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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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 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 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 法律上保护。 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的签发和转让 以支付票据上的金额为最终目的,该等金额得到 全部支付,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 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 为一体。
[教学时数]
4 学时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2000年3月5日,某市塑料制品厂与硫酸厂签订了 一份高级塑料桶买卖合同,塑料厂供给硫酸厂10万个 塑料桶,单价5元,货款共计50万元,交货期为 2000 年4月10日。同年3月15日,硫酸厂开出一张以塑料厂 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是硫酸厂的开户银 行A工商银行,付款期为2个月,并于当日交与塑料厂。 3月20日,塑料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化工公司,化 工公司于4月25日向A工商银行提示承兑。工商银行经 审查,硫酸厂的账户余额为20万元,拒绝承兑,并向 化工公司出具了拒绝承兑证明。4月26日,化工公司 通知其前手塑料厂,要求塑料厂清偿票据款项。 问题:塑料厂是否应对化工公司支付款项?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票据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内容,票据行为 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内容,票据权利的补救 方法,票据付款的概念、程序;本票的概念及出票; 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重点:票据的特点,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法 定形式,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使用与保全;汇 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的出票、背书和转让、承兑 及承兑程序;支票的概念及出票、付款。 难点: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法定形式,票据 权利的取得、消灭、使用与保全;汇票的出票、背 书和转让、承兑及承兑程序;支票的出票、付款。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
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 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 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 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 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 关系等。 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 法律另外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 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票据法上 的非票据关系。
第一节
一、票据 (一)概念
票据概述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 价证券 (二)票据性质
1、流通证券
4、文义证券 (三)票据种类
2、无因证券
5、设权证券
3、要式证券
6、金钱债权证券
1、法国和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2、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属于汇 票范畴 3、中国和日本: 汇票、本票、支票
第 10 章
票据法
Law of Bill
主讲:丁辉关 Email: dinghg@niit.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10章 票据法
10.1 10.2 10.3 10.4 10.5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汇票 本票和支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法律责任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 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 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它是票据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基于购买 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 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 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 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 因和前提的,《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 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 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基础关系的范畴。
5.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体 制,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因而实践中便缺少票 据使用的条件,我国的票据立法也几乎处于空白 状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 的不断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票据的使用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 代末,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行了以汇票、本票、 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允许票据在经济主体之 间使用和流通,票据便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和广泛 的运用。
分析:票据的最大特征就在于票据的无因性 和流通性,票据签发后,票据关系即与原 因关系相分离,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以原 因关系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本案中, 商业银行不能以钢筋厂所供的钢筋不合格 为由对抗持票人医药公司的票据权利,商 业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3.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 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 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因票据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 系.因而该关系之当事人可概括为债权人和债务 人。但是,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其 主体都有特定的名称,不同当事人在票据法律关 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票据的种类不同,当事人的构成不尽一样,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 即具有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 后又称为承兑人等。
10.1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10.1.1票据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立法 10.1.2票据法律关系 10.1.3票据行为 10.1.4票据权利与抗辩
10.1.1票据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立法
1.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 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 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 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汇票、 本票和支票。它是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约定 自己或者是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有关票据法上的票 据,因各国立法不同,其理解亦不尽一致。
票据的特征
1999年12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为购买建筑器材, 向某钢筋生产厂签发了一张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行为某商业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个月,票载金 额为人民币500百万元,收款人为某钢筋生产厂。 2000年1月3日,该钢筋生产厂将该票据提示承兑,同 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钢材厂。 2000年2月15日, C钢材厂又将该票据转让给某医药公司。 2000年3月 15日,医药公司持该汇票要求商业银行付款,商业银 行以钢筋厂所供的钢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理由予以退 票。同年5月10日,医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商业 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商业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
4.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 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亦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各种 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以‚票据法‛ 名称颁布的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票据设臵的 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 规定等等。 狭义上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可 称为‚票据法‛的法律及其有关实施性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若干调
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定。1988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 布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1988年12月中国人民 银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了《商业汇票办法》等等。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 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票据法》,并于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法及配 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于 2000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些配套立法工作完成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中国 已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票据法体系。
10.1.2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 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 (即当事人)、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和客体 (即金钱)三大要素所构成. 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 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
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如果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wenku.baidu.com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 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 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 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 此外,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 效力。《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 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 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是指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
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 权利。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 无因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 有效的原因。票据是一种不需要过问原因的证 券,即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要式性:是指票据在形式上需要记载的必要项 目必须齐全,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才能使票 据产生法律效力。要式不要因。
流通性: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票
据权利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 必通知债务人。 文意性:票据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的文意来 确定,不受文字以外事由的影响,票据债权人 不得以文字以外事由来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 得以文字外事由来对抗债权人。 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履 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方能 请求付给票款。 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已收 款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一经正当付款即 被解除责任而归入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
支付。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 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 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 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 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 否无效或有瑕疵。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 法,凡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凡 无记名票据,则可直接交付转让。我国《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 方式进行转让。
分析:持票人某化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
示票据要求承兑,在被拒绝承兑后取得拒绝证明,并 在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由通知其前手塑料厂,化工公 司的行为符合票据法对于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要求, 有效地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并保全了追索权。因此,化 工公司有权对其前手(背书人塑料厂和出票人硫酸厂) 中的一人或两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塑料厂对后手化 工公司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3.票据的当事人:是指票据关系的参加者。出票人、 付款人、受款人是票据关系的三个基本当事人,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签发票据的人,承兑前是主 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受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主债权人, 第一持票人; 付款人(Drawee):受票人,被要求付款的人,: 承兑后为主债务人 ; 背书人(Endorser):在背面签字转让票据的人, 票据的债务人 (第一背书人为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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