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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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范文_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2003年1月,母亲刘某去世。2010年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2004年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
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
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
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
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
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
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
有继承权?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
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
占三分之一份额。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
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
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1998年,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2004年10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2007年,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2008年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2013年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
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
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
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
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
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
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
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
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
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
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
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
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
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
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
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
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