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二十条
某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某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检查监督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第四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正监督,追究责任、严格执法。
第五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标是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稳定,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到位情况;(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四)车辆检修维护制度和装备运输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五)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六)企业的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情况;(七)运输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七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查看、询问、检验、取证等,以便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车辆维修记录等。
第九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录音、拍照等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检查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协助执法人员查看、调取有关记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检查计划的编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检查计划,并报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备案。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4篇)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车辆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委员会是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机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和推行本制度。
2. 具体执行和监督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车辆管理1. 所有经营公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验和年检。
2.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超载或超限。
3.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需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修。
4. 车辆必须配备应急设备和安全标志,且车辆驾驶员必须掌握其使用方法。
5. 车辆行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要求具有一定的道路驾驶经验。
2. 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且参加相关考试评估。
3. 驾驶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并在驾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 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五、货物管理1. 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运输违禁品或危险品。
2. 货物必须进行合理的包装和固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损坏或危险。
3. 货物运输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目的地或转卖货物。
六、安全检查1.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权对车辆、驾驶员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责令整改。
2.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3. 驾驶员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七、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事故现场的安全,并及时报警和组织人员救助伤员。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格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坚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交通运输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运输市场管理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和环境保护。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工具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章制度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当接受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运输企业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是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加强铁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安全、法律、科学、教育相结合,实行全过程的安全保护,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力度。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保护责任制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铁路运输安全监管第五条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单位按照其安全安排和实际需要,进行组织、安排、核实、指导和协调,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管。
第六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管理,负责落实和执行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监督。
第七条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单位的安全自查、重要活动的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第八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档案,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设备、人员、场所等进行综合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确保车辆、设备、道路、站内设施等具备并维持良好的安全使用状态,保证列车行驶安全。
第三章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得存在未排除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员工安全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安全保护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风险。
物流运输监管制度范本

物流运输监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流运输行业的监管,规范物流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物流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物流运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物流运输监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物流运输市场的有序运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物流运输监管工作,依法对物流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物流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物流运输安全。
二、监管内容第五条物流运输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物流运输企业应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
第七条物流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物流运输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等方面。
第九条物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物流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物流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物流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记录,如实记录货物的名称、数量、来源、目的地等信息,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一年。
三、监管措施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流运输市场的监测,定期发布物流运输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调整经营策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涉及物流运输安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质检、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物流运输监管工作。
关于车辆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车辆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日益凸显。
为规范车辆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车辆运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驾驶员。
主要包括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
三、车辆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车辆运输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规定。
2. 规范管理:车辆运输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
3. 效率优先: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4. 绿色环保:推广使用环保型车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5. 依法行政: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驾驶员依法从事车辆运输活动。
四、车辆运输企业的管理1. 依法设立:车辆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人员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3. 车辆管理:企业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保养。
4. 运输合同管理:企业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方式、时间、费用、责任等内容。
5. 安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驾驶员的管理1. 资格要求: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2. 岗前培训: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考核: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车辆运输活动。
4. 安全教育:驾驶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驾驶员档案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
交通行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行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交通行业的迅猛发展和社会交通量的日益增加,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成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为了规范交通行业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本文将以交通行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为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车辆安全管理1. 车辆检验: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机械设备完好,符合交通运输的要求,并保持车辆的文明用车状况。
2. 驾驶员资质要求: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有效驾驶证和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且必须经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定期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二、运输服务管理1. 货物包装:运输企业应根据货物性质和特点,对货物进行适当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运输合同:运输企业与客户之间必须签订正规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培训:运输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醒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安全。
2. 事故处理: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并妥善处理。
四、道路安全设施管理1. 道路标线: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道路标线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标线的清晰和准确,提供正确的交通指引。
2. 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信号灯的正常运行,为驾驶员和行人提供明确的交通指示。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检查和执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和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投诉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公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平和正常进行。
在全面推进交通现代化的背景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完善和实施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1.1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和“平安运输”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1.2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领导 1.2.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2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本地区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组织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参与或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或组织开展重大行业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组织搞好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等。
1.3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1.3.1 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批和线路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制度、机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等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具体要求是: 1.3.1.1 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会议、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生产公告、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奖惩激励、安全责任追究、从业人员培训、行车日志、驾驶员告诫、档案管理等制度。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运输合同,切实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运输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履行资质,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复审。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有经营所需的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三)有履行业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四)有有效的保险责任凭证;(五)有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运输信息。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输情况。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的时间、地点、路线、费用等内容,保证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向旅客提供安全、有序、舒适的交通服务,确保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运输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加油卡等。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厢、车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旅客权益保护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旅客维权。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保障旅客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将旅客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道路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是道路运输企业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的统一规范。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做好操作规程。
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注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合理运营。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持和提升市场地位。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规章制度,及时反馈问题,做到改进和提高。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协作和团队建设,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风险的防控,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程序,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制度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薪酬福利制度,激励员工。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遵守税法规定。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管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企业安全。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22条措施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管理22条措施
1.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的监管;
2.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制度,明确运输企业资质、技术条件及运行要求;
3.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4.强化数据采集和共享,构建危险化学品运输信息平台;
5.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等级制度;
6.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7.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水平,强化车辆质量安全管理;
8.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电子监管系统,强化车辆追踪和监控;
9.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险制度,提高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10.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
11.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12.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紧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13.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14.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力量参与;
15.加强公众安全意识教育,增强道路运输安全防护意识;
16.强化网络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规行为;
17.建立可持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机制,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18.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水平,强化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19.加强综合考核评估,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20.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21.制定长期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22.实施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风险,避免事故发生。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和“平安运输”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领导1.2.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2.2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本地区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组织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参与或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或组织开展重大行业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组织搞好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1.3.1 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批和线路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制度、机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等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具体要求是:1.3.1.1 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会议、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生产公告、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奖惩激励、安全责任追究、从业人员培训、行车日志、驾驶员告诫、档案管理等制度.1.3.1.2 审查安全生产机构,包括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1.3.1.3 审查对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包括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聘用合同、考核记录、辞退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书签订等.1.3.1.4 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和等级,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是否检测合格,技术状况是否达到与经营线路相适应的等级.1.3.1.5 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审查运行方案、道路状况等是否符合开行条件.1.3.1.6 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类别、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拆记录、事故处理以及违章处罚记录等.1.3.1.7 督促已进入市场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3.1.8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序,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对排名末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输经营许可证.1.3.2 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具体要求是:1.3.2.1 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1.3.2.2 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要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进行等级年度复核,确保车辆等级和类型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对达不到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1.3.2.3 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维护车辆.1.3.2.4 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档案,包括营运车辆基本情况、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和营运车辆变更以及交通事故记录等,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1.3.2.5 定期上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督促其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制度,做好行车日志和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1.3.2.6 要求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1.3.3 把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道路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努力使营运驾驶员的素质适应职业需求.具体要求:1.3.3.1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1.3.3.2 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重点加强对营运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1.3.3.3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其内容包括培训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录及培训结业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1.3.3.4 加强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督促营运驾驶员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对严重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再教育,重点进行监管.造成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视情进行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并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同时对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1.3.4 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严格实行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3.4.1 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开业审查时,必须将其保障安全生产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纳入审查内容,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进行实地验收.1.3.4.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1.3.4.3 建立汽车客运站档案,应包括客运站基本情况、站级级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人员名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1.4.1 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监督管理经费、装备和工作职责的落实,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1.4.2 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与机制、监管方式与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并落实阶段性目标,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4.3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任务、责任、措施、处罚五到位,逐步形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把关、职能部门全力、管理人员齐心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格局.1.4.4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队伍,完善企业注册安全责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1.4.5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例会制度,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安全监管的意见和措施.1.4.6 加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和支持,加快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水平.1.4.7 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1.4.8 制订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映和抢险救援能力,特别要制订群死群伤、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后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1.4.9 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剖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安全意识.1.4.10 加强与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安全情况,研究分析安全形势,搞好协调,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互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要求1.5.1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1.5.2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组织机构省交通厅设立运输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建立相应的督查组织,建立督查制度,视情派出专门督查组.1.5.3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任务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分级负责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检查、监督和查处辖区内安全督查范围的下列情况:1.5.3.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1.5.3.2执行国家、省和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1.5.3.3 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和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1.5.3.4 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1.5.3.5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1.5.3.6 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1.5.3.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执法、事故处理、安全记录等情况,以及在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运力审批、线路招标和年检年审等工作中安全指标控制情况;1.5.3.8 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1.5.4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安全督查采取现场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应做好记录,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发给被督查单位督查通知书见附表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记录和整改验收结果存入相关档案.1.5.5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责成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分.1.5.5.1 批评教育.在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由执行的督查人员直接作出.1.5.5.2 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督查中被督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督查组组长批准.1.5.5.3 通报批评.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5.5.4 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态度恶劣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在责成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外,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1.5.5.5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司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安全督查组织对被督查单位除采用上述督查处理外,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而又不按要求整改,受到省厅通报批评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作相应扣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和考核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要进行量化考核.1.6.1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是指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委、省厅运管局对各市运管处局所管辖道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的控制指标.指标包括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次数、责任事故率、责任死亡率和责任重伤率等.1.6.2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体系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其下属各单位及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与下属单位、下一级管理部门及管辖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企业签订内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1.6.3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6.3.1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对全年安全工作有部署、有目标、有总结;1.6.3.2 对下属单位及下一级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目标考核;1.6.3.3 每季由领导分管主持召开道路运输安全办公会议或例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解决重大问题;1.6.3.4 对春运、春游、“三防”、“五一”、“十一”等季节性运输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1.6.3.5 督促运输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6.3.6 运输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1.6.3.7 分管领导一个月不少于5个工作日,深入基层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1.6.3.8 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调研活动,撰写调查报告等;1.6.3.9 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时报告;1.6.3.10 按规定准时报送行车事故报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有简要文字说明,年终对发生的事故作综合书面分析;1.6.3.11 对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1.6.3.12 对客运站场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规定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目的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1.7.2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执行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企业的事故,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计上报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的事故.1.7.3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1.7.3.1 一般事故报告1凡一次死亡失踪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遇险人数1-4人,或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为一般事故报告范围.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每月汇总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1.7.3.2 紧急事故报告1凡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等运输翻车或泄漏,或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为紧急事故报告报告.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直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省交通厅报告,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应在12小时内续报.1.7.4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上报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表式,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统计填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公路司.附表1: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企业名称:年月日附表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客运站名称:年月日附表3: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督查通知书第号主送单位:抄送单位:。
道路运输监管的通知

道路运输监管的通知近年来,道路运输事故频发,给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提升运输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发布以下通知: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1. 所有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运输许可证。
2. 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暂扣运输许可证等。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1.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
2. 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三、强化运输过程监管1.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运输中转、装卸操作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 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 运输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加强监管力度1.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五、加强信息共享1. 各级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信息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监管和处置。
2. 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主动配合信息采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六、加强宣传教育1.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2. 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加强自身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希望各级监管部门、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22条措施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22条措施为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以下列举了22条措施。
1.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制定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运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车辆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完备的安全设施。
4.建立危险化学品路线规划体系,确保运输安全时选择最佳路线,避免高风险区域。
5.加强违规行为监管,对非法运输、超载、超时和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6.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
7.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
8.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
9.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转站和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危化品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10.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提供运输企业和公众了解风险的渠道。
1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1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13.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事故。
14.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题研讨会,汇集各方意见,促进危化品安全管理的不断改进。
15.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进行严格的许可和监管。
16.鼓励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更新,提升运输安全水平。
17.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18.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对履约能力差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其运输活动。
19.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驾驶人员负有安全驾驶的责任。
第四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倡导安全生产文化,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标准。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保障驾驶员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十条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违法超速、疲劳驾驶等。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休息,确保身心状态良好,保障安全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按照企业要求,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及时上报车辆故障情况。
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卫生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获取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行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登记,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第四章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虚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摘要,仅供参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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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0 信息来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作者:安全科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前言为了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建设,促进全市道路运输业科学、安全、健康发展。
市运管处对近年来国家和省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摘要成《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二十条》现编印成册,希各级运管机构和客运企业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要旨,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
推动全市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3年8月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二十条第一条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职责要求,严把经营资质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格关、加强各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2、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第三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四个一律”在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时一定要坚持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未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监管;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行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将途经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使用安全带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搞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客运站要把旅客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作为出站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客运安全管理,道路客运行业推行安全告知制度如下:1、安全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二是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危险品,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禁止改变线路行驶;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
(具体按省厅、省局规定)。
四是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使用方法。
2、规范告知方法。
一是由乘务员或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二是在车内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源头安全管理凡等级客运站发生违反“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未安装和佩戴安全带不出站)规定行为之一的:1、由车站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进行1个月的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进站班车。
2、整改期满验收不合格的,一、二级客运站站长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约谈,三级及以下客运站接受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局)约谈;同时由原站级验收和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机关给予三级以上客运站降低一档服务质量等级、四级和五级降低一档站级的处理;属最低服务质量等级的三级以上客运站降低一档站级。
3、整改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一年内暂停该客运站隶属企业的站场建设投资。
第七条强化对疲劳驾驶行为的处理1、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平台抽查发现并查实或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客运车辆没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日间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累计驾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车辆停运整改:(初次停班一星期,对驾驶员进行约谈);(多次停班一个月,对驾驶员进行约谈,并进行不少于一个星期的安全培训),当班驾驶员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重点教育,并写出书面整改承诺,违法行为及重点教育情况记入从业资格证和从业人员档案。
2、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
道路客运企业对现有长途或超长途班线要制定、完善中途休息点方案,确保中途休息制度得到落实。
10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必须落实中途休息制度。
凡没有建立中途休息点、不能实现驾驶员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的线路,要坚决予以停运。
车籍地市运管机构对本辖区现有长途或超长途班线中途休息点的方案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没有设立中途休息点,责成客运企业进行整改3个月;不执行中途休息方案的,企业要对当班驾驶员予以处罚;当班驾驶员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重点教育,并写出书面整改承诺,违法行为及重点教育情况记入从业资格证和从业人员档案。
道路客运企业新增长途或超长途班线时,需上报新增班线进站方案(含中途休息点),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对报送的方案进行审查。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人员驾车;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火烤车;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第九条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1、凡发现企业监控平台无人员值守、无监控记录、对违法违规车辆不及时纠正和处理、无违法违规处理记录、不及时向省级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等现象之一的企业,予以全省通报,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6个月,整改期内停止企业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营运商所建及承担管理的平台达不到省监管平台监控要求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成其退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
2、凡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关闭、切断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电源、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臵信号、人为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等行为之一,予以全省通报;通报后仍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企业对当班驾驶员予以清退,发证机关吊销当班驾驶员从业资格;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监控平台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8个学时的集中重点教育;责令企业安全整改6个月,整改期内停止企业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客运车辆必须具备1、有效道路运输证、有效线路牌、符合相关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臵和设备,如灭火器、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GPS等。
第十一条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
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二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违反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或者乘坐禁止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2、不得乘坐明知载客已经超过限额的长途客运机动车;3、不得乘坐明知无驾驶证或者饮酒后的人驾驶的机动车;4、待车停稳后按顺序先下车、后上车;5、不得催促驾驶员快速行驶;6、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或者将身体探出车外;7、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剧毒性等危险物品;8、乘坐小型客运机动车的前排乘客应当使用安全带;9、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佩带头盔。
第十三条强化对异地经营危货运输车辆的管理危货运输车辆在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由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材料。
备案后,企业应持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日常安全教育记录等相关资料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未纳入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管理的,必须按期回车籍所在地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安全日常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进行年度审验。
既不在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又不回车籍地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安全日常培训和继续教育及运营管理活动的车辆,责成企业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第十四条创建“平安车、站”1、全面贯彻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贯彻<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车辆进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安全检查和车辆出站检查等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统一,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全面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要求。
2、要通过广播、会议、简报、板报、横幅、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多种职工和旅客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宣传动员,形成全社会关注、全客运车站高度重视、全行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做好对汽车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工作1、客运站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进站发车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进站车辆档案及台帐;2、客运站对进站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报班和发班;3、客运站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车辆在每日发班前安全例检制度;4、客运站必须制定并落实“三品”检查制度,有专人负责并记录,有安检仪的车站必须保证正常使用;5、客运站不准售超员票发超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