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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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2011

住宅设计规范-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 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 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 7.3.1、 7.3.2、7.4.1、7.4.2、7.5.3、8.1.1、8.1. 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 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7月26日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2.增加了术语;

建筑设备设计一般规定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建筑设备设计一般规定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建筑设备设计一般规定及说明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说明】8.1.1~8.1.3 给水排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采暖设施和照明供电系统,是有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的最基本居住生活设施,是现代居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定应予设置。

8.1.4 按户分别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

设置的分户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的水表等。

楼梯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楼梯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楼梯设计规范及说明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说明】6.3.1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

这里需要说明,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00m的原因是:①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楼梯面积较大。

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00m2左右使用面积,但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他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1999年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

但其他的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仍为1.10m。

6.3.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75m时,坡度为33.94°,这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 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说明】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规定。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

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旧版本比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旧版本比较
,是促使急剧膨胀的房地产开发过热的势头能逐步回稳,走上 一种健康的、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也是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当然房地 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所涉及的问题很复杂,土地、资源、金融
、建筑、建材、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等等,搞好了是国民经济的
支柱,搞不好将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可能会出现经济衰 退和危机!当然这是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为课题,作为建 筑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我们是无能为力的。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
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 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 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2.10 m。
(老规范总则中的条文)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 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产品,促进住宅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 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 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 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 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 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 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 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 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 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 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注:《住宅建筑规范》9.5.1-1(同)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

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及说明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 坡道的坡度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说明】6.6.1 本条系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第5.2.1条制订,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

该标准对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

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未将电梯轿厢列入强制条款。

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

此外原来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筑设计,故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无障碍住房设计。

6.6.2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6.6.3 为保证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能同时进行并避免交叉干扰,提出本规定。

6.6.4 本条列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强条案例

《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强条案例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 基本功能空间。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1.1
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
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
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 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任一个入户门至安全
出口距离不大于10米。
08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佳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2.3
解析: 本栋工程层数在十九
层及以上,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
09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2.4
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1.5
窗地面积比: 图中卧室的面积为21.91 ㎡,卧室窗户采光面积为 2.84 ㎡。 2.84/21.91=0.130<1/7。
2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7.2.1
16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 : 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七层以下住宅 : 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6.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值班室)
1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6.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

Huxk140729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Huxk140729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Huxk140729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5.1 套型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套间≮30m2;最小≮22m2。

5.2 卧室双人≮9m2;单人≮5m2;兼起居≮12m2;起居厅≮10m2;起居室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3m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面积≯10m2。

5.3 厨房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套间的厨房≮4m2;最小套间≮3.5m2;厨房宜在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设备单排净宽≮1.5m ,两排净宽≮0.9m 。

5.4 卫生间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2.5m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单设便器≮1.8m2;其余便器洗面器、洗面器洗衣机≮1.8、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洗浴器≮2.0m2。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层高宜为2.8m ;卧室、起居室厅净高≮2.4m ,局部净高不应≮2.1且这部分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坡屋做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1/2使用面积的净高不应≮2.1m ;厨房、卫生间净高≮2.2m ,有管道时管道表面与地面≮1.9m 且不影响门窗。

5.6 阳台阳台应有防止儿童攀爬的结构,栏杆杆件警局≮0.11m ,六层及以下楼层栏杆≮1.05m ,七层及以上≮1.1m ;分户隔板、防水、保温。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套内入口过道净宽≮1.2m ,卧室起居≮1.0m ,厨房、卫生间、贮藏室≮0.9m ;套内楼梯一侧临空时梯段净宽≮0.75m ,两侧有墙时净宽≮0.9m 且一侧设扶手。

套内踏步≮0.22m ,高度≯0.20,扇形踏步≮0.22。

5.8 门窗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离楼面净高≮0.9m ,应设防护。

窗台高度≤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起≮0.9m 。

窗洞距离窗台小于0.9m 时应设防护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学习要点新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已于2011 年7月发布,2012 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编共形成条文21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5条,占29.8%。

强制性条文较2003年版增加了41条,其中有多处增加、修改的条文,将对住宅施工图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设计和审查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新增的几个基本概念【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指安装在外墙体之外与窗洞口的上下挑板结合,突出主墙面的外凸形窗体,通常也叫飘窗。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被取消了的几个基本概念取消了“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用语。

3.规范适用范围的变化2003年版规范适用范围是“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新规范修改为“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4.强制性条文新旧规范变化情况室内环境 - 19 10 41 10 22 一般规定 - 5 2 24 2 19 给排水 - 7 7 暖通空调 5 9 4 电气 - 6 6 24 65 415.电梯选用6.4.2条:≥12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原规范: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分析:该条文与现行的 2003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第 4.1.7 条“……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比较,明确了担架电梯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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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
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节地。 2. 住宅设计与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环境。 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居住使用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的使用 要求。 4. 住宅设计应满足住户的日照、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 6.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五、修编技术经济指标的调整
一 修编调整的意义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 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修编调整的内容 本次修编对原规范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简化,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一)优化经济指标的组成 1. 由原有的7项经济指标优化为5项: 2. 即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3. 套内使用面积(㎡/套); 4. 套型阳台面积(㎡/套); 5.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6.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二)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 明确: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 =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以全楼总 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套型阳台面积) (三)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增加: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详解
一、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版本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三个版本:
1. 2. 3. 4.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2008年6月4日—2010年10月《住宅设计规范》 全面修订改版(第4版本);
3.信报箱设置的方式
① 独立式。采用成品信报箱,摆放在住宅入口走道、门厅两侧。 这种方式适合改造和未预先设计的住宅项目。 ② 明挂式。信报箱挂于住宅入口走道两侧墙上。 ③ 嵌墙式。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结合型号预留孔洞,信报箱后嵌 入安装,有内投内取和外投内取两种方式。 ④ 信报箱间。结合住宅入口门厅,划定独立区域设置信报箱群。 适用于住户密集、信报箱格口需求多的高层、超高层住宅。 ⑤ 设置独立投递间。入口门厅之外,设置独立投递间,采用外投 内取方式,保障投取双方的便利与私密。
十四、强制性条文实施要点
1. 本次《住宅设计规范》修编共形成条文 21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5条,占 29.8%。 2. 强制性条文比原规范增加41条。
3.强制条文修改情况
强制条文修改情况一览表 内容 原规范(条) 新规范(条) 增加(条)
套内空间
建筑 共用部分
9
10
19
8
23
41
-1
13 10 2 7
嵌墙式内投信报箱照片
嵌墙式外投信报箱照片
十二、重点增加的内容
1. “城镇住宅设计”:原规范总则中的“适用范围”是 “城市住宅设计”,本次根据“建筑规范”修改为 “城镇住宅设计”。 2. 层数计算:本次修编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条文 中不出现“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 宅”等用语,统一用“几层至几层”来表述。 3. 信报箱设置:已具备列入本规范的条件。 4. 排气道:提出了预留孔洞和安装条件、负压通风、防 止窜气等基本技术措施的规定。
七、最小套型面积标准进行修改
1. 本规范积极配合建设“中小套型住宅”和 保障性住房的国策,取消了套型分类条文 和套型分类面积规定; 2. 将原规范规定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适当 减小 。
3.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极限面积标准一览表
4.原规定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4m2的套型 改为30m2。
5.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使 用面积最小值为22m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2012年8月1 日起实施。
三 、关于两本规范差异与协调 (《住宅设计规范》与《住宅建筑规范》)
1.住宅设计规范是针对“设计”,强调住宅设计时应做到的技 术措施,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 是编制《住宅设计规范》的目的。使用者及主体的差异:《住 宅设计规范》使用的对象主要是设计、审图、施工、科研、学 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 2.《住宅建筑规范》把‘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对象,对住 宅的各方面系统提出了技术要求。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 使用与维护。《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该 《规范》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 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 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 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3.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六、关于“住宅”一词的定义
1. 住宅:在《住宅设计规范》中始终定义为:“供家庭使用的居 住建筑”。是居住建筑的一种类型,他区别于其他居住建筑。 2. 宿舍:是有集中管理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如集体宿舍。 3. 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生公寓、运动 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 4. 别墅:远离日常居住场所的其它住处。在特定的时间有不同的 使用功能,如郊外别墅、乡间别墅、海滨别墅、高山别墅、瀑 布别墅等等。有大的非常豪华的别墅常指一处庄园或农场,小 别墅可以是一处乡间小筑,瓦房两间。可以非常豪华也可以十 分简朴。 5. 套型:是指住宅建筑的空间组合,表示住宅的大小和房间的组 合形式。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 户型:是指家庭人口的构成,表示家庭人口的多少和代际关系。
八、关于凸窗安全问题
1.凸窗的定义 指安装在外墙体之外与窗洞口的上下挑板结合,突出主墙 面的外凸形窗体,通常也称为阳光窗或飘窗。
窗台低于0.9m时防护栏杆的设置
推拉窗
倾仰窗
外平开窗
内平开窗
2. 凸窗的若干种使用方式
1)休息空间 :把凸窗空间改造成可供坐卧休息的位置,诸如茶座、棋牌座等 休闲空间,既可享受阳光,观览户外景色,又可增加居室的休息空间。 2)书桌空间 :利用凸窗台高度与书桌高度相似的特点,按照入墙家具的做法, 量体定做出书桌台面,既节约用料,又“偷”出了使用功能空间。 3)玩耍空间:不少年轻家庭将婴儿床安放在窗台上或供婴儿在此玩耍,既让 孩子享受到了充足的阳光,又为孩子创造出符合儿童心理的情趣空间。 4)晾晒空间:在凸窗的上沿安装晾晒衣物的挂杆,对于小户型来说,既解决 了居室晾晒衣服的功能,又不增加套型面积。
十三、剔除不属于住宅单体设计的内容
本次修编,剔除了原规范中“日照间距”、“垃圾道设 置”、“地下车库”等不属于住宅单体设计的内容。 1. 日照间距:属于规划内容,只保留了“一个居住空间 获得冬季日照”的要求,不要求具体时数。 2. 垃圾道设置:属于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内容。取消了关 于垃圾收集设施的规定。 3. 地下车库:有专门规范管理。本次修编明确了对地下 车库只规定“当地下车库与住宅建筑直接连接时”的 情况的规定。
22
室内环境
一般规定 给排水
-
10
2 5 7
设备
暖通空调
电气
5
-
9
6
24
4
6
19
总计
24
65
41
3-1住宅高发危险地段
住宅高发危险地段
3-2.住宅高发危险地段
杭州白金海岸的小区两周岁妞妞10楼窗口坠落
“最美妈妈”吴菊萍和坠楼女孩妞妞
高层住宅窗户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4.凸窗安全防护栏(5)
九 、阳台栏杆防护高度与窗台高度的差异
窗台高度
阳台栏杆防护高度
阳台栏杆: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1)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 1.05m;(2)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l.10m。
十、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 梯。 2.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 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 3.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十一、关于信报箱的设置问题
1. 信报箱作为住宅的必备设施,其设置应满足 一套住宅配置一个信报箱格口的要求(一套 住宅对应一个门牌号数)。 2. 信报箱宜结合住宅主要出入口设置,其投递 口应设在门禁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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