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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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0-08-10 作者:刘剑、夏海波【选择字号:大中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已成为纳税人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构建“服务型国税”,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以纳税人为本,建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体系,“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做好维权服务工作已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现实需要。这是新形势下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新探索,也是推动纳税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新途径,值得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为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两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比较而言,税务机关是管理者,代表国家利益,有国家机器的支持,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纳税人处于被管理地位,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是必要的,这对提高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是纳税人保障自身权益的现实呼求。
面对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及社会环境的复杂变化所滋生的各类矛盾和障碍,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力求保护好自己的最大利益。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应当相应的适应环境变化,进一步增强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在强化税收征管,夯实税收管理基础的同时,更应努力为政府排忧解难、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政策支持,深化维权服务,真诚相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开创美好未来。
2、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是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就是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强调的是行政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其核心是公平合理执法。税收的公平正义,在经济上的体现是税负公平合理、执法公正廉明,杜绝“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在政治上的体现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纳税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权利。基层税务机关虽然无权在税收立法、司法等方面“维权”,却能够在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和在纳税服务中充分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等方面履行“维权”责任,也可以通过调研,分析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
效应,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反馈,为有权机关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全面促进和谐税收建设。
3、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是推动税收征管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
税务机关增强“维权”意识,做好“维权”服务,必然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教育,提高税务队伍的职业操守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还要注重改进征管制度,精简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强宣传辅导,降低税收成本,使纳税人能够享受到国家主人的待遇,方便快捷、心情舒畅地履行纳税义务。近几年,国税部门实施征管流程再造,实现“网上办税”,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建设,涉税事项“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等举措,就是在“维权”意识的带动下,运用科学先进的理念创新税收管理的有力佐证。
4、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是税务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税务系统的作风效能和纳税服务工作密切相关,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杜绝坐而论道、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牢固树立廉洁奉公思想,不断增强全局观念、协调意识和团队精神,做到谋事不谋位、谋事不谋权、谋事不谋人,搞好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不仅可使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增强,更能赢得了纳税人、社会公众、政府的一致认可。所以,深化纳税人维权服务,打造一流的服务品牌必将有力推动税务机关的作风和效能建设。
二、当前维权服务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1、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立法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底子薄、人口多,急需发展国民经济,传统税收以国家需要为出发点,一味地强调纳税的无偿性,而忽视税收同时还具有无偿性和返还性相统一的特点,致使我国税法长期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关注对税款的征收而忽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体系在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应有的作用还不够明显。特别是税法的解释权是税收立法权的一个内容,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但由于我国税法具有相当强的政策性功能,实际操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均有解释权,甚至有时省市一级税务机关有进一步解释的权力。一旦出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一致或对于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时,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2、纳税人维权机构设置不健全。
随着法治化国家进程的推进,纳税人越来越多地了解到自己应有的权益,但是纳税
人组织化程度不高、权威性不够,难以形成中立裁判性的独立组织来开展税收维权活动,在权益保护方面,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使得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不能得到及时与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维权质量心存顾虑,害怕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税务部门申请维权服务后,不断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起麻烦,造成纳税人使用维权服务电话、网络维权平台的维权率较低,主动维权意识尚需培养和引导。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益保护认识不够全面。
税务机关作为管理者的主体地位一直被着重强调,而纳税人则一直充当这应该服从于税务机关的被管理者,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无形对立。首先,在税收宣传中,比较注重“义务论”,崇尚义务本位,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比较系统,而对纳税人权益的宣传则比较模糊、零散。其次,在税收征管中,比较突出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在处理征纳关系上,大部分税务人员在行使征税权限的同时,很少注重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再次,对征税机关侵犯纳税人权益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导致少数税务人员侵害纳税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4、税收法规政策及相关信息不对称性。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税收法定原则,一切税收的设立、征收与管理等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进行。而税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共同特征外,它本身还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征,由此导致税法普遍成为现代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复杂的法律部门之一。即使一些专业人士,也很难对这些税收法律法规有一个比较全面、完整的理解与把握。这使得普通的纳税人无法全面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更不要说各种临时性政策了。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故不但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而且对于相关的操作性规定也非常的精通。这种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自知等问题的出现。
三、深化维权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1、转变观念是做好纳税人维权工作的重点。
长期来,税务机关的强势执法地位与纳税人的被管理地位相比较,形成了利益相对的局面。做好维权服务工作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言,是化解对立的有效途径,是双赢的选择。维权服务工作既保障和维护了纳税人权利,使纳税人树立起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了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为提升全社会纳税遵从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促进着税务机关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为做好税收工作服务纳税人创造更好的征纳环境。当前这一时期,正处于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后金融危机的关键时刻,作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