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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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的增值税作税收筹划的分析。以下是基
本概念和相关
税收规定:
(1)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 货方价格上的 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 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 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 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 值税。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 励购货方及早 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 折扣优惠。折扣的表示常采用 如 2/10 , 1/20 ,N /30 的符号表示。
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 3)销售折让 ,指在货物售出后 ,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
货方虽未退货 ,但 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其税收政策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分析如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
销售 100 元商品 ,其平均商品成本为 60 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 ,拟定“满 100 送 20”, 即每销售 100 元商品 ,送出 20 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 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 100 元,商场送 8 折商业 折扣的优惠; 分析:这一方案企业销售 100 元商品 ,收取 80 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 折扣额 , 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 =(80- 1.17 )X 17 沧(60- 1.17 )X 17%=2.90 (元)销售毛利润 =80 - 1.17 — 60- 1.17=17.09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17.09 X 25%=4.27 (元) 税后净收益 =17.09 — 4.27=12.82 (元)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 100 元,商场赠送折扣券 20 元(不可兑换现金 ,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 分析:按此方案企业销售 100 元商品 ,收取 100 元,但赠送折扣券 20 元, 则顾客相当于获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 100 元, 商场送 8 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择:(假设增值税率为 17% ,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
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 100 元,商场赠送折扣券 20 元(不可兑换现金 ,下次 100 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 20 元;
100 元,商场送加量 ,顾客可再选购价值 20 元商品 , 实行捆绑式
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 100 元商品 ,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
担和税后净利
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 况,因此与方案 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 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应纳增值税额 =(100- 1.17 )X 17 沧(60 - 1.17 )X 17%=5.81 (元)销售毛利润 =100 - 1.17 — 60- 1.17=34.19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34.19 X 25%=8.55 (元)税后 净收益 =34.19 — 8.55=25.64 (元)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 100 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 20 元;分析:商场返还现金行为 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 额折扣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 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 承担。 应纳增值税额 =(100- 1.17 )X 17%- ( 60 - 1.17 )X 17%=5.81 (元) 销售毛利润 =100 -
1.17 — 60- 1.17=34.19 (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 1 + 20%)X 20% = 3.3 (元) or=20 -( 1-20 %)X 20%=5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34.19 X 25%=8.55 (元) 企业利润 =34.19-20-3.3or5 ?=10.89or9.19 ?(元) 税后净收益 =10.89or9.19 — 8.55=2.34or0.64 ?(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 100 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 20 元商品,实行捆绑式 销售,总价格不
变。
分析: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 100 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 场收取的销售 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 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 常列支。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的区别如下:
“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 销售主货物的同 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 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
“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1. “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 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 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 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 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 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
应将此行为界定 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为视同销
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 得税前扣除。 2. 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
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 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 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
大小,可以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 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 应承担完全责 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 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 间;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 以不注明;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 并且在数量上保 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 即赚取利润的本
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 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
20元商品,实行 捆绑式销售, 总价格不变。
应纳增值税额=(100- 1.17)X 17 沧(60 - 1.17)X 17 沧(12- 1.17)X 17%=4.07 (元) 销售毛利润=100 - 1.17 — 60- 1.17 — 12- 1.17=23.93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23.93 X
25%=5.98 (元)税后净收益=23.93 — 5.98=17.95
(元) 的上述规定,即不能 本的组成部分在所 赠送人不承担 赠,不属于无偿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