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范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磊,乐小龙绑架孙亚宇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

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磊的委托,并指派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

师苏芳兰,强科恬担任被告人黄磊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

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

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

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认为公诉方对被告人黄磊的控告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根据法

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被告人黄磊具有法定量刑情节。

本案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

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

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有: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

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首先,案件中,非法拘禁行为是为了实现绑架的目的,符合牵连犯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黄磊,乐小龙于2006年12月4日绑架被害人孙亚宇,并将其拘禁

在一居民房里,是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最后,被告人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是实现绑架行为的方法手段。符合牵连犯的第

三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被告人黄磊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一)我方当事人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未实施其他暴力侵害行为,并充

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我方辩护人经过调查会见等工作得知,被害人孙

亚宇在被绑架期间,被告人黄磊与其同伙一直定时在雪芳饭店购买食物,保障

被害人的基本生活。其次,我方当事人在作案期间并未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动机我方出示的证据——医疗费用单能够证明本案的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为挽救其重病的父亲而筹集医疗费用,这与其他的绑架案件以非法占有或挥霍为目的绑架人质索取财物的犯罪动机具有较大的差别。我方当事人

母亲早逝,独生子,经济来源稀薄,2006年9月,其父黄伟生病入院,病情严重,他向亲朋好友求助未果,面临其父巨额医疗费用,不忍看到相依为命的父

亲遭受病痛折磨,花光积蓄后迫于无奈才采取了过激的绑架行为。在此,希望

合议庭在给被告人予以处罚的同时,也可以让大众看到被告人不可泯灭的孝道。

(三)我方当事人在认识到行为的恶劣性后,积极主动地去投案,积极承

认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2006年12月8日晚,我方当事人黄磊与同伙乐小龙商议后打电话给黄磊姑姑黄瑞瑞,表示让黄瑞瑞帮黄磊照顾父亲,并且告诉黄

瑞瑞犯案经过以及打算与12月9日与乐小龙一起带被害人孙亚宇去公安局自首。被告人黄磊与乐小龙在当晚将从被害人孙亚宇处所得财物如数放回孙亚宇的手

提包。12月9 日,带被害人去自首的路上与公安人员遭遇,被逮捕后积极承认犯罪事实,态度端正,积极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司法解释中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首。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任命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具备其中条件的,

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

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以及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

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七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

监禁刑。”

被告热恩所犯罪行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悔改表现,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

被告人黄磊平时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其次,被告人是家中独子,缓刑可以保障被告人父亲有人照顾,即可兼顾法理,又可兼顾人情。所以建议

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磊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希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判决。我与

当事人坚信合议庭秉承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惩罚犯罪与追究责任的同时,

能够兼顾法的人性。也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芳兰

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强科恬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