗 县高 校 毕业 生 就业 见 习基 标准6 %的 ,应按实 际缴费基 益性岗位就业的 ,给予社会保 0 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见 为农 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未 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 习期内给予一定 的生活补贴 。 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 险不 管理和公共服务 岗位就业的, 今年将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 予 补贴 。 ( )农 民工如按 1 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到中西 3 % 创业培训工作力度 ,组织实施 缴纳 医疗保 险的 ,按实际缴费 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 以下
度。
条件 的 困难 企业 可 以 申请 稳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可 申请5 万元小额担保 贷款 ;
定就 业 岗位 补贴 和 社会 保 险 政策审批期限为20 年4 1 09 月 日 补贴 ,并从2 0 年4 1 0 9 月 日起实
施。 超 过 1 个月 ;首 期 拨付 一 律 为 2
至1月3 日。补贴期限最长不 的 ,可按规定适 当提高贷款额 2 1 3 个月 ,3 个月后根据企业实际 ( 中国劳动保障新 闻网) 据
北京劳动保障部门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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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 读硕士 生。 研究
公告还鼓励和支持高校毕
业 ,其 中规 定 ,登 记 失 业 并 自
近 日 ,北京劳动保 障部 员 ,按轮班作业总人数的5 % 0
关 于支 持企 业 稳 定 就业 岗位 数。
门会 同财 政 部 门联合 印发 了 计算。两类合计为待 岗人员总 业生到 中小企业就业和 自主创 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符合 第四,享受补贴的期限。 主创业的,如 自筹资金不足, 对 合伙 经营 和 组织 起 来就 业
④④④
同时组织三次公务员考试录用 工作 ,计划录用5 0 人左右 ;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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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 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 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 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 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 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12. 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 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 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的提供贷款额度;
15. 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 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 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的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 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高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