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的《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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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他是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第一人。《政府论》是他最要的代表著作,《政府论》分为上、下篇,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下篇系统阐述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本文主要阐述了《政府论》的的主要内容,笔者的对本书的读后感以及国内学术界对洛克思想和本书的研究综述。
关键词:政府论;读后感;研究综述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出色地完成了位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启蒙运动、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莫不留下《政府论》的直接影响的烙印。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的重要历史文献莫不充分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因而,《政府论》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它至今仍然被学者们视为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著作。通过认真的阅读和研究洛克的《政府论》有助于我们对洛克的思想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从中汲取精华,对如何建构一个合法的政府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一、《政府论》主要内容概述
洛克批判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正面阐述自己的政治理论:人们处于“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存在一些不方便,为克服这种不方便,人们基于“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再次契约构建作为社会共同体之代表的政府,政府受人民的委托并对人民负责,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在当时看来,《政府论》的上、下篇应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没有对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破除,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思想的建立和巩
固。在今天的西方看来,下篇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建设性的;上篇则由于历史的向前发展而失去了时代的现实意义。但是,今日之中国犹如当日之英国,所以,对于作为置身于现时中国这样的处境中的中国人来说,上篇则因为正好在现时的中国找到它的时代现实性而同样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传统的国家,一种盲目服从的甘为臣奴的国民劣根性还深深的烙印在大部分现时中国人的内心深处。只有经过上篇的启蒙教育,才有可能保证享受下篇的建设成果。意欲有所立,必先有所破!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在西方,对待理性与信仰历来就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态度认为信仰高于理性,理性不过是信仰的婢女,当理性符合信仰时,则并存,当理性不相容于信仰时,则理性必须让道于信仰;另一种态度则认为理性高于信仰,信仰必须经过理性的考量,理性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信仰不过是信仰那些经过理性考量而为真的东西。与这两种态度相应,对“上帝”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作为神的宗教的“上帝”,一种是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后一种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不过是人的理性的代名词,以此相应,《圣经》就不再是“上帝”的“天书”,而只不过是人的理性所写就的人的道德、法律和规范。尽管洛克不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上帝的,但在他看来,理性是最高的标准,甚至上帝也遵从理性的法则。而这种从理性中生发出来的对人权的尊重正是经过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一般中国民众所缺乏的。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还是不要在菲尔麦身上浪费时间吧,无论如何,他的所有主张都已成为历史的沉渣,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清除自己身上的残渣,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沉渣再起。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主要阐述了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
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