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大纲(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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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管理的原则

工程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将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法津三方面有机地结合,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定。在项目过程中各方将依据合同进行工作。投标人认为合同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选用合适的合同类型及发包方式减少今后施工过程中的争议,并利用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成本目标加以控制。同时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运用合同条款解决争端,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承包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提前向承包商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第二节 合同管理的内容 工程变更、洽商的管理;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工程延期的管理;

费用索赔的管理;

合同争议的调解;

违约处理。

2.1 工程变更、洽商的管理

2.1.1 工程变更、洽商的提出和批准,按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进行;

2.1.2 工程变更、洽商的记录必须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承包商方可执行;

2.1.3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1.4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填写的内容必须表述准确、并附图示、规范;

2.1.5 工程变更、洽商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2.1.6 分包工程的工程变更、洽商应通过承包商办理;

2.1.7 一般工程变更、洽商的费用由承包商填写《工程变更、洽商费用报审表》,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后,报业主批准。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2.1.8 工程变更、洽商的工程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应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手续。

2.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2.2.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停工令

(1)应业主的要求,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2)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时;

(3)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时;

(4)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2.2.2 在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停工令,应征求业主的意见。 2.2.3 在工程暂停是由于业主处理达到以继续施工时: (1)如工程暂停是由于业主原因,或非承包商原因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商复工;

(2)如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商原因,承包商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

工报审表》报监理项目部审核,由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 (3)承包商在接到同意复工的指令后,继续施工。 (4)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办工程暂停所诱发的各类问题。

2.3 工程延期的管理

2.3.1 监理项目部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工程延期事件给

予受理: (1)非承包商的责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开工;

(2)工程量变化和工程变更;

(3)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国家和惠州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拒抗力事件;

(5)业主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2.3.2 监理项目部只在下列情况受理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

(1)工程延期事件发生的,承包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了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2)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2.3.3 在工程延期事件发生的,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几下工作:

(1)向业主转发承包商的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2)对工程延期事件随时收集资料,并做详细记录;

(3)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

(4)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延期的过程中,还要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2.3.4 监理工程师评估延期的原则:

(1)工程延期事件属实;

(2)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 (3)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的工作上。

2.3.5 最终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业主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审批报告。

2.3.6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按施工合同中对处理工程延期的各种时限要求处理。 2.4 费用索赔 2.4.1 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的主要任务

(1)对导致索赔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2)通过有力的合同管理防止干扰事件发生;

(3)对已发生的干扰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它的影响及损失;

(4)参与索赔的处理过程,审核索赔报告,反驳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使索赔得到圆满解决。

2.4.2 监理工程师将受理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费用索赔:

(1)因下上列特殊风险,致使工程、材料或承包商的其他财产遭到破坏或损坏所引起的更换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

战争、敌对行动、入侵行动等;

叛乱、暴动、政变或内战;

任何核射性污染造成的危害;

有经验的承包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如地震等。

(2)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费用索赔: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延迟提交设计图纸;

未按合同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而引起承包商费用的增加;

提供的红线控制桩和放线资料不准确;

由于国家法律的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为特殊运输加固现有道路、桥梁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因监理工程师的命令,全部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所采取妥善保护而导致额外的费用支出;

凡合同未明确规定要进行检验的材料、设备等,接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批准覆盖或掩埋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规定,为开挖或穿孔并恢复原状而支付的费用;

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为保护和处理而支付的费用;

(3)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 由于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变更工程单价不满引起的费用; 由于增加或取消某些项目造成承包商的额外费用。

2.4.3 监理单位只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

(1)费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费用索赔意向;

(2)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费用索赔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费用索赔事件终止后,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了正式的《索赔申请表》。

2.4.4 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结果与评估

(1)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的程序、时限符合合同要求;

(2)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3)费用索赔申请资料必须填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4)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理由必须正确、充分;

(5)索赔金额处置原则与方法必须合理、合法。

2.4.5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审核与评估结果,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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