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招委发〔2011〕6号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查和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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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招委发〔2011〕6号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
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招生考试机构:
为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做好考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现就考生照顾资格申报、审查和公示有关事宜再次明确如下:
一、照顾项目审查责任部门
(一)市公安局:负责审查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身份等;
(二)重庆警备区、市民政局:负责审查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等;
(三)市民宗委:负责审查2004年后进行过民族身份变更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市移民局:负责审查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五)市计生委:负责审查农村独生女;
(六)市侨办:负责审查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七)市台办:负责审查台湾省籍考生;
(八)市体育局:负责审查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员资格;
(九)市教委:负责审查市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负责“体育尖子”测试认定。
(十)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查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或科技发明创造等获奖者。
二、照顾项目申报及审查流程
(一)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1.考生从4月8日起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或报名点领取《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申报表》。
2.考生如实填写后于4月15日前将申报表交搬迁前原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审核。
3.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在符合条件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4月29日前将全部申报表交市移民局复核。
4.市移民局复核后,在符合条件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定,于5月13日前将审批通过和未通过的申报表按区县分类汇总后交市教育考试院。
5.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输机采集照顾特征信息,并将审批通过的申报表返回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二)少数民族考生
1.进行过民族变更的少数民族考生
(1)考生从4月8日起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或报名点领取《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照顾申报表》。
(2)考生如实填写后于4月15日前将申报表交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审核。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审查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4月29日前交当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异地报名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宗委领取审查后的申报表,于4月29日前交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
2.未进行民族变更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市教育考试院与市公安局对户籍审查后下发民族信息库,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考生民族身份审核。考生民族身份有错误的,须对报名信息中的考生民族身份进行更正。
3.户籍迁入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至高考当年9月30日不足三年的少数民族考生只能享受散居少数民族照顾,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根据考生户籍审定。
4.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采集特征信息。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对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上报的考生民族特征信息进行复核。
(三)农村独生女
1.考生从4月8日起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或报名点领取《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农村独生女考生照顾申报表》。
2.考生如实填写后于4月15日前将申报表交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初审。
3.村(居)委员会初审后于4月22日前将申报表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于4月29前将申报表报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5.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于5月10日前将申报表报市人口计生委终审备案。
6.市人口计生委终审后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表按区县分类,于5月17日前交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输机采集特征信息后将申报表返回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特别说明:因户籍制度改革而转户的以上三大类考生,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文件中关于重庆籍农村转户学生享受加分政策的问题规定执行。
(四)军人优抚对象及子女
1.考生从4月8日起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或报名点领取《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军人优抚对象及子女照顾申报表》。
2.考生如实填写后于4月15日前将申报表交户籍地人武部。
3.区县(自治县)人武部会同当地民政局联审后,于4月29日前将申报表汇总交重庆警备区会同市民政局联审。
4.重庆警备区于5月13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表交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输机采集特征信息后将申报表返回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五)三侨一台考生
1.考生从4月8日起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或报名点领取《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三侨一台考生照顾申报表》。
2.考生如实填写后于4月15日前将申报表交户籍地区县(自治县)侨办或台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交侨办,台湾籍考生交台办)。
3.区县(自治县)侨办或台办审核后将申报表于4月29日前报市侨办或市台办审核。
4.市侨办和市台办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表于5月13日前交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输机采集特征信息后将申报表返回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六)优抚公安干警及子女
1.考生从4月8日起到到优抚公安干警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政治处领取并填报《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人民警察及子女照顾申报表》。
2.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查后于4月22日前报市公安局审查。
3.市公安局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表于5月13日前交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输机采集特征信息后将申报表返回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七)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或科技发明创造等获奖者
1.考生从4月8日起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或报名点领取《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创造获奖照顾申报表》。
2.考生如实填写后于4月15日前将申报表交毕业学校审查。
3.毕业学校审查后,于4月29日前将申报表汇总交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审查。
4.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市教育考试院转发的获奖名单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采集特征信息,并将申报表装入考生档案。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获奖名单进行复查。
(八)体育尖子生
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统一组织2011年重庆市高水平运动员和市属体育特长生报考资格测试认定的通知》(渝教招考〔2011〕2号)执行。
(九)市级优秀学生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