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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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概述
第一条为保障服务对象、工作站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工作站目标实现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工作站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作站安全管理实行禁毒专干总负责制。负责处理所有与安全相关的事宜。
第四条工作站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和人员培训等,以保障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工作站员工均需要自觉学习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安全问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并在工作开展前向服务使用者作具体说明。
第六条工作站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安全考试,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服务使用者及其他相关人员、部门或组织可就安全问题向工作站提出意见或建议,工作站将视情况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二)场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工作站致力于确保所有来访者均能够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第九条工作站员工有义务遵守场室安全规定,以安全的方法行事,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确保场室安全。
第十条工作站在场室内悬挂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服务使用者知悉。
第十一条使用场室前,必须按照规定登记,并检查室内的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可能影响场室安全的物品带入场室。
第十三条工作站购买场地保险,并制定场地安全计划。
第十四条场地内配备安全提示和指引、合格的消防设备、急救药箱等,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场地内门、窗、安全通道等均安全,确保有需要时能顺利开启。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工作站设备安全状况,妥善保养及维修有关设备,并训练员工和服务使用者合理使用这些设备。
第十七条定期检讨和修订安全政策及程序,安排员工接受安全政策及程序的训练。
第十八条形成文件记录,并定期检讨有关档案,以确定潜在危险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出现应急情况,服务使用者及其他人员应在员工的指引下做出具体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禁毒专干。
(三)财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除经审批的有偿服务外,工作站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涉及有偿服务或其他需自费的服务,工作站员工事先需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得到服务对象已知悉的反馈。
第二十三条在工作站场室内发现的服务对象遗失财物,工作站将代为保管并努力寻找失主;若三个月内无人认领,将视为主动放弃财物。
(四)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站员工需要做好个人卫生、公众环境卫生的维护。
保持个人良好的精神状态、仪态及衣着,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保持办公场室的清洁卫生,爱护办公设施。
第二十五条工作站建立完善的卫生值日、清扫制度,并定期开展卫生扫除。
第二十六条工作站员工使用场室时,需做好场室内的清洁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站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卫生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时,予以即时改进。
(五)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站场室内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九条工作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内容应涉及知识普及、实务操作及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工作站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工作站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防患于未然。
(六)服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作站定期开展服务安全培训,所有员工每年至少参与两次。
第三十三条工作站员工须知悉服务安全守则内容,并具有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十四条工作站不定期开展服务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服务中存在的隐患。
第三十五条工作站员工亦须开展服务自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禁毒专干。
第三十六条提前10个工作日向工作站提交外出活动方案,除活动内容外,亦需包括安全方面的预案等。
负责员工需要提前做好安全预案,并现场勘察场地,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服务对象需有监护人陪同,禁止其单独参与户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按照适当的人手比例安排人员,并明确责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留意天气变化,并做好应变。
第四十条购买意外保险,并明晰责任。
第四十一条留意参与者的健康状况,避免其参与超过身体负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注意出行时的交通安全,做好参与者的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做好防止走失的安全培训,并制定紧急应对措施。
(七)家访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家访前,应预先收集资料,评估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需要,以决定是否适合家访以及采取何种家访形式。
如服务对象曾有下列行为,家访时应提高警觉,确保工作安全。
曾有自杀/谋杀的倾向;
曾滥用药物;
曾有妄想被迫害的精神分裂症征状;
未遵医嘱服用精神科药物或不肯服药的纪录;
曾有犯罪纪录,特别是与暴力有关的罪行;
曾有纵火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员工以自身安全为首要考虑;
第四十六条如服务对象有潜在暴力倾向,须尽量避免家访,而应安排在办公室接见;
第四十七条在办公室接见有潜在暴力倾向的服务对象前,应知会工作伙伴,以确保有所需的人力支援;
第四十八条接见室内应备有警报器,以保障员工安全;
第四十九条如必须探访有潜在暴力倾向的服务对象,家访前须知会禁毒专干,并讨论是否需与工作伙伴同往;
第五十条进行家访时必须特别小心,并知会其他员工预计回程时间;
第五十一条如进行家访的同工在预计时间尚未返回工作站,则工作站须作出跟进,以确保其安全
第五十二条应在家访前与服务对象约好时间,如首次面见服务对象,或是怀疑服务对象有精神病或暴力倾向,则最好安排其家人同在;
第五十三条禁止女性员工单独探访男性独居服务对象,及男性员工单独探访女性独居服务对象。
第五十四条家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说明来意,保持礼貌及专业态度;
携带工作证,以表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