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7〕68号
会计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答案B、李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C、李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D、李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个税专项扣除中的首套房贷款夫妻共同可扣除额度为每月1000元。
5、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A、1B、2C、3D、4【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7、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元。
A、3000B、3600C、4000D、4500【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3600元。
C、取得证书当年可扣除3600元D、取得证书次年可扣除3600元【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个人所得税政策中,职业资格教育扣除金额标准是取得证书当年可扣除3600元。
12、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大病医疗支出的计算周期是()。
A、1月1日—12月31日B、1月1日—6月31日C、开始治疗到结束治疗D、入院到出院【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大病医疗支出的计算周期是1月1日—12月31日。
13、个人所得税政策中,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从实际发生的()开始享受,纳税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即可。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更准确理解《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依据《通知》主要依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性、规范性文件,同时,也依据了部分职业领域职业资格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出台《通知》的目标任务《通知》是为了落实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提出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的总体部署而制定,旨在通过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使相同领域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得到认同,促进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一)建立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女律师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高院再审)
女律师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高院再审)方家琪,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
1989年6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在南京某大酒店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人;自2009年2月1日起,先后连续在数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从事律师工作。
2018年4月,方家琪所在律所向市人社局提出准予方家琪50周岁退休的申请。
2018年5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
人社局认为,方家琪是律师,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55周岁。
方家琪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律师执业属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认定需年满55周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市人社局认定方家琪的身份为律师系专业技术岗位、需年满55周岁方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方家琪认为,其岗位虽为律师,但身份是工人,且律所也认可方家琪的工人身份即普通劳动者,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市人社局无权认定其工作岗位是否为技术岗,且市人社局依据的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违反上位法,不得适用。
市人社局认为,方家琪的工作岗位为律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通知此岗位系技术岗位,根据方家琪的工作经历,依据省政府、省人社厅的相关法律文件,方家琪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对于方家琪的岗位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
结合方家琪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多约定其岗位为律师,说明方家琪不仅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而且实际工作岗位亦为律师,故市人社局将方家琪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对于方家琪的退休年龄认定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相应基层干部的退休条件包括退休年龄进行了规定,但该办法并未将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条件等作出规定。
二级造价师考试大纲(2019年版)教学内容
二级造价师考试大纲(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前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
本考试大纲是2019年及以后一段时期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命题和应考人员备考的依据。
2018年12月考试说明一、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以上两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
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第二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
三、各科目考试试题类型及时间。
各科目考试试题类型、时间安排说明:客观题指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题型,主观题指问答题及计算题等题型。
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应考人员对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构成、工程计价方法及依据的掌握情况,在工程决策和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造价管理的能力。
【考试内容】一、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一)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管理(一)工程项目组成和分类;(二)工程建设程序;(三)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内容;(四)工程项目实施模式。
三、工程造价构成(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与工程造价;(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五)预备费;(六)建设期利息。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鄂人社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19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技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深度融合,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民生保障、增进人民福祉为主线,以“一网覆盖、一次办好”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信息化引领支撑能力,全面加强“三个一”建设,即:一库集(汇聚构建全省集中的人社信息资源数据库,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一卡通(加快发卡,一人一卡,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通用)、一网办(建设统一的人社公共服务平台,重塑和再造业务流程,实现线上线下服务相融合),推进人社系统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六西格玛绿带考试评价管理办法
六西格玛绿带考试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精神,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协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工作。
为保证被评价绿带人员的水平及其规范性、一致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协会六西格玛绿带项目鉴定及人员评价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申请条件并向协会提出项目鉴定及人员评价申请,希望成为协会“六西格玛绿带”的境内外申请者。
第三条协会六西格玛绿带实行项目鉴定及人员评价登记制度。
第四条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考试评价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六西格玛绿带知识大纲”的制定和修改,并根据大纲要求建立考试试题库。
(二)组织、监督全国六西格玛绿带统一考试工作(理论考试)。
(三)组织、监督全国六西格玛绿带项目鉴定及人员水平评价。
(四)负责申请者的考评申报、资格审查、资料审查及专家组评审工作等。
(五)统一管理评审资料,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部门移交存档。
第五条统一考试每年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考点以线下机考形式进行。
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总分100分(100道题),60分为成绩合格线。
试题类型为选择题。
必要时,考试时间及试题设置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当年度考试通知为准。
第六条考试评价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教育和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申请者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工作经历:理论考试申请者应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精益六西格玛管理或质量改进相关工作;项目评价申请者应具有至少两年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雨露计划扶贫培训政策
“雨露计划”扶贫培训政策一、雨露计划雨露计划是一项由扶贫部门通过资助、引导农村贫困户实践、高中毕业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的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扶贫培训计划。
二、雨露计划补助对象、条件以及标准、补助流程(一)补助对象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尚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的2016、2017年脱贫户)中,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参加技能培训的青壮年劳动力。
(二)培训类型、条件和补助标准1.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18年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新生符合补助条件。
补助标准为在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
2.职业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符合补助条件。
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女学生,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
根据桂政办函〔2016〕79号文件精神,2018级新生入学时属于2017年脱贫户学生的,在2018—2019学年秋季、春季学期和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符合补助条件;属于2016年脱贫户学生的,在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符合补助条件。
3.短期技能培训。
①扶贫部门主办的短期技能培训。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16-60周岁的青壮年劳动力可参加扶贫部门主办的短期技能培训。
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分理论授课和实践技能培训,培训具体时间按职业工种规定的课时安排。
扶贫部门按每人每期3000元的标准结算培训经费给培训机构,人数以考取职业资格证的学员数为准。
补助资金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培训费(含管理费、教师课酬、教材资料费、实验实习耗材费、教室租用费)、学员伙食费、住宿费、前往企业就业交通费、考证费、误工费等,误工费按30元/人·天计发,由承办培训机构发给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规定,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我省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类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通用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后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国家部委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费标准,由各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人·次)备注:鉴于部分职业(工种)鉴定耗材的特殊性,消防、电信通信传输、烹饪、调酒和茶艺、营养配餐、插花、盆景、印染、金属轧制、机械冷加工、机械热加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冷作钣金加工、工件表面处理、机械设备维修、维修电工、电机检修、裁剪缝纫、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等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原材料,主料可由鉴定机构代办并按实际成本收费或由考生自备;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摄影的模特可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聘并按实际聘用的费用收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按每人120元收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按中级每人150元、高级每人180元收取。
附件:1-1.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1-2.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种分类表。
二级造价师资料书
二级造价师资料书2020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培训教材正式发布2020年度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依据大纲编写的2020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教材正式发布,可作为所有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考生使用的基础科目教材。
该教材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相关图书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
本考试大纲是2019年及以后一段时期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命题和应考人员备考的依据。
《2020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020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根据最新颁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19年版教材进行了修订,依据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了2020年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在教材编写中,充分吸收了新颁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力求体现行业发展水平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特点。
考生如需此书,请按以下方式购买:(一)各地建筑书店、新华书店;(二)网上商城:中国计划出版社旗舰店(天猫)、北京京建书店微店、中国计划出版社亚马逊旗舰店、当当、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2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发布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1—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发放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2—括命审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美容师 美发师 孤残儿童护理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水平 同有关行业协会 评价类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63
生活照料服 育婴员 务人员 保育员 有害生物防 有害生物防制员 制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同有关行业协会
64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 水平 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 评价类 构 水平 评价类
安全评价师
劳动关系协调员 人力资源服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水平 务人员 评价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同有关行业协会 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 物业管理服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 水平 73 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 务人员 操作员 评价类 构 72 信息通信网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水平 74 络运行管理 管理员 构 评价类 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 广播电视传 75 输服务人员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 员 水平 评价类
30
重有色金属 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 电解精炼工 重冶湿法冶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 水平 构 评价类
31 炼钢人员 32 炼铁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工
水平 评价类
高炉原料工、高炉 水平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炼铁工、高炉运转 评价类 工 井下支护工 矿物采选人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 水平 33 员 业技能鉴定机构 评价类 矿山救护工 34 陶瓷原料准备工、 陶瓷制品制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 陶瓷烧成工、陶瓷 造人员 机构 装饰工 玻璃纤维及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玻璃纤维增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强塑料制品 玻璃钢制品工 制造人员 水泥、石灰 水泥生产工、石膏 、石膏及其 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制品制造人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员 药物制剂人 药物制剂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员 中药饮片加 中药炮制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工人员 涂料、油墨 涂料生产工、染料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颜料及类 生产工 似产品制造 农药生产人 农药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员 化学肥料生 合成氨生产工、尿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产人员 素生产工 硫酸生产工、硝酸 生产工、纯碱生产 基础化学原 工 烧碱生产工、无机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料制造人员 化学反应生产工 有机合成工 化工总控工 化工产品生 43 产通用工艺 防腐蚀工 人员 制冷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同有关行业格目录(共计140项)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注册土木工程师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勘 察 注册化工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设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计
15 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册 工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 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
资格
局
准入类
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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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冶金工程师 勘 察 设 计 注册采矿/矿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注 工程师 资源社会保障部 册 工 程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准入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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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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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浏览次数:318836
2017
年10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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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17823004/2017-00214 分类:
政策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管理;部发文发布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12日 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文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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