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的证据意识思考__以一起故意杀案判无罪为例1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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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的证据意识思考
——以一起故意杀人案宣判无罪为例
江西警察学院侦查系杨虹
【摘要】证据和事实是适应法律的基础。

针对当前我国移送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屡屡发生的现状,剖析原因,多数是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结果。

侦查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增强证据意识,有效地进行揭露、证实犯罪。

【关键词】侦查错误证据意识对策思考
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发犯罪嫌疑人的必经过程,也是移送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与基础。

侦查主体能否卓有成效地完成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重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素质的高低,尤其是证据意识的强弱。

当前我国移送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屡屡发生,如周奎涉嫌故意杀人案、广西的王坤案件、四川李如俊案件等等;对于这些案件,仅有唏嘘长叹以及痛心疾首远远不够,更需要的是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实现公正?
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还使我们的侦查工作蒙羞。

溯其根源我们发现,在侦查人员的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对证据进行收集、保管、运用缺乏证据意识,甚至是根本没有证据意识。

江西省吉安永新县贺某死亡案就是典型。

贺某,
一个四岁的小女孩,死于非命。

谁是犯罪分子?我们将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一、“贺某死亡案”案情简介
2005年7月30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永新县象形乡桥头村马安组居民李某报案称:其四岁的孙女贺某于7月29日下午2时许突然去向不明,经多方查寻未果,怀疑遭到侵害,请求公安机关侦查。

8月1日下午5时许,贺某的家人在同村村民马某的老屋旁闻到一股臭味,怀疑贺某的尸体在其房间,遂在此向派出所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撬开马某家老屋的房门,发现房内一编织袋装有一女孩尸体,且高度腐败,经辨认,死者正是贺某。

民警结合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情况,发现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马带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讯问,马某作了有罪供述:2005年7月29日14时许,她从象形街上逢圩回到村里,到老屋想给母亲打个电话,正准备打电话时,她丈夫的哥哥贺某某的孙女贺某也来到她的老屋,并摔倒在其房门口,把眼眶和嘴巴等处摔破了。

因马某前一天和贺某某夫妇发生过矛盾,并被其妻子李某打过,为了不被贺灿光夫妇误会为她是为了报复而把贺某打成这样,她赶紧安慰贺某,叫她不要哭,并且拿了一个苹果给她,但贺某仍不断哭叫,把苹果也扔了,她一时心慌,便在地上捡起一块红布塞住贺某的嘴巴,贺某仍然不断哼哼,她便双手掐住她的脖子,把贺装入一个空尿素袋内,并用绳子绑住袋口,正在此时听见屋外有脚步声,她赶紧出门看看,见到是贺某的哥哥(6岁)和叔叔(12岁)在其
房门口玩,怕被他俩看见,就拿了两个苹果打发他们,两个孩子拿了苹果后就走了。

待她返回房间时,发现贺某已经在尿素袋里憋死了。

她见贺某已经死亡,又在尿素袋外面再套上了一只同样的尿素袋,再次用绳子绑住袋口,将装尸体的袋子放在房内小衣柜的上面,第二天又到老屋内将袋子挪动到大衣柜旁边,和其他装有尿素、复合肥的袋子放在一起,后来又往装尸体的袋子上压了一个装有十多斤复合肥的袋子,直至尸体被发现。

2005年8月2日,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8月15日,因马某的家属反映其有精神病史,其被送往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病鉴定,8月21日,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无精神病、完全责任能力”的结论。

10月8日,永新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起诉,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三大刑”以上量刑,永新县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先后于2005年11月17日、2006年1月10日两次以“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

2月22日,在马某家属的要求下,其被送往江西省精神病院进行鉴定,3月20日,江西省精神病院司法鉴定室做出了“马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责任能力”的结论,市检察院遂将案件发还永新县检察院审理。

5月15,永新县检察院以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1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无罪。

7月24日,永新
县检察院提起抗诉,10月10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对贺某死亡案侦查行为的证据意识分析
办理案件,证据不足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最主要的还是侦查人员缺乏较强的证据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所谓证据意识,这里是指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重要性的认识程度,或者说在办案中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主动、全面客观、深入细致的收集证据,妥善保存证据的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证据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侦查人员在办案时搜集、保管证据的态度及可能采取的行为。

(一)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
1、收集证据的视野不开阔
侦查的过程,就是借助证据回归案件事实的过程。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分析,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发散性的思维素质要求,能够从多个视角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

然而出于职业习惯和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很多侦查人员只满足于收集简单易取的证据材料,对于一些复杂的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不收集,甚至以工作量大为由推托继续收集或伪造证据。

在贺某案件中,这种现象就非常严重。

首先,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提取了案发现场门的锁头,但是没有提取锁头上的指纹及与这把锁配套的钥匙。

在对马某的第二次讯问中,马某交待现场房间只有她一个人有钥匙能打开,办案民警也没有及时对这个情况进行充分细致的取证,等到办案人员日
后再去收集指纹和钥匙时,已经失去收集指纹的条件,钥匙也找不到了。

正因为缺少这项证据,我们无法证明马某是唯一能进案发房间现场的人,也无法认定马某与这起案件的直接关系。

试想如果当时能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马身上提取到这把钥匙,并且通过严密的调查取证证实的确只有马一人有现场房门的钥匙,那么就可以把马某牢牢的锁定在犯罪事实中心。

其次,在现场勘查中,民警移动装有尸体的尿素袋时发现袋中已渗出很多血水在地面上,而且马曾交待自己先把装尸体的尿素袋放在老屋大房间里小衣柜的上面,第二天又挪动到大衣柜旁边,之后再在上面加盖装有十多斤复合肥的袋子的这个过程。

但办案民警并没有提高警惕,对现场重新勘查,以佐证她的交代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如果办案民警能及时再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哪怕在小衣柜的上面发现了一小滴血水,甚至仅发现小衣柜上面有尿素袋的灰尘减层压痕、托动痕迹,勘查结果就能成为印证其口供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2、收集证据不及时
收集证据要及时,这是从证据很容易被消失这个角度来讲的。

有些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如果收集不及时,很可能由于主客观环境的变化消失走形,丧失证明力,甚至使案件事实不清,对查明案件很不利。

贺案中,在贺某失踪的时间段内,贺某的姑姑一直在自己房内休息,她的房间与案发现场只一客厅之隔。

马曾交待贺某在其老屋
门口摔倒并大哭,作为对面五、六米一墙之隔的姑姑应该能听到并作为一个重要证人证实这个过程,但办案民警没有及时进行询问取证,直至案发四个月后,检察院退查时提出这个问题,才对姑姑进行询问,但因时间太久,没能提供有价值的证言。

(二)证据固定不确实
在办案实践中,当办案人员将收集到的证据移送起诉后,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常对其提出一些疑问或者找出漏洞,导致这些证据不被法官采用。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证据固定不够,或者该证据不确实,容易被推翻。

在固定证据中,贺赟死亡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据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完全
证据材料必须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具备证据效力。

以录音录像证据为例,近年来,随着侦查观念和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运用同步录像固定证据被广泛的采用,在刑事诉讼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不可否认,在部分案件中仍有一些同步录音录像未被作为证据或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使我们在法庭上不能有效的指证犯罪。

此案中,办案民警讯问马某时便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但当公诉人播放这段审讯录音录像时,马某当庭翻供“我不知道录了像、没有播放给我看、这都是公安局要我演的戏”,拒不承认这些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

2、证据证明的对象不明确
证据材料不仅具有证明力的问题,还存在一个证明方向的问
题,即指证据材料所要证实的问题是什么。

如果我们对证据证明的对象固定不够,证据便会失去证明的方向。

在案件中我们看到,马某接受讯问时提到装有尸体袋子的捆扎方法,这是其是否具有杀害贺某主观故意的一个外在表现形式。

但当马某交待捆扎袋子的具体细节时,侦查人员没有问清楚具体捆扎情况,以致马金媛在法庭上翻供,否定杀人的故意。

(三)证据保管不妥善
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获取的各种证据,因为没有按照规定保管,而把证据随便存放,在结案的时候有的证据找不到,有的被随意处理掉了,有的证据特征被破坏掉了,种种原因最终导致这些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甚至丧失证明力,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从贺某案件看,现场门上的锁头失而复得是其一;提取物品清单上列举的物证在检察院要求原物移交时发现遗失是二。

也正因为如此,案件质量又如何能高?移送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又怎会不多呢?
(四)证据审查不细致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都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对任何证据,未经审查核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办案过程中,有的侦查人员往往不太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工作,致使有些不实的证据,甚至假证据装入卷内,影响办案质量。

从贺某案件看,第一,马某两次接受讯问和会见律师过程中,有关主观故意方面多次出现了交代不一致的地方,侦查人员没有认
真、及时进行审查,就把它们作为证据装入案卷。

甚至马某和律师会见时多次对律师辩解自己没有杀死贺某的故意,在绑尿素袋口时“用包装带子扎紧一边,另一边我没有扎紧,可以通气透气”,当时我们的侦查人员也在现场,且在会见笔录上签了字,竟没有引起对其主观故意方面深入取证的重视,案件移送起诉也没有对马再进行讯问;第二,在《现场勘查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作案工具”栏内填写了与《尸体检验报告》结论——贺某系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相差甚远的“刀”字,当公诉人问办案民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时,得到的回答是打字员的疏忽所致。

这些本不应出现的低级错误,都是因为侦查人员审查证据不认真细致造成的,最终导致这法庭对法医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根据。

三、提高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对策思考
目前,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总体上不能完全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一些侦查人员对证据本身认识不清楚。

在认定一个具体案件,对什么是主要证据、次要证据,哪些是必备证据,哪些是不必要的证据,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等认识不到位。

其次是少数侦查人员缺乏责任心,在侦查活动中应付差事,缺乏搜集证据的主动性,导致证据搜集的不全,该搜集的没有搜集,或者搜集过来的有没有用,甚至对搜集的证据保管不力,损坏遗失证据。

再次是部分侦查人员缺乏明确的办案目的,搜集证据不仔细。

有的为了完成破案任务,草草侦查,全然没有注意证据之间的矛盾,甚至将一些没有证明力的材料用以定案、证案。

我们在深刻反省贺某死亡案件这次侦查错误的同时,也要认真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吃一堑长一智,坚决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一)完善证据制度,增强证据意识
首先,拓宽证据收集手段。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也是侦查的核心,侦查结论是否正确,诉讼是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如何运用证据,而证据的收集又是运用证据的前提和基础。

证据收集还应该站在“科技强侦”的角度,积极运用各种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材料的含金量。

其次,多角度固定证据,以防证据不确实。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司法原则,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侦查人员收集、运用的证据必须反映客观事实,确实无误。

某省公安厅开展了一次执法办案检查,发现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孤立证据的占24.6%,甚至有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的内容不但没有其他佐证证据,还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或存在疑点,而且还把这样的笔录作为证据装进主卷。

从本案看,要做到多角度固定证据,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完善证据要件,更多地依靠侦查人员细心的工作态度;二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反对非法取证;三是要明确证据的证明方向,反对乱抛证据;四是要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不出现孤立的事实、证据。

第三,建立证据保管责任制,按规定保管证据。

证据保管不是
简单将证据存放在保险柜或者冰柜里面,也不是简单的将证据交到某个保管员手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设定证据保管责任制,对于遗失证据或者因为保管者管理不善的原因导致证据丧失证明力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开设专门的证据保管室及设臵监控设施,由专人作为监督人员记录每项证据流通情况,确保证据保管责任制顺利得到实施。

第四,完善证据审查制度,组成证据体系。

证据意识不仅是具有单独收集一个证据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在收集每一项证据的同时,都将其放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的一盘棋中。

同样,证据审查也不单单审查某一项证据,而是把所有证据放在一个证据体系当中进行审查,环环相扣,不脱节。

(二)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
经常性地组织民警,尤其是案件的经办民警旁听法院审判案件全过程,切实掌握法院认定证据材料的要求和标准,走出证据认识误区,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的理解,纠正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错误收集、固定和应用,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特别是在新的执法环境、执法条件下,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更加要求侦查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完成因新旧刑事诉讼法变化而引发的法律行为的转变,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三)调整国家司法职能,侦查、起诉合一,提高证据意识
按照目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划分,侦查部门只重视批
捕率、起诉率和退查率,只要破案便完成侦查任务,至于移送检察机关把案件公诉到法院后是否定案,判到什么程度,侦查部门已不予过问,因为这已经不属于侦查部门的工作范畴。

再者,往往检察机关审阅案件相关证据是否齐全都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也一定程度上使侦查部门先审口供,再根据口供查找证据的工作模式成了办案的常规套路。

调整国家的司法职能,实施侦查与起诉职能统一由侦查部门行使,侦查、起诉合一,实行控辩式庭审制度,不仅可以使检察机关专门、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同时也可以迫使侦查部门必须在侦查阶段增强证据意识,搜集全面确实充分的证据。

(四)加大对侦查调查工作的警力的投入
目前刑警队的现状是非专职人员太多,在200人以下的县级公安机关,刑警队一般为15~20人,除掉法医、痕检、照录相警员、资料管理员、内勤、驾驶员等,真正能投入侦查调查工作的人员少得可怜。

此外,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素质不高,80%以上都为专科学历,再加上发生一些大案要案,尤其是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办案警力数量多且占用时间长,更加剧了警力不足的压力。

因此,要增强侦查人员办案证据意识,提高侦查办案的质量,仅仅依靠少数人员是难以达到的,我们应该在提高侦查人员法律、业务素质水平的同时,增加办案民警人数,真正加大对侦查调查工作的警力投入。

有一句古老的格言:天助自助者。

而贺某死亡案的话题令人很自然的想到法律在有些时候又何尝不是对这一格言的一个脚注。


们不能指望法律总是能够为我们作主,在我们自己缺乏相关意识、粗心大意不进行自助的时候,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真相的判断,而常常表现出“有心无力”。

因此,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查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戒除粗心大意的毛病,极力增强证据意识,强化法律业务水平,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实现公正!
参考文献:
①程小白、瞿丰主编:《新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周水清著:《审讯策略与取证技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徐承、刘继敏:《关于牢固树立刑事证据意识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11年5期。

④王守忠、左朝霞:《简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提高》,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6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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