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一
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
号,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这些规章制度的颁行,在系统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15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的巨大发展,对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二,近年来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迈入“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历史阶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当代大学生都是1980年后出生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所概括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第四,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公众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
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对原《规定》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二
修改《规定》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制度创新工程。因此,在修改《规定》时,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将决定着修改工作的成败。为此,教育部在学习、调研和反复论证
的基础上,明确并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修改《规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 育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工作,育人为本。修改《规定》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教育功能,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制度育人等形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于充分体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原则;在于总结和吸收近年来成功的教育教学改革基本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并使之制度化,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
(二) 依法建章,推进管理制度法制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规定》,应当坚持并遵循“依法治教、依法建章、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对具体形式、内容和情形的规定中,充分体现严格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充分体现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上位法
的承接性;充分体现出在新形势下对上位法的细化、深化和发展。
(三) 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当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研机构达2000余所,在校生已逾1400万人,办学形式也是多元化。在此形势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水平和效益,尤显重要。因此,在具体规定中,应当明确政府和学校的管理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更加注重宏观、间接、法制的宏观管理,给学校以更大的学生管理自主权;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和创新,规范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四) 加强监督,完善管理内容和体系。没有监督的管理,将导致管理的无序和无效。学校是公共事业单位,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在给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既要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规定内容和构建体系时,应当明确规定和规范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制度的公示和备案制度等。
三
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是:
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和理想信念教育与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