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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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教材
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种类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是指法律;如《宪法》、《产品质
量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广义的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等,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体系,我在后面还将详细讲到。
⏹二、法的体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制定和
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以外的法律。
那些事项需要制定法律,《立法法》有详细规定,我在这里就不详细讲了。立法的程序也不详细讲了。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
署国务院令公布。哪些事项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及立法程序略。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述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但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哪些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及立法程序略。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批准。哪些事项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程序略。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有国务院各
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书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三、法的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部门规
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
律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一
个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拟制定。与特种设备有关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商品检验法》。
⏹二、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还未制定。其他经济发达省已制定,
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
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等。
⏹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这类法种类较多,1、安全监察
规程类,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TSG Q0002-2008) 、等。2、技术检验规则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3、资格认可规则类,《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4、监督管理
办法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
⏹六、法的效力:如上。
特种设备行政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其内设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管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培训、发证)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目录》所列设备均属于管理范围。其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76号文件又把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纳入质检部门管理范围。军事装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