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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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于2005年5月12~14日在维也纳通过)
序言
第一条《维也纳备忘录》是主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的成果,该会议是应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巴黎,2003年6月30日至7月5日,第27COM 7B108号决定)的要求于2005年5月12日至1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来自55个国家的600多名专家和专业人员到会,会议由教科文组织赞助。
第二条谨记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的范围;忆及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致力于全球协作以及必要就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城市活跃的经济动态和近期的结构变化进行全球讨论;
第三条进一步忆及各处遗产是基于“突出的普遍价值”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保护这种突出的普遍价值应是保护政策与管理策略的核心;
第四条特别考虑到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8年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76年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8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景观设计师联合会《历史园林国际宪章》(《佛罗伦萨宪章》)、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以及1996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召开的第二次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和成员国在会上批准的《21世纪议程》;
第五条希望在上述文件和有关古迹遗址可持续性保护讨论的整体框架内,将《维也纳备忘录》视为一种综合性途径的重要声明,该方法基于现存历史形态、建筑存量(stock)及文脉,综合考虑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
定义
第六条《维也纳备忘录》谈及已列入或者申报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城市,以及在市区范围内有世界遗产古迹遗址的较大城市。
第七条根据1976年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历史性城市景观指自然和生态环境内任何建筑群、结构和开放空间的整体组合,其中包括考古遗址和古生物遗址,在经过一段时期之后,这些景观构成了人类城市居住环境的一部分,从考古、建筑、史前学、历史、科学、美学、社会文化或生态角度看,景观与城市环境的结合及其价值均得到认可。这些景观是现代社会的雏形,对我们理解当今人类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价值。
第八条历史性城市景观植根于当代和历史上在这个地点上出现的各种社会
表现形式和发展过程。这些景观的定性因素包括:土地使用和模式、空间组织、视觉关系、地形和土壤、植被以及技术性基础设施的各个部件,其中包括小型物件和建筑细节(路缘、铺路、排水沟、照明设备等)。
第九条特定背景下的当代建筑指出现在建筑历史环境中的所有重大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干预,其中包括开放空间、新建筑、历史建筑及遗址的扩建或延展以及改建。
第十条近十年来,文化遗产的含义有所扩展,其解释更为广泛,引导人们认识到人与土地的
共生共息以及人在社会中的作用。这就要求在所辖范围内采取新的方式方法来保护城市,发展城市。这种发展变化在国际宪章和建议书中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第十一条《维也纳备忘录》关于当代发展对具有遗产意义的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其中的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含义超出了各部宪章和保护法律中惯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
第十二条经过一段时间逐步有序的土地开发过程,通过城市化进程、融合环境和地貌条件、体现出相关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价值观,历史性城市景观获得了其独特的普遍意义。因此,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保护和保存既包括保护区内的单独古迹,也包括建筑群及其与历史地貌和地形之间在实体、功能、视觉、材料和联想等方面的重要关联和整体效果。
原则与目的
第十三条功能用途、社会结构、政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变化反映在对于传统历史性城市景观的结构干预上,这些变化可以看做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决策者着眼于城市整体,采取前瞻性行动,并与其他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展开对话。
第十四条历史性城市景观内的当代建筑所面临的核心挑战是与发展态势协调互动,这一方面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尊重传统城市风貌和城市景观。生机勃勃的历史城市,特别是世界遗产城市,要求城市规划与管理政策将文物保护作为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绝不能损害历史城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种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第十五条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未来要求决策者、城市规划者、城市开发者、建筑师、文物保护工作者、业主、投资者和相关公民之间互相理解,共同努力保护城市遗产,同时在考虑现代化和城市发展问题时应注重文化和历史因素,加强城市特征和社会凝聚力。
第十六条考虑到人类与周边环境之间的联系和地域归属感,一定要保证城市生活的环境质量,以促进城市经济繁荣,提高城市的社会和文化活力
。
第十七条实际干预和功能干预主要关注的是在不损害历史城市结构与形式的特点和意义所体现出的现有价值的情况下,改善生活、工作和娱乐条件,调整用途,以便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率。这意味着不仅要提高技术标准,还要基于适当的目录和价值评估,以及增建高质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实现历史环境的复兴与当代发展。
保护管理的指导方针
第十八条决定对于历史性城市景观做出干预或在其中兴建当代建筑,一定要仔细斟酌,采用注重文化和历史因素的策略,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并借助专家的知识。这样可以在尊重历史结构与建筑主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在具体问题上采取正确行动,探究新旧建筑之间的空间环境。
第十九条深入了解某地的历史、文化和建筑,而不仅仅了解建筑物本身,是制定保护框架的关键所在。应为建筑委员会提供城市规划理论以及类型学与形态学分析工具。
第二十条规划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及时发现机会,确定风险,保证发展和设计过程的均衡合理。所有的结构性干预都立足于能够说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价值与意义的综合调查分析。调查有序干预的长远影响和可持续性是规划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历史结构、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
第二十一条考虑到基本定义(根据本《备忘录》第七条),城市规划、当代建筑和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保护应避免所有形式的伪历史设计,因为这种设计形式既背叛历史,也否定当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