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认定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等二十家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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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认定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等二十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

作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认定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等

二十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团组

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

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为了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宏观管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

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

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3]204号),经审查,对第一批二十家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授予按界定业务范围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

培训工作的资格,有效期五年。

一、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名称、主管部门及业务范围

(一)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

业务范围:配合国家级科技计划及科技创新工程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对外贸经部

业务范围: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规定的人员及有国外资助的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三)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业务范围:组织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职业培训方面的相关人员出国(境)培训。

(四)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卫生部

业务范围:组织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五)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管部门:建设部

业务范围:组织城乡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六)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业务范围:组织以自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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