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板桥中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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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工作手册

社团名称:

负责人:

指导老师:

学年第学期

南京市板桥中学德育处、团委制

二○一二年九月

手册说明

⒈为了加强社团的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团工作,提高工作效益,统一工作要求,特制定“社团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供社团使用。

⒉《手册》各项记录应实事求是,记录时应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字迹清晰,《手册》记载的资料,作为考核社团工作和汇总社团成绩的重要依据。

⒊《手册》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进行填写,妥善保管。填写时一律用签字笔填写。

⒋《手册》每本使用一学期,期末结束时交团委保管。社团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⒌《手册》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作为档案材料存档备查。

南京市板桥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活动坚持“和谐发展教育”办学理念,根据学生不同个性、特长、爱好、能力、兴趣,营造社团发展氛围,提供条件,注重发展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思维品质、意志情操,让学生的特长、能力、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和发挥,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发展,成为个性鲜明、有创造精神、有发展潜力的人。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为实现成员共同发展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团管理和监督,促使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使社团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保障校园文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2 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们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符合同学健康发展的需求。

第3 条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动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4 条凡学校内由本校学生发起、组织和参加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

会、联合会和俱乐部等由学生自主管理的组织均属于本校的学生社团。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德育处、团委的管理和指导,直接监管部门是学生会社团部,同时学校各方面参与监督。

第5 条社团成立,应当经德育处、团委审查同意,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6 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应当是板桥中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社团成立

第7 条校团委、学生会是社团工作的组织机构,进行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

第8 条社团登记成立时,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娱体育、志愿服务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9 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⒈15名以上学生组成,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合格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校园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⒊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⒋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⒌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10条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

⒈社团成立申请书;

⒉社团章程草案;

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⒋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⒌本学期活动计划。

第11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⒈社团名称;

⒉社团类别;

⒊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⒋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⒌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⒍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⒎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12条校学生会社团部收到本办法第10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应提交团委工作会议进行议案讨论,尽快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以

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13条有以下情况的应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⒈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⒉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⒊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⒋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社团监督管理

第14条德育处、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⒈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⒉对社团实施每年9月的年度注册、检查;

⒊对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⒋监督社团开展活动,对社团校内与跨校组织活动进行审批;

⒌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15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属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学生会社团部应进行财务检查。

第16条社团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学生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社团组织机构

第17条社团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18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⒉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⒊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⒋修改社团章程;

⒌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19条社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20条社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21条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每个社团必须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二名,作为该社团负责人,此外,社团可自主设立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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