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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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张恒山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其中民主法治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要素。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体制基本健全。但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也面临着许多困扰,其中最突出的是人们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作存在阻扰。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运作体制基本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要求党政干部、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法治理念。这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文化观念基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是通过对一些具体的有关法律的认识、观念而得以体现的。
一、关于法的观念——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目前,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中流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们把它称为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我国,从五十年代以来,它一直被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实际上,这个观点是前苏联学者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础上所作的不适当的总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分析实证法学的国家意志论的变种。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
理,也不符合我国现实,更不利于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作的法本质定义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在五十年代输入中国的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性认识。
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这个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据说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但是,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从表面上看,维辛斯基的定义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有共同之处,但实际上,两者有重大不同。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不是给法下定义,甚至也不是给资产阶级的法下定义,而是附带地论及资产阶级的法。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一种特定的法,而不是普遍的法,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扩大解释以致适用到人类历史的过去、现在、将来所有的法,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法的定义,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即使这种扩大解释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种合理的推论,它毕竟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的完整意思应当是: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同样地,表面上看来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那个阶级的意志、而
实际上法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恰恰是: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表现一定阶级的意志只是表面现象。这样的翻译和理解才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意。
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既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原意,现在应当是我们摒弃前苏联学者的这种解说,摒弃对前苏联学者的盲从的时候了。
(二)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指导下的时代,人们不容易看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错误和危害。自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这种观念不能适用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如果硬性地用这种理论观念来理解、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都有严重的危害性。
首先,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于当代中国法治,是因为依据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现实无法作出统治阶级的划分。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以将社会成员们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前提的,而这种政治上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划分是以在经济生活中双方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划分为依据的。根据我党《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判断以及我国宪法的表述,我国社会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而人民这一概念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民的成员之一分子而工作、生活。我们在理论上或宣传上有意或无意地将刑事犯罪分子视为“被统治阶级”,这种认识和观念极为有害。此外,所谓被统治阶级是法律之外的概念,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概念。而刑事犯罪是后于法律而出现的现象––––没有刑事立法就没有刑事犯罪。所以,将各种刑事犯罪置于被统治阶级的范畴,其本身就是一种牵强的说法。
由一种先定的观念出发去硬性地寻找被统治阶级是一种非常有害、甚至非常可怕的做法。“文化大革命”中,为证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斗争口号的正确性就必须证明阶级斗争继续存在、阶级敌人继续存在,就必须寻找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应当继续被革命、继续被专政的对象。结果寻找出来的是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和知识分子。在上述九种人中,在当时能真正构成一个社会阶层或阶级的就是知识分子。所以,作为一个阶层或阶级而遭殃的就是知识分子。对知识分子专政的恶果及由此派生的恶果既然结出,对它们就挥不去、摆不脱,只好留给后来的好几代人去皱着眉头、慢慢地品尝、体味、消化。
如果我们今天仍然坚持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仍然要硬性地寻找出一个被统治阶级。我耽心: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支配下,哪个倒霉的阶级或阶层的成员们在某一个阴霾密布的早晨起床后会忽然发现自己不幸被划入“被统治阶级”之列。
第三,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于当代中国法
治,是因为这种观念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重认同的态度。
在本体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被统治阶级之所以要遵守法,完全是被迫的,是统治阶级将本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名义强加于被统治阶级。所以,对法的这种本体论的解释不利于社会普通群众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或法律的认同。由于“统治”与掌握国家权力有着必然的联系:统治必然意味着掌握国家权力,或者说,只有掌握国家权力才谈得上对社会的统治,所以,对于中国的普通群众来说,在直观上极容易用是否直接掌握、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区分统治与被统治。根据这样的标准来看待自己的地位、身份,他们很容易将自己视为被统治成员,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并将法律视为不体现自己意志的外在的强加、强迫。我们继续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宣传,必然在客观上强化普通群众对法律的这种不信赖、不认同的心理和情感。
在功能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的功能重在于统治、压迫被统治阶级,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和统治地位。在将“统治”与掌握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思维逻辑的支配下,对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普通群众来说,从这种功能论会产生出自己是被治对象的认识,会产生出对法律反感、厌恶。在这种厌恶心理支配下,休想指望他们会自觉地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