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批准文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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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省电力公司
批准:曹福成
审定:张兴国史更林
审核:陈佩琳徐红利
会审:边江李鸣镝潘捷田俊杰郭一兵王瑞奇编写:田俊杰郭一兵边江潘捷王瑞奇李玺印李明李宏杰赵兴泉侯亮刘洋谢毅
包磊赵李宏郝春娟黄苏蕾罗韬安成万
薛永强
(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
目录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5)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5)
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8)
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10)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10)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13)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 (14)
第六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4)
第七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17)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17)
第二节年、月(季)度、日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18)
第八章电力平衡的调度管理 (20)
第九章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 (21)
第一节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 (21)
第二节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 (22)
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的调度管理 (24)
第十章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管理 (25)
第一节新设备投产的前期管理 (25)
第二节输变电设备基建改造期间的调度管理 (25)
第三节电网新设备投产启动的调度管理 (26)
第四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28)
第十一章系统安全稳定的调度管理 (28)
第十二章低频低压减负荷的调度管理 (29)
第十三章机网协调运行管理 (30)
第十四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1)
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 (33)
第十六章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 (35)
第十七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6)
第十八章水电厂和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37 第一节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 (37)
第二节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 (40)
第二篇调度操作管理规程 (41)
第十九章操作管理 (41)
第二十章操作制度 (43)
第二十一章系统并解列操作 (45)
第二十二章线路操作 (46)
第二十三章变压器操作 (47)
第二十四章母线、开关及刀闸操作 (49)
第三篇事故或异常处理规程 (51)
第二十五章事故处理原则 (51)
第二十六章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53)
第二十七章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55)
第二十八章发电机事故或异常的处理 (56)
第二十九章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的事故或异常处理..57 第三十章母线故障的处理 (59)
第三十一章系统振荡故障的处理 (60)
第三十二章系统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处理 (63)
第三十三章频率、电压异常的处理 (65)
第三十四章开关及刀闸异常的处理 (67)
附录一电力系统调度术语 (69)
附录二山西电力系统开关设备统一编号管理规定 (89)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适应交流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保障山西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1.3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山西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山西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1.4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1.5 山西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山西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计量装置、电力市场和节能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1.6 电力调度机构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

1.7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山西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1.8 本规程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山西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9山西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9.1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1.9.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9.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1.10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2.1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山西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2.2 本省在太原、大同、忻州、朔州、阳泉、晋中、吕梁、临汾、运城、长治、晋城等市级供电分公司设地区电力调度所,在山西超(特)高压分公司、省调发电企业设立具有调度职能的机构。

2.3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调度运行、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专业管理部门,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3.1 山西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4 山西省调是山西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指挥中心,并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业务指导。

2.4.1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4.2 山西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在运行中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5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6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及其相关设施应有两个不同路由电源点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2.7 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场所。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3.1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
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3.1.1 根据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电力生产的特点,运用先进的自动化技术,依靠科学调度手段,不断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

3.1.2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3.1.3 发挥大电网的优势,优化资源利用,实现节能环保,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3.1.4 使电网的频率、电压等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为用户提供品质优良的电能。

3.1.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3.1.6 依法管理电网,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3.2 电力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3.2.1 省调的主要职能
3.2.1.1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

3.2.1.2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改、扩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

3.2.1.3 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3.2.1.4 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

组织全省电力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3.2.1.5 负责指挥山西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山西电网与其它网、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3.2.1.6 负责山西电网经济(节能)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节能)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负责负荷预测及协调电力、电量短期交易。

3.2.1.7 负责与上级调度机构的业务联系,落实上级调度机构的管理要求,配合上级调度进行电网运行控制与调整以及事故处理。

负责山西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领导下级调度业务并对有关调度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3.2.1.8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负责电力系统安全预案的编制,负责组织或参加系统性试验工作。

3.2.1.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编号、命名;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提出编号、命名建议。

3.2.1.10 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设备和装置的职能管理。

3.2.1.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3.2.1.12 负责编制山西电网年度事故拉闸限电序位和电网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2.1.13 负责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14 负责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3.2.1.15 负责收集、整理山西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3.2.1.16 负责与并入山西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参加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工作。

3.2.1.17 负责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山西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3.2.1.18 参与电网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对电力系统的长远规划、初步设计(包括新、扩、改建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3.2.1.19 参加拟定发供电量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并逐月下达实施。

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3.2.1.20 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用电负荷分配指标,结合电网运行要求,下达并监督地区调度部门执行。

3.2.1.21 参与制定山西电网经济(节能)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节能)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节能)运行的措施。

3.2.1.22 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3.2.2 地调的主要职责:
3.2.2.1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3.2.2.2 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2.2.3 维护山西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进行发电、供电管理,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2.4 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批准。

3.2.2.5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3.2.2.6 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2.7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负责新设备的投产启动管理。

3.2.2.8 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3.2.2.9 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和超计划用电拉(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2.2.10 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2.11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3.2.3 县调的主要职责:
3.2.3.1 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3.2.3.2 维护山西电力系统和本县(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3.3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3.2.3.4 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负荷控制和联络线潮流调整;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3.5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3.2.3.6 负责实施本县(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3.7 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县(区)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4.1 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
辖范围。

4.2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分为“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双重调度设备”和“代调设备”。

4.2.1 “调度设备”是指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和调整的设备。

4.2.2 “管理设备”是指某些属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其状态(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发生变化时对主系统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下级调度机构在下令操作前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批准或许可的设备。

4.2.3 “双重调度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设备可以由两级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的设备。

下级调度机构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时应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

4.2.4 “代调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属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由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委托下级调度机构对其行使调度管辖。

4.3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4.3.1 凡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和部分110千伏系统的发电厂(包括火力、水力、风力、燃气、生物质发电),其发电设备(机、电、炉、主变)均属省调调度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管理设备、发电厂调度设备。

各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和热力网的调度管理,均由电厂自行负责。

4.3.2 省调调度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功角测量装置(PMU)属省调调度设备。

4.3.3 省调调度的发电厂、变电所(开闭站)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设备。

220千伏直配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4.3.4 山西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联络线、跨地区直配线路和省调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均属省调调度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本地区220千伏直配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母线由地调调度。

4.3.5 山西电网220千伏与110千伏电磁环网内的联络设备属省调调度设备。

4.3.6 不属总调管辖的省内500千伏输变电设备。

4.3.7 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的设备。

4.3.8 省调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置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置、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属省调调度设备。

4.3.9 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

省调调度管理的发电机、变压器、直配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

4.3.10 变电站500千伏变压器属省调调度,220千伏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省调管理;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管理。

接入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静止补偿装置(SVC)等)属省调调度调度。

500千伏变电站站用变压器属地调调度,省调管理设备。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站用变压器由地调调度管理。

4.4 地区调度管辖范围
4.4.1 除省调管辖设备外,本地区的所有发、变、输、配电设备(包括并网的用户自备电厂)。

4.4.2 跨地区的输、变电设备应由两地区共同制定调度管理细则,报省调备案。

4.4.3 省调委托的代调设备。

4.5 山西电网内的国调、网调调度设备管辖范围根据国调、网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凡母线与其所联接的分路开关分别由两级调度管理的,其母线刀闸为双重调度设备。

(对母线刀闸的调度权规定为:改变接入母线的方式时,由管理母线的调度下令;而分路开关的停送电需拉、合母线刀闸时,由管理该分路开关的调度下令)。

4.7 当用省调调度的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代路地调调度的开关时,在代路期间,代路开关交由地调调度。

代路过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二次设备)由地调负责操作。

地调应按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代路申请,省调调度员于代路前将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转为申请中要求的状态后交与地调值班调度员。

代路结束后,地调应将代路的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状态后交还省调。

省调应定期发布属省调“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明细表。

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5.1.1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指挥山西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同时接受国
调、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正确执行其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监控中心、操作队)、直调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尊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

5.1.2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超(特)高压、变电站、监控中心和操作队、直调用户主值及以上值班员。

各单位应将有权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

5.1.3 地调调度员、省调发电厂、直调用户值长应持有省调颁发的调度系统持证上岗合格证,超(特)高压、变电站、监控中心和操作队人员应持有省公司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5.1.4 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5.1.5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监控中心值班员和操作队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并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5.1.6 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在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时,应互通单位、姓名并复诵调度指令。

经核对无误,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立即执行,执行完毕后将指令执行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每项(条)调度指令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均应记入调度日志或操作票中。

5.1.7 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不得拒绝或延误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当发生拒绝执行正确的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的行为时,省调应立即组织调查,并根据《调度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及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1.8 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该调度指令有误时,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调度联系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各厂、站调度联系人员接到各级调度值班人员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暂停执行该指令并向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分别报告。

下级调度单位负责人对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省调提出,但在未作出答复前,现场值班员必须执行该指令。

5.1.9 属省调调度的任何设备(含一、二次设备),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现场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的运行方式(对人身或设备有威胁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5.1.10 省调调度设备,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省调应事先通知有关地调和厂站。

5.1.11 属上级调度的设备(包括与省调双重调度的设备),省内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的指令后或在操作前应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双重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在下令操作前应征得上级调度的许可。

5.1.12 一经操作(如合环倒负荷等)便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引起地区负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非省调管辖设备,操作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5.1.13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系统重大事故或严重异常时,有权越级发布调度指令,操作非省调调度范围的设备,但事后应通知(汇报)有关调度。

5.1.14 现场值班人员应在接班后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主要设备异常运行状况和特殊问题。

当发电厂和电网设备发生异常或遇自然灾害、气候突然变化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时,有关值班人员在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后,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5.1.15 系统内主要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枢纽变电站设备损坏或全站失电、300兆瓦及以上机组跳闸、网间联络线跳闸或电网解列、省调所辖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省调值班调度员要及时向相应的上级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失电、误操作、人身伤亡、重大火灾、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等),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5.1.16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中心主任、副主任,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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