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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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两
个主要阶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
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政府可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的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制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和设计变更,监督、指导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三)监督项目执行建设程序及国家、甘肃省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意见,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设计变更、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对每个重点项目的督查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管和相关协调保障工作;
(六)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受理举报、投诉,参与或组织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监督项目法人按有关要求设臵机构、配备人员,指导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
作。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负责。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委托质量与安全监督机
构在履行监管、督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进入工作现场检查,了解工程实施情况,对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信息公开,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在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施工监理等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以及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法人报备的项目
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后,应严格审核。
重点检查招标的资格审查条件、合同工期安排、标段划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等内容。
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项目法人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具有监督权限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
安全监督手续,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发的监督申请书。
项目法人应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经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对于发生资金不到位、推迟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推迟交工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限时整改。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经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通车试运营。
缺陷责任期满,交工验收提出的问题以及运营管理、路政、接管养护单位提出的问题解决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经项目法人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法人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由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成,在上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出资人。
项目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
定责任。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可选用以下三种建设管理模式:
(一)自管模式。
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依据自身监管能力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聘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负责监理工作。
(二)改进的传统模式。
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
按照监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监理单位的职责界面,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监理单位受其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三)代建模式。
由项目出资人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按照《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委托或
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配备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满足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出资人,如果不符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当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管理任务。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结合项目规模和内容,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管理机构应设臵综合、质量、技术、安全、征迁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采用自管模式的应设立监理部门。
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项目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
其中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65%,其中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的70%以上。
其他技术等级公路项目的人员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项目管理主要人员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二)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三)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四)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第二十一条项目出资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将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总承包方式、相应的监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职责或章程、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文件批复时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包括总承包方式、监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采用代建模式的,应明确代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等。
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变更时,应报原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出资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时,应提交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资料:
(一)项目法人委托书或任务书,代建合同或协议;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基本情况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履历,以往工程项目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建设管理人员的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材料;
(八)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
前的项目研究、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公路网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报批、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
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落实融资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安全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职责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一)制订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下达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负责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一级及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审查上报;
(三)依法审查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审批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控制性工程、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七条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一)组织公路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
(二)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投资人招商工作;
(三)协助项目法人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
(四)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
(五)按有关规定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承担与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以下工作:(一)根据下达的公路建设目标和计划,按程序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二)委托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制订融资方案;
(四)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
(五)报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九条国家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预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
其他公路初步设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审批。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可选择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后再审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图批复后15日内将施工图批复意见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出资人呈报完备的手续。
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估费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前期工作完成或移交后,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专项支付。
第五章勘察设计
第三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安全、耐久、节约、和谐”原则,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要求,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合理指标,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经济、美观等指标达到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要时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对设计文件应采用“双院制审查”,委托另一家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咨询审查或监理,对方案的设计与制定、施行进行审查把关,不断优化设计。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
指导书应报项目法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
勘察工作量未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于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基本完成后,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设计。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周期应合理制定,以保证设计质量。
除平原微丘区等地形、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的项目外,初步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对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复杂的项目,设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
第三十八条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桥梁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单位工程中成熟的技术、成功的经验和典型结构,认真加以总结,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达到相应的
精度和深度,因设计深度不足或超标准设计造成工程造价提高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引起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
按要求派驻设计代表,现场解决设计问题。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库,实现设计单位的信息公开,促进设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重视设计质量,提升设计水平。
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开展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招标评标、评优评奖工作等的重要依据。
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公开曝光,一年内不得在甘肃省承揽新的设计任务。
第六章招标投标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放、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
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标段划分应综合考虑
工程特点、施工工期、施工组织等因素,有利于施工企业合
理投入,组织机械化施工。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工期合理确定,并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四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应遵循《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投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和相关信息,核实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对信用好的投标人可给予增加投标标段数量等优惠条件。
第五十条招标人可采用设计和施工分开招标,也可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选定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任务。
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项目法
人(含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代建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七章项目实施
第五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施工招标至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为项目实施阶段。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法人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组织项目实施,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遵守建设程序,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申请质量监督。
第五十三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及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造价,履行合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科学组织工程建设,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