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海关备案业务运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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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前言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随着广州保税区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不断展开,为了方便投资者对广州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根据目前企业运作的情况整理了《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但由于国家各部门还在不断地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随着政策和管理模式的调整,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程序也将会发生变化。本指南仅为投资者了解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与指南的介绍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目录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流转可参照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内销。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国内购料。

七、进口设备可凭保函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料件退运(换)手续。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住境外。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七、出口拼箱业务。

八、“先放后征”业务。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同时报进报出。

保税区外资企业登记备案须知(见表格)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手册管理。(实行EDI报关后将取消手册)

2、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之前,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待取得《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后,再向开发区办(保税区海关)保税区业务监管科(以下简称保税区业务监管科)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3、海关审核单证,确定对进口料件的监管方式后,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登记手册办理料件进区及成品出区的报关手续。

4、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延期、撤销等情况,加工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备案更改表》,到原审批机关保税业务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并于合同的有效期之内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5、加工贸易合同批准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可申请,最长不超过一年。

6、加工成品后的剩余料件,可申请办理余料退港,也可申请转入其他手册中继续加工出口,如果生产的产品需销往非保税区,应按有关规定补税,属许可证管制的成品,企业报关时经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具体参见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的有关监管办法)。

7、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区内企业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核销手续。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1、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需委托区外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必须符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即企业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产品的主要加工工序应当在区内。

2、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时,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向保税区业务监管科申办有关备案手续。

3、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出区加工的货物,海关按临时出区货物办理出区登记查验手续,并向委托方(区内企业)收取与出区货物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或由委托方(区内企业)提供与出区货物税款相等值的银行担保证明。

4、对出区加工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单独设立帐册进行登记、核算。

5、对于在区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都应随成品退回保税区内核销。

6、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期限限定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企业须到原审批机关保税业务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一个月。

7、货物加工完毕返区后,区内企业应到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核销手续。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1、区内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包括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加工。

2、区内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时,报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在取得接受委托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向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3、对接受委托加工的货物,区内企业应设立独立帐册,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分开加工。

4、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期限限定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一个月。

5、在货物加工完毕运回区外委托方企业后,区内企业应到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核销手续。

6、对于在委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等都应随成品退到区外企业。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流转可参照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一)根据有关的规定,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的流转一律按进出口手续办理,有关具体的手续可按深加工结转的程序办理。

(二)对于保税区企业与黄埔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入部分的结转可按如下程序办理:

1、对方转出企业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并预申报转出计划。

2、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企业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交保税区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和转入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到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备案手续。

3、经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审核同意后,货物即可按结转计划量分批或一次性运往保税区。货物经保税区货检场进区时,转入企业凭保税区业务监管科核准过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由查验科批注盖章后,查验放行。

4、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转出、转入企业应到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即一次性办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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