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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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带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带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

(二)《海上拖航指南》(中国船级社2011)

(三)《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国船舶检验局1999)

(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法规(2003)489号及2006、2008修改通报)

(五)《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修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

(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2001)

(八)《中国交建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股安监字﹝2012﹞665号)

第四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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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或船级社)、中国交建和本办法中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本单位船舶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船舶调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船舶调遣安全检查小组。组长由主管船机副总经理担任,组员包括船机副总工、海务监督员,船机、工程、安全、技术质量等部门有关人员,船舶管理单位有关人员。

第六条船机管理部门是船舶调遣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船舶调遣安全检查小组主要管理职责:

(一)主管船机副总经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船舶海上调遣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和海上安全航行监督指导工作。

(二)船机副总工负责全面的技术检验工作。

(三)海务监督员主要职责

1.负责调遣船舶适航性和拖航技术要求的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航海图书资料配备、拖曳设备、封舱加固、物件系固、应急设备及应急措施。

2.组织召开船舶调遣备航会议。

3.负责拖航动态和航次统计上报工作。

(四)船机、工程、安全、技术质量等部门主要职责- 4 -

负责对调遣船舶的技术状态、封仓加固、航行计划、海上应急措施、拖曳设备、导航仪器、通信设备、防漏器材、灯光信号、消防及救生设备、船员食品、药品储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满足船舶海上调遣安全航行的要求。

(五)船舶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调遣船舶进行全面备航和检查,确保符合船舶调遣要求。

2.根据拖航检验的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根据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办理船舶出港、进港签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3.应保证指派到船上的每一位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预案工作。

(六)总船长主要职责

1.应对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的技术素质、适任状况作出评估,以确保航次安全乃至应急预案的有力执行。

2.负责审核拖航计划、拖曳阻力计算书、应急预案等;负责拖船及被拖船的稳性核准;负责评估气象报告及沿途海域资料等。

3.针对拖航任务的难易程度,必要时随船指导工作。

(七)总轮机长主要职责

负责检查全船机械、电气及专用设备等状况是否完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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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随船指导工作。

(八)拖船船长主要职责

1.船长应在开航前依据航次任务和充分考虑航次中的各种因素,结合本船性能、设备技术状态、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本着安全、经济、周密、高效原则编制航行计划、航线设计和应急预案,以便为值班船员和全体船员提供必要的航行信息和应急预防措施。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全面检查船舶备航工作是否符合调遣要求及缺陷整改的落实。

4.负责拖带船组的安全。

(九)被拖船船长主要职责

1.做好被拖船的封舱加固工作;同时对被拖船所装机械设备或其他装载物的加固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出海稳性要符合船检局《海船稳性规范》要求。

2.全面检查船舶备航工作是否符合调遣要求及缺陷整改的落实。

3.航行期间检查航行值班,船舶、设备物件加固,防风等应急情况的处置,保持与拖轮船长协调一致。

(十)船舶管理单位调度主要职责

1.应将船舶航行动态及相关海事的处理及时向总船长报告,- 6 -

重大事项应向本单位船机部门报告。

2.要在船舶调遣前向当地气象台或国家海洋气象预报中心取得至少三天气象预报,掌握卫星气象云图,特别要注意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并认真做好记录。始发港气象预报有6级以上大风或有影响安全的能见度不良天气不准开航。

(十一)船长、轮机长应把各种检查的原始记录交给总船长或海务监督员,经审核后,由船舶分公司负责保管存档。

第三章船舶海上调遣

第八条自航船船长或拖轮船长应将制定的航行计划,报船舶分公司审核后,上报本单位船舶海上调遣安全检查小组及当地主管机关审批。

第九条拖轮船长与被拖船船长负责做好本船组的出海备航和装载加固工作,保证调遣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一)拖轮和被拖船应按照《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制订本船出海封舱加固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在整个航次中,船长应对船舶、船员及装载物件的安全负责。所有系固工作应与整个航次中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及海况相适应。系固点或捆索的强度应符合船检机构相关要求。

(四)被拖船装载施工单位的构件如混凝土桩、梁、板、方块、大型施工设备、机具及材料时:

1.由以上物品的所属项目部将清单提供给本单位船机部门或船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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