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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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
1 目的与范围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总则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考核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工伤事故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
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⑷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
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事故的分类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⑴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7)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弓I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弓起的疾病。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安技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保卫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紧急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对象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报告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于48 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程序未遂事故由车间于24 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
轻伤事故由安技部于24 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 天内填写
10天内报安技部。
事故报表。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安技部、工会、纪委、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5 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安技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事故调查要点物证搜集
⑴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⑵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对象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⑶所有对象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⑷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⑷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⑴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⑶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⑷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⑸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⑺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