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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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牧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 〕 127 号)精神,就丙 方申请建设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 议:
一、使用范围和用途
甲乙双方将位于霞栖村 七、八组所属土地 117.7 亩提 供给丙方使用(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丙方使用土地的用途为设施农用地用地,用于建设农业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
二、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70 年,从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84 年 10 月 30 日。
三、甲乙方权利义务
1、甲乙方负责监督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 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甲方:
东安县井头圩镇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东安县井头圩镇霞栖村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东安县霞栖种养农民专业合作
社 以下简称丙方)
2、负责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3、负责做好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方案报批备案工作,并负责将国土、农业部门的备案反馈意见,督促丙方落实;
4、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该土地租给第三方使用;
5、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配合甲乙方做好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方案报批备案工作;
2、负责具体落实国土、农业部门的备案反馈意见;
3、丙方在使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使用期限内,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5、该土地丙方用于设施农用地用地,使用结束后由丙方负责复垦还耕。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双方协调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签章):
丙方法定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