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经贸风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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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经贸风险分析报告• 2012-02-17 20:09:12 来源:《国际融资》2010年第7期
●来自中国信保《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投资状况
外国直接投资状况
乌兹别克斯坦外国直接投资规模近年增长较快。
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包括外国贷款)达16.6亿美元,同比增长46%,占当年GDP的4.3%。
据乌兹别克斯坦经济部公布的数据,2009年l~6月,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国投资和贷款达12.9亿美元,完成全年预测的55.8%。
其中,新建项目引资7.76亿美元,改造项目引资2.98亿美元,其他项目引资2.16亿美元。
在外资总额中,政府担保资金2.12亿美元,占33.6%。
外资在全国投资总额中占比达25.4%,大幅超过去年同期的14%。
外资投向的主要领域是工业(占30.1%)和交通通讯行业(26.3%),以及电子产业、水资源利用和基础通讯上,其中棉花加工业是乌兹别克斯坦新兴的引资行业。
外资主要来自俄罗斯、韩国、中国、美国等。
外资结构中,约70%为外国直接投资,25%为贷款(主要是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担保的贷款)。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地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且劳动BACKGROUND背景透视力市场价格低廉,拥有较大的投资潜力。
近年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支柱行业的高产,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扩大私营经济成分,鼓励出口等,以推动经济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
同
时,进行一系列的财政、税收、金融制度改革,采取相对优惠的引资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此条件下,油气和电信部门将成为吸引投资的主要部门,制造业将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投资环境
投资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比较重视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鼓励性优惠政策,将外资吸引到乌兹别克斯坦需要发展的重点经济领域。
政府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兹别克斯坦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
同时,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
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
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乌兹别克斯坦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2005年4月,卡里莫夫总统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对于优先发展经济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一系列税收,其中包括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环保税、生态税、中小企业统一税以及国家道路建设基金等。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对改善投资环境作出了一些努力,不过对一些关键性产业政府仍然保持垄断和控制。
1994年,内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一些产业实施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届满时需要重新获得许可。
超过
l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需要得到特别批准,需要特别批准的还包括银行、棉花、矿产、石化和旅游等行业领域。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向能源、电力、采矿、机械制造和旅游业投资,IT、通讯、石油天然气运输与分销、物流、纺织品和棉花加工也是鼓励投资的领域。
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地位比较复杂。
虽然对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多,但与本地企业相比还是很少。
对于外资公司的所有权官方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采矿、农业和机械一些战略性工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在私有化进程方面,25%股份由国家控制,26%的股份由管理层和职员控制,给外国投资者最多留下49%的股份。
在很多方面,私有化后的控制权还是牢牢掌握在原有管理者的手中。
在乌兹别克斯坦,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5万美元,外资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允许设立100%的外国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出资所占比例越大。
乌兹别克斯坦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就越多,政府给予各种“特别优惠待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在商业规则方面,外国投资者被允许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代表处(活动有限制)、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
外资企业必须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注册,根据公司类别还需要在当地官方部门注册。
注册和开立银行账户后,公司必须在一周内向税务官员提交税务报告。
根据规定,企业注册须递交以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备忘录、股东协议;银行的出资证明(根据公司章程中注册金额的30%);注册收费单据;如果是全资公司,须有母公司的法人证明;外国银行信用证明。
原则上,所有必须文件提交后,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批结果。
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一个企业一般需要经过七个程序和15天时间,根据2007~2008年世界银行评估,在乌兹别克斯坦创立企业的时间略低于地区平均水平,但获得许可证的程序却十分繁琐。
在劳动力管理上,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并规定了最低工资,不过,雇用和解雇则相对灵活。
乌兹别克斯坦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签字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境外仲裁结果的执行。
金融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进行了金融业改革,先后成立了一批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外资银行、商业股份银行及私人银行。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共有30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业银行,其中,国有银行三家、合资银行五家、股份制银行11家、私人银行11家。
乌兹别克斯坦排名前五位的银行依次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外经银行、阿萨卡银行、乌兹别克斯坦工业建设银行、棉花银行、乌兹别克斯坦住房储蓄银行。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实行浮动汇率,没有外汇交易税,外汇交易由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和授权的银行控制。
国家关税委员会、财政部也参与外汇管理。
2003年,乌兹别克斯坦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款,即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将不得在国际收支交易中设限,允许其他机构从事外汇交易以及遵守国际货币安排。
2005年4月15日,卡里莫夫总统签署《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开放银行体制的若干措施》的政府决议,进一步加强对货币流通的监管、完善商业银行货币贷款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的金融体系改革虽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制度,但毕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并正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
事实上,从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表现来看,改革达到了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目标,即货币供应较为平稳,虽有通货膨胀的压力,但在政府的控制之中。
如果没有近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乌兹别克斯坦在金融层面的表现还是相当稳健的。
乌兹别克斯坦银行业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深,政府还是把提高资本水平作为金融安全的主要目标之一。
2009年第一季度,银行存款增长79%,
达到2万亿苏姆(约合14亿美元),银行资本金已提高了46%。
2009年3月底,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债务已达7.1万亿苏姆,同比增长34%。
乌兹别克斯坦国际银行负责对外经济关系(曾是前苏联时期对外贸易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乌兹别克斯坦外汇交易及在政府担保下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外汇贷款。
据乌兹别克中央银行统计,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银行系统向实体经济提供贷款63720亿苏姆,同比增长34%,其中78.3%为长期贷款。
建筑和住房贷款显著增加,消费贷款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商业银行全年向居民提供的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总额达2509亿苏姆。
在外汇管理方面,2003年乌兹别克斯坦金融体系改革有所深化,外汇管制逐步放开,乌兹别克斯坦已取消在进出口结算、外汇买卖、利润及收入的汇出和汇入等方面的所有限制;允许中介贸易公司购买外汇;允许向境外支付教育和医疗费用;允许自然人进行私人汇款;现金外汇市场也取消兑换数量限制,兑换时只需要出示护照即可。
承诺苏姆实现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兑换和买卖。
大型出口商可以直接在外汇市场买卖硬通货,中小企业也可以选择市场汇率出口货物、输出劳务和服务。
债务人也可以使用自由市场汇率偿还外债,官方金融机构也可以按照市场汇率进行外汇现金买卖,但是一些外汇自由买卖的障碍仍然存在,根据美国国务院估计,通过合法渠道汇付外汇需要30~180天不等。
在俄罗斯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的报告中也指出,俄罗斯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官方进行外汇交易也是困难重重,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尽量阻止外国资本流出。
税收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体系由独立后的三部税法构成,最新的一部税法于2008年生效。
总体上讲,税收政策是朝低赋税、支持工业化的方向发展。
2007
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公司税从12%降到10%。
2008年1月1日通过的新税法包括392个税则,替代了原有三个税法和50个规定。
被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前七年可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五年),七年后,所得税减半征收。
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的、自生产之日起可享受五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五年后减半征收。
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注册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
并将企业所得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在偏远农村建立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免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及美化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公司小企业统一税及道路基金费。
税收优惠幅度根据外资规模确定:30万~300万美元免征三年;300万~1000万美元免征五年;l000万美元以上免征七年。
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交所得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暂缓上交给国家财政。
对两年免税期后的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所得税。
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至30%,所得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占30%以上,所得税减免50%。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此外,2009年1月1日前,国家发展本地化生产纲要项目中列名的企业及纲要项目中标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税。
纺织工业2005年至2008年引资规划中列名的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税。
新税则规定,保留13%的个人所得税基础税率,将中等收人者(月工资在最低工资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个税税率从20%下调到18%,高收入者(月工
资在最低工资额10倍以上)的个税税率从29%下调到25%。
此外,统一社会税从25%降到24%。
在关税方面,乌兹别克斯坦的海关进口税率为5%至30%不等。
2005年11月,乌兹别克斯坦实行新的进口税率和增值税率,提高了肉类及其制成品、白糖、面粉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以支持国内的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设备更新。
此外,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为鼓励本国企业的出口,2005年1月开始对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还新增加了“从量最低限价”,以防低价报关。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还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其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注册资金中外资超过5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免征财产税。
新成立的油气开采合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交财产税。
利用外国贷款购买的油气开采设备,在还贷期中免交财产税,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乌兹别克斯坦现行财产税税率为3.5%。
作为投资运入的技术设备(车辆除外)可免征进口税。
双边关系
政治关系
1992年1月,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建立外交关系。
建交以来,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政治关系发展稳定,两国高层交往频繁。
1999年,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一系列政府间在通讯、安全、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协议。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同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近年来,双方在该组织框架内就政治、安全、能源、交通等诸多领域开展积极的合作。
双边贸易
2008年,中乌双边贸易额达12.96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43.4%。
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向中国出口2.57亿美元,下降18.1%;自中国进口10.39亿美元,增长76.3%;乌兹别克斯坦逆差7.25亿美元。
2008年,中国在乌兹别克斯坦外贸中的地位从2007年的第五位上升到了第三位,中乌双边贸易额在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从上一年的5.3%上升到6.8%。
2009年1~6月,中乌双边贸易总额达11.68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77%。
其中,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8.9亿美元,同比增长98%;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2.78亿美元,同比增长32.2%。
目前,中国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的主要商品有家用电器、电脑、通讯设备、石油设备、煤气表、拖拉机、化工产品、塑料制品、服装、鞋类、茶叶、食品和服务等;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的主要商品有棉花、食品、化工及石油产品、黑色和有色金属等。
双边经济合作
自建交以来,两国政府已签订的重大双边经贸合作协定包括经济贸易协定、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建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为经贸合作的长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近年来,双方在开展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以及相互投资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截至2005年底,中国在乌兹别克斯坦已执行完毕的项目总金额近l亿美元。
经济合作项目主要涉及油田勘探开发、石油机械供应、机电产品供应、水电站发电设备供货、水库水泵站设备供货、输电线路建设、电信网络改造、农业
灌溉、土壤改良(挖掘机等供货)、铁路改造、钾肥厂建设、化工厂建设、市政工程和水表供应等。
2008年12月,由中国政府向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提供的3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融资的卫星地面接收项目通过验收。
两年来,上海贝尔向乌出口了一个地面卫星接收发射主站、400多个分布乌全国各地的地面卫星信号接收转发站设备,价值585万美元。
2009年2月,西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获得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热电站改造项目,合同金额2630万美元,对两座电站的220千伏和110千伏高压线进行改造。
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在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为132万美元,主要领域包括纺织业、食品加工和展览中心等。
2009年9月,中国贸易投资促进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期间,随访的中国企业与乌方伙伴签署了24个合同或合作意向书,总金额超过30亿美元,涉及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皮棉、棉短绒、棉纱、燃料油和重油,向乌出口茶叶、公共汽车、电站和输变电设备,建造宾馆、建设化肥厂,合资生产电动机和铁路电气化改造等项目。
总体风险评估
截至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现任总统卡里莫夫仍然牢牢地掌握着乌兹别克斯坦的政局。
从2007年12月总统选举的结果来看,卡里莫夫还是赢得了绝对多数民众的支持。
在90.6%的有效选票中,卡里莫夫赢得了88.1%的选票。
如果不出现健康问题,至少在2014年之前,卡里莫夫兹别克斯坦的主导地位是不会被撼动的。
在对外关系上,乌兹别克斯坦仍然坚持着平衡外交政策,力图通过西方的力量来摆脱俄罗斯的影响。
2005年5月的安集延事件虽然使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并同意加入俄罗斯能源管道计划,但是乌兹别克斯坦仍然积极寻求发展与欧盟的关系,通过欧盟在中亚不断增加的影响力来形成对俄罗斯的外交制衡。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安全环境不稳定,主要威胁来自于国内的
不稳定因素,如各种极端主义势力、族群冲突和组织犯罪等,这些都给乌兹别克斯坦的社会稳定带来了冲击。
在宏观经济运行方面,在金融危机期间,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的出口商品天然气和黄金的价格并没有大的回落,从而使其有力地规避了危机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急速冲击。
不过。
2009年,世界经济衰退也将对乌兹别克斯坦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因对外贸易萎缩及投资减少,预计近两年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增长率将大幅下滑,2009年和2010年GDP增长率分别仅为2.5%和3.5%。
同时,国际能源价格的不稳定也将对乌兹别克斯坦经济产生较大的冲击。
近年来该国财政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来自能源出口,能源价格的下跌将使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
该国财政状况近年总体平衡,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该国财政转为赤字状态,但规模较小,总体可控。
乌兹别克斯坦债务负担总体较轻,且绝大部分为中长期外债,因此其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较小。
同时,由于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这将在短期内进一步加强该国的偿付能力。
但未来几年内,乌兹别克斯坦将逐步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贷款,因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且政府财政收入增长有限,其所面临的偿付压力将会比较大。
尽管面临全球性金融危机,乌兹别克斯坦的外来投资还是稳中有升,这与该国政府私有化进程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密不可分。
但是,乌兹别克斯坦改革的步伐仍然相对较小,投资环境依然不佳,外汇存在管制,经济改革的政策仍不稳定,同时短期内全球金融危机对外资面影响尚存。
同时,由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管理方式落后,在体制上存在着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从而形成各种投资障碍。
主要表现为:高度集权、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与要求开放、自由、法制的市场经济法则之间的极度不协调。
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寻租”、索贿受贿现象严重,由此导致企业运行不畅,经营成本加大。
法律多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全球清
廉指数报告》,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在180个国家中排第175位,属于腐败比较严重、清廉度最低的国家或经济体之一。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关系发展平稳。
在经济上,乌兹别克斯坦是中国消费品出口的新市场,也是中国有潜力的能源进口国。
在政治上,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也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力图削弱在乌兹别克斯坦盘踞的“三股势力”。
安集延事件后,在国际社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广泛批评的背景下,中国仍给予了卡里莫夫政府大力支持,在能源、商品和通讯技术上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
2009年新疆“7.5”事件后,中国将会继续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特别是利用现有的上海合作组织的平台铲除“三股势力”在中亚地区的影响,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中国将会与乌兹别克斯坦积极开展不同领域的合作。
根据对当前总体形势的分析和评估,乌兹别克斯坦的参考评级为8(8/9)级,国家风险水平显著,未来风险水平有待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