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药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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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甲方:刘伟身份证号:152824************

乙方:祁召才身份证号:152634************

甲、乙双方就合伙投资经营“汇民药房”项目,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概况

1、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街原金马大酒店底商,建筑面积488.86㎡。

2、甲、乙双方用甲方租赁的该房屋共同经营“汇民药房”(暂定名)项目,该项目以药房为主要经营项目,同时配套经营中西医和社区诊所、牙科、理疗、体检、休闲咖啡等综合一体化医药商城。

3、该房屋甲方已与房屋产权方签署了12年《租赁合同》,第一年房屋租赁费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4、合伙经营项目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内蒙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照、中西医和社区诊所许可证、牙科和理疗、体检相关手续及审批证照等等)乙方声明已经全部取得,具备经营条件。如合伙项目乙方无法在2015年8月31日正式依法开业,双方的合伙即终止,乙方无条件退出合伙场地,乙方的装修投入除甲方不予进行任何补偿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长期,但出现本合伙协议约定或其他法定事由,本合伙即终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及其他

1、合伙项目的启动运营投资包括房屋租赁费、行政许可审批费用、装修改造投入、设备采购、药品采购、人员聘用等等。

2、甲方以第一年租金出资,占总投资额的50% 。

3、乙方以该房屋的装修改造、配套设备采购、各项经营项目的审批及许可手续出资,占总投资额的50% 。

4、各合伙人的出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投入、装修改造投入、设备和药品投入、合伙经营项目的各项审批及许可证照手续)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资产均为合伙人共有财产,未经协商一致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5、合伙期间,经书面协商一致,合伙项目需增加投入时,双方按照上述出资比例进行投入,即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亏损)承担及其他

1、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以净利润为依据,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按月进行分配。

2、债务(亏损)承担:

合伙债务(亏损)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予以承担。

3、合伙项目第二年至合伙终止的房屋租金按照甲方50%、乙方50%予以承担,即甲方承担25万元,乙方承担25万元(乙方费用于每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后,由甲方统一支付房屋产权方,乙方无法支付的,甲方可从合伙项目分红中提前予以扣除)。

第五条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等事项

1、入伙:该合伙项目不吸纳新的合伙人。

2、退伙:原则上现有合伙人不得退伙,但确因合伙人自身原因或合伙项目经营状况要求退伙,须同时接受如下全部条件①需有正当理由和依据;②不得在合伙项目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4个月书面告知另一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货币结算;⑤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的,以退伙时上一个月营业额的五倍进行赔偿另一合伙人,不足部分,再行予以追偿。

3、出资(或合伙份额)的转让:各合伙人的出资(或合伙份额)仅可在甲、乙合伙人内部转让,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

4、未经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其合伙出资(或合伙份额)对外提供任何权利抵押(质押),任何合伙人也不得以合伙项目或合伙财产对外提供任何抵押、质押、保证等权利负担。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经双方共同推选乙方为合伙项目的执行负责人。其权限是:①负责合伙项目的日常经营和管理;②负责与药品、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③采购常用物资;④聘用本协议约定外的经营管理人员。乙方特别声明:因合伙经营项目的特殊性,乙方必须保证合伙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及执业道德,如由此产生的医患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予以承担。

2、甲方的权利:①参与合伙项目的工商、税务、消防协调事宜;②听取乙方开展业务情况的计划和报告;③查阅合伙财务帐册及经营情况资料;④对合伙项目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⑤参与每月的目标分析和财务分析会议并作出决定;⑥共同决定合伙项目的“重大事项”。

3、以下情形为合伙项目的“重大事项”:

①决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方针和营销计划;

②审查并决定合伙项目的年度(或季度、或月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③审查并决定合伙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④对合伙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投资作出决议;

⑤以合伙项目或为经营合伙项目而成立的法人名义进行融资事项;

⑥合伙项目物资采购超过1000元事项。

以上所列事项均需取得合伙人的书面一致同意方可实施,否则由责任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未经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或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其他经营业务外的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有,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未经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任一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或项目法人)进行交易。

6、本合伙项目双方的工资标准参照呼市地区同行业标准进行确定。甲方为定额工资,乙方为定额工资加绩效工资合并计算,乙方考核工资根据合作项目营业额、毛利率控制、员工流失率、顾客满意度、药品质量及卫生检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7、合伙项目会计和出纳由甲方选定,收银员甲方和乙方各委派一名人员,工资参考呼市行业标准。

8、合伙项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均不得挂账,谁挂账谁负责。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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