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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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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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围绕上市公司而展开的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活动日趋活跃。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作为确定恰当交易价格基础的资产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科学性与严肃性的认识,增强评估的“行业公信力”,笔者对资产评的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进行了一些界定与比较分析,以帮助人们正确地看待评估误差与识别价值操纵。
一、现实中对二者认识的误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资产业务所涉及的产权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等经济行为,都离不开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已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社会公众往往希望恪守独立性的社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能以准确、公允的评估结果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估价意见,以此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有关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市场仍存在不规范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于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的限制,末按讦估程序执业,或采用评估方法不准确,选取参数不合理,导致评估误差扩大,使评估结果失去准确性;有的评估人员则受利益驱使或听命行政干预,无原则地接受委托单位摆布,任意高评和低评,使评估结果严重偏离客观。于是,社会上对资产评估产生厂一些不全面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其一,要得到准确公允的评估结果就应尽量减少或最好杜绝评估误差,评估误差是对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公允性的背离。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不过是扩大了的评估误差,认为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其二,即使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不等于评估误差,评估误差也为价值操纵提供了产生途径。消除了评估误差,也就能从源头上消除价值操纵。
其三,由于资产评估的主观判断性强,因而价值操纵是轻而易举且难以避免的。
二、二者的界定与比较分析
要澄清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就必须对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的关系上予以明确,而明确二者关系之前则应先对二者进行界定。
1.二者的界定
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在当前评估界并无明确的定义。就笔者理解,它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指企业管理层人为有目的地令评估人员故意作出严重偏离被评估资产客观价值的评估结论的行为。它既包括违法性的价值操纵,也包括非违法性的价值操纵。从狭义上讲,是指违法性的价值操纵。即企业管理层诱使或迫使资产评估人员违背相关评估法律法规,人为有目
的地使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被评估资产客观价值,从而达到种种目的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其他使用人的行为。为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便于分析,本文所提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都是指狭义的价值操纵。
资产评估的评估误差则是指评估人员虽合法进行评估,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自身执业能力等因素的限制非主观故意地造成评估结果与被评估资产客观价值的偏离。它包括存在于一定范围内的合理误差与超出一定范围的非合理误差。本文所提的资产评估的评估误差主要是指合理误差。
2.二者的区别
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虽表面相似,但实际存在着诸多区别。
(1)本质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从本质上属于一种舞弊行为。根据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舞弊是一种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它以诱使人丧失有价值的财务或法定权利为目的。这个定义突出了舞弊行为的三个重要特征。一是动机——主观故意;二是方式——掩盖真相;三是后果——不良经济后果。而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显然具备这三个特征:动机——主观故意;方式——出具虚假讦估报告;后果——误导投资者与其他信用使用人。而资产评估结果的误差从本质上看,充其量只是一种错误,一种造成评估结果偏离被评估资产客观价值的差错。区别错误与舞弊的关键是看造成评估结果偏离客观价值的行为是否故意。
(2)行为主体不同。不少人将资产评估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等同起来,往往将二者的行为主体都锁定在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上。这种错误的认识易导致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承担过多的责任,不利于从源头上抑制评估的价值操纵。事实上,价值操纵的真正行为主体应该是企业的管理层即评估委托人。由于动机是人类行为的原动力,我们不妨从行为动机上来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学,产生动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与意愿,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并不是评估结果的直接受益者,他们自身并没有价值操纵的内在需要。而评估结果的高低将最先最直接影响的对象是企业管理层。企业管理层才真正具有价值操纵的内在需要与动力。但企业管理层单个是无法实现价值操纵的。于是他们往往通过施加压力或让渡一部分利益来促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放弃职业道德按其意愿行事,帮助他们实现价值操纵。
(3)产生基础不同。首先,资产评估从本质上讲,是为将来交易价格的价值进行评估。从量化标准上看,评估结果必然是一个价值区间,而非某一个确切的数值。这个区间的存在恰恰为评估误差的存在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因而评估误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它并不与评估的准确性相背离。但评估结果的价值区间并非想大就大,想小就小,而是客观且经得起科学验证的。评估的价值操纵则采用种种非法手段人为地恣意扩大这个价值区间,显然与资产评估的本质要求是不相符的。
其次,由于各种因素和交易时的背景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资产评估价值点,因而评估过程中合理的误差是客观存在的,难以避免。而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是人为故意的,它往往是为了操纵利润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在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市场监管下,是能在一定范围内被消除的。
最后,从资产评估的目的看,资产评估结果只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一个专业化的估价意见,并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因而并不要求绝对的精确。事实上,资产评估为资产交易提供的估价往往由当事人作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最终的成交价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的本领,即双方博弈的结果。因而合理范围内的评估误差并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公允性。
(4)资产评估的判断性不能成为价值操纵的理由。与其他工作比较,资产评估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它的判断性。资产评估的判断性并不表示评估人员可任意主观估计评估价值,而是一种建立在对事物技术可能性、经济合理性充分分析基础上的意见和判断。由于它只是一种主观估计,不可避免将带来评估误差,但并不能成为评估的价值操纵的理由。
(5)与评估风险的关系。资产评估风险是指因资产评估人员执业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从而影响使用者经济利益而造成评估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负的赔偿。在评估价值区间内正常合理的评估误差从理论上讲是没有评估风险的。一个合理的评估误差可在一定范围内提高资产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诉讼。而超出一定范围的评估误差将具有评估风险。在它被发现以前,具有潜在的评估风险,被发现后,则转化为现实的评估风险。价值操纵由于它的违法性,一开始便具有巨大的评估风险,价值操纵并不是可以无限度的,它具有可实现程度。制约价值操纵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评估自身的科学性与可验证性;另一个就是评估风险的存在。一般说来,价值操纵越大,评估价值偏离客观价值越多,则评估风险越大,因而引发的法律诉讼可能性越大,评估人员为此而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从实质上讲,评估的价值操纵引发的评估风险是企业管理层以压力或利益诱惑等手段转嫁给评估人员的风险。
3.二者的联系
(1)实务中二者界限的模糊性使其区分变得困难。从结果看,无论评估误差还是价值操纵都表现为评估价值区间与被评估资产客观价值的偏离。究竟哪些是价值操纵,哪些属于评估误差,在实务中,二者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晰。因为资产评估从受托到收集市场信息,从对被估资产状况的勘察、评定、对参照物的选取,评估方法的择定到讦估报告的出具是一个诸多要素交合的复杂过程。评估结果是评估师对被估资产进行调查、分析、计算的产物。由于评估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把握及执业水平差异,对被估资产状态的分析评定、调整参数的计算存在差异,具体的评估行为也会出现失当,也会使评估价值区间与被估资产的客观价值偏离。资产评估的评估误差与价值操纵的本质区别就是动机区别,即主动与被动,有意与无意的区别。而动机是一种心理态度,具有隐蔽性,你往往只能通过结果去推定,而难于直接观测。由于质的难以区分,人们通常更多地从量上去区分,即考察评估结果偏离客观价值的严重程度和考察评估人员对各项评估的基本原则的遵守情况。但是受到价值操纵的评估人员往往为了降低其评估风险,会有意做一些掩盖性工作,使评估表面看来合理、合法。这无疑使得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的区分变得更加困难。
(2)评估误差成为价值操纵的借口。正是由于二者在实务中界限的模糊性,进行价值操纵的人员往往以评估误差为借口,利用或有意扩大评估误差实现其目的。以信息的获取与选择为例,资产评估业务中重要的一环是搜集尽可能详备的资料信息,作为选择资产评估方法与建立模型的依据。由于委托方不能提供确切可信的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材料,而评估主体由于专业水平所限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