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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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当事人经常性的对孩子进行殴打、捆绑,甚至是禁止孩子的人身自由,对孩子经常进行谩骂、恐吓或者对孩子进行精神侵害。
如果对孩子实施了家暴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孩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孩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孩子被家暴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吗?
孩子被家暴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未成年人遭受到家庭暴力以后,因为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都不懂得及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此时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