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3年法务部处理的诉讼案件年终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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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务部处理的诉讼案件年终
总结报告
一、安达电梯诉开心合同纠纷案
2013年2月5日,安达电梯起诉开心要求支付电梯设备款及安装款共计1453312元,并支付违约金593680元。以上两项总计2046992元。
接到应诉通知后,法务部积极应对,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首先,针对安达电梯要求支付设备款的问题:在起诉前安达电梯并没有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起诉时安达电梯还不具备合同要求的付款条件。其次,针对安达要求支付安装款的问题:在我部门与工程部的沟通中,发现安达电梯在安装蓝城电梯时并非由本公司的人员安装,而是由另一公司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的人员在安装,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田锴曾找公司要求支付安达拖欠其的电梯安装款,由此证实了安达电梯的转包行为。这为我们提供了证明对方违约的线索。再次,安达电梯的转包导致了电梯安装迟延,迟迟没有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影响了我公司的交房,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从以上三点作为突破口,法务部起草了答辩状,并经法务部和王律师多次修改最终定稿,为本次诉讼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前大量的准备工作及开庭时以充分的证据来说服法官对本案的调解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后经两次开庭,我们准备了大量证据,并以证据说服法官确认是安达电梯的违法转包导致了我公司的重大损失,在此基础上,法院组
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最初对方向我们要违约金近60万元,到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安达电梯支付我公司违约金30万元,一正一负合计89.37万元,并且74万元延期支付9个月,按月息1分计,节约资金利息6.7万元,合计96万元,本案达到了理想的诉讼效果。
二、赛特诉兴和百货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2010年7月23日,深圳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兴和百货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商业照明能源节约管理合同》,并支付节能灯灯具费用、节能灯安装费用等共484389.16元。
按常理我方肯定败诉,加上4283元诉讼费,我方共应支付48.87万元。经法务部的仔细分析,认真查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灯具实物,发现原告提供的节能灯具没有经过3C强制认证,但原告却在灯具上印有3C强制认证的图标,以此为突破口,我方以原告没有提供合格的节能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后对方上诉,2013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确认赛特公司提供的灯具无3c强制认证证书标志,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重审判决。
虽然本案的诉讼历时三年多,诉讼过程一波三折,但能源管理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达到了我方理想的诉讼效果,我方避免了支付48.87万元的损失。
三、开心一方贸易与史恒借款纠纷案
史恒欠兴和百货105703.16元,一直追讨无果,眼看要成为死账,2011年7月11日,开心一方贸易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史恒归还欠款135956.09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被告史恒归还开心一方贸易借款本金105703.16元,对借款利息不予支持。史恒不服上诉至中院,要求按用代销的衣物原价折抵借款,理由是开心一方贸易在代销结束后没有及时将衣物交给他,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按衣物原价赔偿。二审开庭后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庭审中我方与法官积极沟通,认定当初并没有用衣物折抵欠款的意思,只是代销而且是按货物的四折代销,因此也只能按四折折抵借款,法院重审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我方调查,史恒名下并无房产,即使判决我方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我方的利益仍无法得到实现,鉴于此,我方积极与对方协商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协议达成当日,由史恒一次性归还欠款5万元,余下欠款用未销售的货物折抵欠款,通过诉讼挽回了5万元的损失。
四、申小妮诉开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申小妮为蓝城业主,2013年2月19日去蓝城交验房,在返回途中被困电梯导致其高血压、眩晕等复发。出院后起诉开心要求赔偿损失23786.51元。
经我方积极与法院、原告沟通,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赔偿6958.22元,与原告诉求减少了16828.29元。因当时我公司还未取得电梯验
收合格的检测报告,且确实因被困电梯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方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
五、李富军诉银都工程款纠纷案
2013年9月6日,李富军诉银都支付工程款7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由于李富军与郭新国以银都公司名义承包了赵屯小康社区1-4号楼工程,银都公司起诉发包方追回了工程款169万余元,但该笔工程款全部由郭新国领走,李富军没有收到工程款。这给了李富军起诉银都公司的理由,银都公司处于被动地位。
接到应诉通知后,法务部张主任立即联系了郭新国,让郭新国过来说明情况,经与郭新国沟通,郭新国承认收到了全部的工程款,但工程款全部用来归还了与李富军合伙期间的债务,因主任帮其核算清楚了郭新国与李富军的之间的债务,郭新国同意作为银都公司证人出庭。经两次开庭,证人郭新国均承认领到了全部的工程款,原告李富军没办法只好撤回对银都公司的诉讼,但追加郭新国为被告,由李富军与郭新国两人之间核算合伙期间的债务,银都公司摆脱了干系。至此,李富军诉银都公司工程款纠纷以原告撤诉结案。
六、崔振晏诉银都工程管理费纠纷案
2012年11月2日,崔振晏诉至金明区人民法院要求银都公司支付雅庭花园5、6、7号楼,佳境天城4、5、9、12、13、17、21号楼、赵屯小康社区1-4号楼共计14栋楼未支付的管理费,共计112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协议书》的约定:十四
栋楼竣工后银都公司就应支付1%的管理费。2013年9月11日,金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银都公司支付崔振晏管理费112497元及利息。我方以原告崔振晏未按照双方《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之前,一审法院不能断章取义的认定我们应付崔振晏管理费及利息为由,提出了上诉,现在中院的开庭时间未定。
七、罗超诉开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3年7月19日,罗超诉开心公司支付房屋修复费用9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3400元,两项合计22400元。
经了解,原告罗超是碧水蓝城的业主,因装修入住后发现墙体由裂缝,房顶粉刷层脱落,且下大雨时房屋漏水导致其受到损失,多次找公司未能解决。法务部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到罗超家里查看现场并到物业、工程部了解了相关情况,我们主张墙体裂缝及粉刷层脱落应属于装修后出现的问题,与房屋质量无关,但房屋漏水确实给罗超家里的地板、厨具等造成了损失,目前罗超正在申请损失鉴定,该案还处在鉴定阶段。
对于2013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务部据理力争,已结案的五个案件为公司争得权益226.55万元,实现了公司利益最大化和维护了公司声誉。
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