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业主能否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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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15班

02121433
入党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工人、农民、 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 分子;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 工作; 4、执行党的决议; 5、按期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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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初期 三个代表思想以前的讨论(建国 初期的富农问题) 今天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而支持私营企业主入党 的理由如下:
1. 从私营企业主的身份来源看,他们绝大多数人 来自于人民群众。 2. 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和过去的剥削者有着本 质上的不同。 3. 私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应该说不管它姓“公”姓“私”,其结果都是 为“公”所用的。
在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问 题上,江泽民在2001年7月1日纪念中 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 明确肯定了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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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私营企业主的地位也 不断得以提升,他们中许多人在当地政协、人大 担任职务,受到了社会的尊重,也有少数私营企 业主在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下加人中国共产党, 并担任地方政府领导职务。如,“在河北, 1998年有114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了乡镇政 府的领导职务,1人当上了副县长,3人担任了 县外贸局、企业局局长。广西玉林市,有一位私 营企业主担任了县长。
综上所述,党在私营经济主人党问题上经历了一个坎坷曲折 的认识过程。从建国初期党内高层在富农党员问题上的严重 分歧,到改革开放初期各级党组织在百万富翁入党问题上的 谨小慎微,再到2001年江泽民七一讲话时首次对私营企业主 中的先进分子敞开大门。每一次认识上的深化,都是一次深 刻的思想解放,而每一次思想解放的前夜,都必然伴随着人 们激烈的思想论争。从“如何看待私营经济中剥削现象的存 在”,这个决定着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首要问题之争,到 “剥削者还是劳动者”,这个决定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核 心问题之争,再到“私营企业主人党的利与弊”,这个决定 私营企业主人党政策是否正确的问题之争。在迷茫中论争, 在论争中醒悟,在醒悟后升华思想。党关于私营企业主入党 问题的认识必将继续伴随着人们思想上的论争而不断深化。

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党 的建设的通知》,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 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 私营企业主人党。”“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不是全民党,在党的性质上不能有任何含糊”。 至此,关于私营企业主人党问题的争论便暂时终 结。

用现在的眼光看,中央当时做出的这个决定是有点 草率。这是“唯成分论”思想的表现,也在一定程 度上伤害了一些要求政治进步的私营企业主的积极 性。但客观地说,当时中央做出这个决定也是无奈 之举。从时局看,1989年的中国处于多事之秋,内 忧外患不断,中央采取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从全 局出发,求稳为主,即使在个别问题的做法上有点 过激,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者,从当时我党对私营 经济认知的程度看,由于传统思想蒂固根深、主观 认识局限性大、客观实践不足等因素影响,我党对 私营经济的认识尚处于低级阶段,这一点也是无法 超越的客观实在。
二、我们不能把私营企业主老是看作共产党的 阶级异己力量,把他们长期关在党的门外,他 们可能会有两种选择或行动:一是可能自建政 治组织;二是可能在党内收买代理人。二者对 党都是十分被动和不利的。迄今为止私营企业 主尚未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大多数人对 政治的关心仅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反应,也没有 形成一种自觉完整的政治要求,故政治参与的 力度较小。所以,私营企业主有序的政治参与 不但不会改变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 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
十六大党章已做了修改: 第一章党员第一条规定“其他社 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就包括私营 业主。
从今天看来,吸收私营业主入党有充 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从党的历史上看,我们党有过吸收非无产阶级 分子人党并根据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原则把他们改 造成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成功先例;从总体上看,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吸收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更有利于党带领 各界群众共同推进伟大而艰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事业;从个体上看,一些财产上的富有者 也可以成为政治上的先进者;从实践的角度看,私 营企业主中的少数优秀分子可以培养成革命分子; 从政策的角度看,允许个体业主人党,而不允私营 企业主人党,显得不尽科学,也有比较明显的矛盾 之处。
当时入党的代表:来自沈阳市的两位私营企业主:刘希贵和 徐基珠。两人最终均因其私营企业主的身份被拒之门外。两 人申请入党的特殊经历,被写成一篇题为《百万富翁的入党 风波》。
-------引自《中国青年》1989年第七期
这里便提出了问题的核心 以及对此的大讨论:
一种赞成私营业主入党的代表性观点是:
在我国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一 种经济形式,它与资本主义经济有着质的区别。现 阶段,剥削现象和私营经济的存在一样都是不可避 免的。作为私营经济所有者的私营企业主,理应取 得相应的政治权利,入党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核心问题:私营业主剥削者还是劳动者?——决定 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核心问题
当时形势:党的十四大率先实现了私营经济 理论上的突破:私营经济首次被纳入到我国 所有制结构的模式中。我国的经济所有制结 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 同发展”。这一表述进一步稳固了私营经济 的合法地位,私营经济不再是朝不保夕的简 单“配角”,而是渐渐有了份“自家人”的 感觉。
首要问题:如何看待私营经济中剥削 现象的存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在吸取“文化大革命” 教训的基础上,在深化改革、解决人民群 众基本生活问题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个体经济 的认识:从1978年允许个体经济试验,到1982年 党的十二大认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 的、有益的补充。 私营经济获得恢复和发展的同时,经济上富裕起 来的私营企业主,也渴望能够像个体户一 样取得平等的社会政治地位,一些企业主便大胆 地提交了入党申请书。
从现阶段私营经济的规模和作用 来看。 II. 从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来看。 III. 从现在国家鼓励和发展私营企业 的目的来看。
I.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本质还是资本 主义经济,私营企业主作为剥削者的性质并 没有改变,因此,私营企业主不具备入党条 件。其依据主要有二:
1.从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性质 来看 2.从私营企业主的经济成分来看。
三、如果私营企业主不能同时是党员,就意味 着共产党人不能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 这与党的基本路线是相违背的。这些问题,随 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 日益多样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甚而至于在很 多行业和领域,没有党的组织,出现了党领导 的“真空”地带。因此,在新的世纪,为了适 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加强对私营经济 的正确引导,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同时,必 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在私营企业里建立党的 组织,发展先进的私营企业主人党,就显得非 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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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十七大中国民营企业家全国党代表名录:姓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份 省份 职务 刘思荣 男 1956 广东 广东金潮集团董事长 蒋锡培 男 1963 江苏 江苏远东集团总裁 沈文荣 男 1946 江苏 江苏沙钢集团董事长 昝圣达 男 1963 江苏 江苏综艺集团 孙甚林 男 1951 重庆 重庆南方集团董事长 邱继宝 男 1962 浙江 飞 跃集团董事长 朱相桂 男 1949 江苏 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
现状 ——————争论仍在进行,但历史 的脚步却没有停止! 党的十七大之后,私营企业主人党人 数激增。据统计,到2008年初,“私 营企业主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已占 32.2%,被选为全国县级以上人大代 表的有9000多人,被推荐为全国县级 以上政协委员的有3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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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数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同时,相关的争议 也接踵而至。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而 非劳动者,不具备入党的条件。原因是
1.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都无法改变私营企业主的雇主身份,这 一身份决定了雇主与工人之间存在着剥削关系这一事实。 2. 无论是原始积累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现代西方国家的垄断 资本主义经济,还是中国现在的私营经济,不管它们之间有 多少差别,他们的剥削方式有什么变化,他们都姓资,都是 建立在资本家剥削剩余劳动的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只要 它存在一天,这个本质就不可能改变。 3. 企业主的收人中的确有一部分是劳动收入,但是这一部分在 他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只是很小一部分,而绝大部分不是劳 动收入,而是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的收入,这就不能说他们 是劳动者。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已经不是劳动者而是剥 削者。所以,私营业主不能被定义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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